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佛山出现“最短命”驾照?学员与教练庆功后酒驾,双双被判刑!

大家知道吗?

最短驾照有效期是有多长?

明明没开车却被判危险驾驶罪

又是怎么回事?

欢迎收看本期的《以案说法》

最“短命”的驾照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8日,为庆祝顺利取得驾驶证,女学员陈某与教练颜某相约于佛山一饭店吃饭,席间二人谈笑风生,饮酒至凌晨1点30分许。

吃饱喝足后,颜某提议带陈某一起去找朋友继续相聚,陈某同意了。颜某在明知陈某已喝酒的情况下,提出让陈某驾驶其朋友名下的小轿车前往目的地。后在陈某开车的过程中,由颜某在旁边进行指引。

次日2时许,二人驾车至文华北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颜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3mg/100ml。陈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9.8mg/100ml。

最终,教练颜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女学员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的驾照刚到手12小时就被吊销,堪称史上最“短命”驾照。

如果说陈某是咎由自取

那为什么没有开车的教练颜某

会被判危险驾驶罪呢?

这就要从我们法律说起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法官说法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教唆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颜某身为陈某的学车教练,在陈某刚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教唆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应予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简单来说,就是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该犯罪,教唆者与实施者构成该罪共同犯罪。在实践中,教唆犯是他人犯罪意图的制造者,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因而对教唆犯一般应以主犯论处。

本案中,颜某在明知陈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教唆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使陈某因酒驾触犯危险驾驶罪,两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所以颜某也被法院认定犯危险驾驶罪。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单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更不应该唆使他人酒驾。作为刚刚取得驾驶证的学员,要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安全驾驶;作为驾校教练,要对学员负责,做好对学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以身示范。

看到这里,想必各位小伙伴都明白了吧

教唆他人酒驾,很有可能会被同罪论处的喔

而考到驾照的新手司机们也该明白

有些法律明文禁止的交通条例

真的不要因为别人的三言两语就以身试法

后果很严重!

好了,感谢收看本期的《以案说法》

我不是小撒,我们下期再见!

部分素材源于网络

编辑丨阿亮 

校对丨唐小思  莉莉酱  辣椒

审核丨海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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