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一枝红杏出墙来”,你觉得是满园春色,还是不堪其扰?

在顺德有一户村民家中家中的百年凤眼果树长得太茂盛,都“翻墙”到邻居家了。
邻居反映意见后,村委会对凤眼果树进行修剪。
然后,村委会成被告了……

到底是肿么回事?结果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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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某村一房屋自2016年8月起便无人居住,屋院内种有一棵凤眼果树。
由于该凤眼果树长势茂盛,部分枝叶已越至相邻的房屋。

为此,邻居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意见,要求对凤眼果树的枝叶进行修剪。
2017年2月初,村委会与该房屋所有人钟某的配偶梁某就凤眼果树的枝叶修剪问题进行沟通,梁某同意由村委会出资对凤眼果树的枝叶进行修剪。
同月18日,因钟某的房屋已无人居住,且门没有上锁,村委会在没有通知梁某或其家人到场的情况下,派员进入房屋内对凤眼果树的枝叶进行了修剪。
同月25日,梁某的儿子发现凤眼果树被修剪后选择报警处理。
梁某认为,村委会将房屋内一棵树龄过百年的凤眼果树砍伐到只剩下四分之一左右,并造成其中一条主枝干缺失,使其价值严重贬损,梁某亦因此错失售卖凤眼果树的机会。
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梁某随后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其财产损失5万元。


村委会修剪果树,到底有没有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涉案凤眼果树生长于钟某和梁某所有的房屋院内,因此对涉案凤眼果树负有管理义务。
因凤眼果树部分枝叶长出自身房屋围墙以外,导致邻居向村委会投诉。显然,梁某作为管理人未能适当履行对凤眼果树的管理义务。
村委会接到相邻房屋使用人的投诉后,在征得梁某同意的情况下出资为梁某修剪果树,实质是代替梁某履行了对凤眼果树的管理义务,客观上预防了凤眼果树因长势过盛而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虽然村委会对于凤眼果树的管理本来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其修剪行为降低了梁某因对凤眼果树管理不善而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此外,村委会修剪凤眼果树的目的是避免凤眼果树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坏,其主观上不存在损害梁某财产的故意。
法院根据修剪情况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修剪行为适度,没有对涉案凤眼果树的正常生长造成损害。
且因梁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失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但是这个判决结果,凤眼果树的主人梁某不服。
认为村委会的修剪行为造成了果树价值贬损。

于是又上诉到了佛山中院↓↓↓
凤眼果树主人梁某认为
凤眼果树被砍下大量枝干,其枝干缺失,报警拍下的录像证据能够证明果树的损害程度。
2005年,他人意欲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凤眼果树,但并未同意;
2017年2月12日,又有他人愿意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凤眼果树,但得知果树被砍后就不再购买。
村委会认为
在征得梁某同意后,村委会无偿对涉案凤眼果树进行修剪,只针对伸到相邻房屋内以及离相邻房屋墙壁较近的树枝进行修剪,没有造成其他方面的损害。
整个修剪过程是适当的,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修剪行为,到底有木有造成果树价值贬损?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梁某虽认为村委会对涉案凤眼果树修剪过度,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村委会存在不当修剪涉案凤眼果树的行为。
而且从双方近期拍摄的照片可知,涉案凤眼果树的长势茂盛,由此也能说明村委会的修剪行为并未影响涉案凤眼果树的正常生长。
因此,依法认定村委会修剪涉案凤眼果树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该案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责。其在涉案果树的生长对相邻房屋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与梁某进行沟通,并在征得梁某的同意后派员对涉案果树的枝叶进行修剪,只是修剪时没有通知梁某或其家人到场。
一审判决的部分认定不当,但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广州日报
顺德普法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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