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
由交管部门承担,
车主可以省下这笔钱了↓↓
5月起,因事故被扣车辆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承担

5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有小伙伴可能会想
交管部门承担停车费
那就过几天有空再去取车
反正不急
发布君提醒,《规定》明确,扣留的事故车辆在五日内必须找当事人来领取,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但如果通知领车后没有及时领取的,停车费就要由车主来承担了。
如果过了30天还不来领,那么有关部门会对这辆车进行依法处理。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这个新规对于车主朋友们来说无疑是个福利,但是别忘了,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意外才是最好的省钱大计!
来源 :广东交警
禅城政法
长按上方二维码关注我们,有惊喜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