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顺法聚焦丨扰乱法庭秩序还态度嚣张?拘留没商量!

今天的这个事儿小编很想使用一下咆哮体来叙述。不拿数据线不去吃饭不打电话,一口气讲完。事情概况是这样的,杏坛法庭在3月19日的一次开庭审理中,某被告三番五次违反法庭纪律,我行我素,导致庭审无法有序进行。经劝诫无果,我院最终决定对苏某实施司法拘留5日。

好好,下面容本小编细细道来……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两名被告,苏某和陈某。庭审中苏某未经法庭允许多次粗暴打断另一被告陈某的发言,要求其变更陈述,并当庭对陈某大声责骂。

承办法官便多次制止苏某,向其释明法庭规则,并申明司法工作场所及庭审过程的严肃性,要求苏某听从法官指挥,不得在庭审过程中随意发言。被告苏某却仍我行我素,无视法庭规则!

承办法官遂通知法警维持法庭秩序!

法警都来了,您就消停会儿得了吧?然而本编还是too young

庭审继续进行。在法警的震慑下,苏某……苏某仍然毫无悔改之心!无视法官的劝阻继续粗暴影响被告陈某的发言,并多次打断法官的询问,扰乱法庭秩序,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

法官经多次当庭训诫无果后,当即责令被告苏某退出法庭,在法庭外等候处理。

听到法庭的决定后,苏某当庭大声吵闹,最终在法官的严厉训诫下,被法警带离法庭!

……您为啥就不能好好遵守法庭纪律,该发言的时候再发言呢?

庭审终于得以正常进行,并在上午10时30分许结束。承办法官随即到法庭外向被告苏某释明法庭规则,向其明确,如若对被告陈某的陈述有意见,可于庭后与陈某沟通,法院也会根据各自的陈述和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承办法官告诫苏某,其在庭审过程中多次不听劝阻、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要求苏某作出检讨。

此处给承办法官点个赞!

然而,好了,你已经知道了,是的,苏某拒绝检讨,并开始大声喧哗。

又一次地,承办法官即刻喝止苏某喧闹的行为,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并向其释明违反法庭规则将面临罚款、司法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并再次要求被告苏某作出检讨。

被告苏某却无视法律后果,态度坚决地拒绝检讨,并持续在杏坛法庭大堂大声吵闹,严重扰乱法庭正常工作秩序。

……您是不是以为三番五次就是可以有8次机会的意思呢?

最终,因被告苏某多次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庭审正常进行,经多次教育、警告无果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我院决定对被告苏某实施司法拘留五日,并当场拘留控制,送往拘留所。

法庭,作为代表司法平等、公平正义的神圣殿堂,历来被视为庄严、肃穆的场所。无论是在审判席上的法官,还是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中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以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当事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的指挥,既要在规则范围内阐明事实,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作为曾经的资深书记员的小编在此温馨提示,在庭前向当事人送达的应诉材料中,有一份叫作“当事人诉讼须知”的材料,明确了作为当事人的您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在当事人诉讼义务一栏写明了“应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应自觉遵守法庭规则”,请仔细阅读!请仔细阅读!请仔细阅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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