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委员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其是业主大会的日常执行机构,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对此,您是否会问,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什么样的组织或机构?
您是否好奇,我们的业主委员会如何在现实中操作并解决业主难题?
您是否期待,我们如何营造一个由业主“做主”的小区?
关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疑问,小编在这里为您一一解答.....

Q1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只能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Q2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决定解聘、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五)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Q3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Q4
业主委员会委员如何罢免?
(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二)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Q5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怎么办?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的,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Q6
业主委员会如何进行换届选举?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Q7
业主委员会能否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干扰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工作,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Q8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谁承担?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领取适当工作补贴。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Q9
业主委员会用房如何解决?
2009年3月1日起,新建物业小区,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2009年3月1日以前竣工验收的物业小区,如规划设计已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或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可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调配使用;如物业小区未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则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通过租借等方式自行解决。


Q10
业主委员会印章如何使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制定专门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有:
(一)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用章;
(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公示文书用章;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时用章;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相关事宜用章。
业主委员会应依照法定职责使用印章,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是每个人都是律师,也不是每个人都精通物业知识,更不是每个人都一天二十四小时围着小区转。在这小小的天地里,如何遵循法律法规的指引,为自己创设一个民主自治、和谐稳定的家园,这都需要广大业主的关注以及投入。如何让自己更清晰发生在小区内的权利与义务,更了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更自主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仅仅需要偶尔的潜心专研,只言片语的知识累积。深入了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积极参与小区事务,才能让我们活得更加“自由”,实现我的小区我做主!

感谢您关注“佛山高明普法”微信,如果您喜欢本文,请推荐给更多朋友,并在左下方点赞!我们期待着更多人的关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