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但倘若自作“聪明”,
做了违法犯罪勾当,
终究会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37岁的佛山女子陈某是大学本科文化,自2007年起任职于佛山某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的两家有限公司并担任会计工作。2008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陈某利用工作便利,通过从出纳处偷拿或者从银行偷领公司支票的方式,趁公司保管公章的总会计不在场时,在上述支票上偷盖公司公章,再通过支票取现、转账或在其他公司、企业以个人消费名义入账的方式窃取公司财物。为了掩盖自己长期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陈某在收集、整理原始财务单据以及进行会计账目的记账、对账过程中,会通过重复做账、不入账等方式虚假制作财务报表以达到账目的平衡。

被害单位报案代表唐小姐表示,2016年10月8日,其所在公司通过银行对账,发现银行从2007年到2009年支付给公司的金额未入账,通过银行提供的凭证发现收款人所在单位与其公司并无生意往来,这让他们感到十分奇怪。公司领导询问陈某是怎么回事,陈某才交代从2008年开始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1000多万元用于美容、购买水晶、借款给他人。

另查明,陈某还在2014年11月用赃款购买了位于佛山禅城区的一座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其母亲名下;于2015年7月用赃款购买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某地下停车位。2016年10月8 日,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陪同陈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司法会计鉴定,陈某侵占公司的款项合计人民币29192526元。
下面来看看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91925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陈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最终,禅城法院判处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同时,对被告人陈某用赃款购买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一座房屋、佛山市禅城区的地下停车位予以追缴,依法处理后将款项退赔给被害单位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的两家有限公司;对扣押的16件石头摆件予以变卖、拍卖,并将相应款项退赔给上述被害单位。

禅法君寄语
为了预防如本案事件的发生,企业应健全管理监督制度,完善公司的章程,明确员工岗位责任。另外,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通过开展专业的法律培训,使员工了解工作中易发的犯罪行为,达到警示教育作用。作为员工,应正确认识自己的岗位职责,自觉增强法治观念,遵纪守法,切勿心存侥幸,为一时贪念自毁前程。

每日一法谚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拉丁法谚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