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违法被羁押,
救子心切的张某便花费数万元
请人帮忙“捞”人。

结果儿子没“捞”出来,
张某还“搭”上了一笔“请托费”……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份的一天,蔡某在禅城区一网吧内,从老板阿飞处得知,张某的儿子因盗窃被司法机关羁押,张某想找关系将儿子提前释放出来。为了诈骗张某的钱财,蔡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张某实现其非法目的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认识人、有关系,能够帮张某被羁押的儿子提前释放。

救子心切的张某没有多想,便向蔡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随后,蔡某又多次编造谎言,谎称正在办理释放手续等事由,再次向张某收取人民币23500元。上述所得钱款,蔡某全部用于购买减肥产品和日常生活开支。
同年12月23日,民警在南海区某酒店内抓获蔡某。2018年1月15日,蔡某的父亲代其向被害人张某退还了人民币33500元,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张某对蔡某表示谅解。
2018年4月24日,公诉机关以蔡某犯诈骗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禅法君寄语
在托关系“捞人”的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屡屡得逞,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本案中被害人张某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救子心切的心理,导致他很容易上当。此类诈骗案件,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更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禅法君提醒,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盲目相信他人花钱打通关系的谎言。如果发现有人通过这种方式骗取钱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每日一法谚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古罗马】西塞罗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