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同行发信息质疑自己公司员工通过“撩盘”的方式挖走房源,三水某中介公司对西南某中介公司的员工提起诉讼。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
该公司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
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易某与陈某都是三水区西南某中介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25日,三水某中介公司的员工江某以要看楼买房为由约陈某到三水某楼盘5座看楼。看完后,江某多次致电易某的客户该座21楼某业主,打算私下与该业主交易,但被该业主拒绝。随后,该业主还将此事告知易某。

得知此事后,
易某不禁勃然大怒,
认为三水某中介公司的员工
通过假扮客户的不当手法
窃取并挖其客源、盘源。

于是,易某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送“三水某中介公司撩盘、撞客,楼都是跟着我看的,结果撩客户过去跟他买,还撩了业主过去签约,甚至欺骗业主说我给钥匙他看房了……”的信息。随后,西南某中介公司的其他员工也通过各自的微信朋友圈转发了该条信息。

事发后,
三水某中介公司认为

易某污蔑其公司“撩盘”一事在三水区房地产行业和客户里闹得沸沸扬扬,尽管其也认为江某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并已将江某辞退,但因为这件事被行家和客户认为没有信用,公司的名誉与经济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于是,
该公司决定以被侵害名誉权为由
向法院起诉。

被告易某则辩称:

她并没有捏造事实,三水某中介公司的员工确实存在“撩盘”的行为,其只是如实对该公司员工违规一事发表自己的看法,言辞间并无诽谤对方。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为呢?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三水某中介公司已承认其员工江某有“撩盘”的行为,易某反映的事实基本可信。原告认为“撩盘”仅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与其无关,但对于其他同行或客户而言,江某是其员工,其带客看楼、商谈交易细节、发出邀约等行为无疑是职务代理行为。

而且被告易某的主要意图还是在于揭发原告员工违反行规的行为,希望引起同行的警惕。易某作为中介服务人员,对有同行违反行业公认的规矩,享有监督的权利;而三水某中介公司作为同行,亦负有相应接受监督的义务。

此外,原告三水某中介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易某具有侵害其名誉权的恶意,亦没有证据证明易某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且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因此,三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三水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佛山日报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叶卉荷
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