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禅城法院对佛山一公司
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该公司究竟做了什么?
会使法院作出如此决定!
下面就让禅法君给你揭晓答案~
工伤纠纷达成赔偿意见
公司却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
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苏某进入位于禅城的被执行人佛山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副机手,但该公司没有为苏某购买社会保险。同年3月19日,苏某在车间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拇指,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

2017年9月,苏某向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该公司赔偿苏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后该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后经佛山中院调解,苏某与该不锈钢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该不锈钢公司须在2018年2月25日前按调解结果履行给付义务,若未按时履行,该公司需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中确定的金额赔偿给苏某。然而,该不锈钢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
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018年3月5日,苏某遂向禅城法院申请执行。同年3月14日,禅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为此,禅城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庭,其没有到庭接受询问。

经调查,法院执行员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中有1000多万元存款。另外,其名下还登记有两辆汽车。2018年4月3日,执行员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调查,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也不到庭接受询问,禅城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2018年4月4日,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款6万余元。

禅法君提醒
被执行人需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状况,不仅应当报告当前的财产状况,还应当报告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向法院补充报告。如果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每日一法谚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古罗马】西塞罗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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