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竟有这种操作?佛山一男子用假房产证做抵押,骗走他人100万!

为了能借到钱,

男子明知房产证已被抵押,

还托人伪造虚假的房产证,

将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房产再次抵押!

竟然还有这种操作?

这样做的后果会是怎样?

请跟禅法君来找答案吧!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至5月期间,佛山男子陈某在明知自身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与邱某达成口头借款协议,承诺高息兑付,向邱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后邱某要求陈某提供其房屋的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

陈某明知上述房产证已被抵押给他人,仍表示同意,并以其房屋价值高为由要求邱某继续借款。邱某答应陈某的要求后,于2017年6月至7月份陆续汇款人民币85万元到陈某的银行账户。陈某将上述款项用于炒卖原油,后亏损。期间,陈某把找他人伪造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提供给邱某,并与对方签订了借款协议。

经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确认,陈某所提供的房地产权证非该局颁发。2017年7月21日,民警将陈某抓获。案发后,陈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5万元给被害人邱某。

2018年1月3日,公诉机关以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下面来看看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院判决

经查,被告人陈某供述其房产于2017年4月份已被抵押出去,其手中无房产证,故其找他人做了虚假的房产证,而非购买现成的房产证。经确认,陈某提供的房产证并非相关部门颁发。房产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陈某虽未直接伪造,但对方是根据其授意,按照其要求伪造,故其命他人制作虚假房产证的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另外,被害人邱某要求被告人陈某将房产证作为前期借款的抵押担保,而陈某为了诱骗被害人邱某答应继续借款,同意用房产证抵押。被害人邱某正是基于陈某同意抵押的基础上才会陆续汇款。陈某伪造虚假的房产证,是为了达到合同诈骗的目的。故伪造房产证的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断。被告人陈某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故应按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继续退赔人民币97.5万元给被害人邱某。

禅法君寄语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以房产证作抵押的情况相对普遍。不过,很多人认为只要拿到了对方的房产证就设立了抵押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房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如果遇到债务人或是担保人希望用房产抵押的方式来借款的,一定要倍加注意。如果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这个不动产抵押权就没有设立,债权人并不享有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禅法君提醒,债权人在借款时,应拿房产证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看有无抵押或已出售行为。其次,双方一定要依法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此外,如果发现手中房产证是假的,应及时报警处理。

每日一法谚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拉丁法谚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本文来源佛山+客户端,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