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下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当庭作出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7个月。
本案系因何某故意破坏其名下的一幢拟被法院进行拍卖处置的别墅的内部装修而起。2017年9月,因何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顺德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被告牵涉9起金融借款纠纷,
涉案金额高达2亿
2013年3月,建设银行与四家公司签订《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由建设银行向四家公司分别提供人民币两千万元的融资额度,合同任一借款人均对其他各方借款人在该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月,何某等14人向建设银行签发《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为《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项下建设银行与四家公司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14年底,因其中两家公司未按时归还贷款构成违约,四公司以及包括何某在内的14名保证人被建设银行起诉至顺德法院。案件于2015年6月作出判决,判决何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建设银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因何某等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顺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涉及何某的案件却不止这一件。据悉,在顺德法院,涉及何某的金融借款案件多达9件,总涉案金额达2亿,这些案件均因何某等人未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顺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某名下位于顺德乐从的一栋别墅。


以女儿高考为由求情 法院准予延期拍卖
2017年1月24日,顺德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了上述房产的价格评估报告,2017年3月17日,顺德法院发布了该房产的网络拍卖公告。
4月13日,何某向法院呈交了《求情信》,以其女儿高考为由请求法院暂缓对房产的处理,并承诺其一家五口将于女儿6月高考后腾退房屋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考虑到高考考生需要一个稳定的复习环境,顺德法院遂酌情将该房产网络拍卖公告发布时间推迟至2017年8月11日,并定于2017年9月11日拍卖。
2017年8月23日,顺德法院张贴搬迁公告,责令何某及其他居住人员在2017年9月3日前搬出并清空房产,但何某未予以配合。

一时冲动怒砸别墅,司法拍卖被迫中止
2017年9月5日,顺德法院执行人员前往涉案房产责令何某交出钥匙,并告知其不得对房产装修等内部结构进行破坏,且要配合该房产拍卖的相关事宜,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月10日,何某在雇请搬运工人到涉案房产进行清空搬运时,因一时气愤,叫工人对房产的内部装修进行打砸,人为破坏门窗、地板、瓷砖等,同时叫人将院子里的一棵树以及石头搬走,最终致使别墅的装修等内部结构遭到严重破坏,法院于9月11日中止房产拍卖。随后何某逃往外地,经重新评估,该房产装修损坏减损价值为1934100元。
9月13日,顺德法院将何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交至顺德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3日在四川省巴中市将何某抓获。


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7个月
2017年12月,检察机关向顺德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何某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裁定,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银行基本天天都在催我,导致我产生了反抗情绪,所以才会叫人把房子破坏。”何某在开庭时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故意毁损财产,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积极赔偿损坏减损价值,且涉案房产已溢价拍卖成交,对被告人何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何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何某一案,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告人何某在执行过程中故意毁损拟司法处置的财产,这一行为肆意挑战司法权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何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顺德法院以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该类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获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