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2日 Saturday

签了合同付了定金,顺德房主不想卖了……赔偿450万元!

签好了房屋买卖合同,付了订金,这房子还会飞?

会飞,比如卖房者反悔,不想卖给你了

然鹅……卖房的人听好了

房子就不是你想不卖就不卖了,要赔偿损失的。

顺德有一位房主,因为收了订金100万后不想卖房产,要赔450万

事情是酱紫的↓↓↓

去年7月10日,苏先生与赖先生签订《厂房买卖协议》,约定赖先生将其所有的一间位于顺德区某街道面积为1万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卖给苏先生,交易金额为2850万元

7月11日,苏先生给赖先生支付了100万元订金,等10天内付清剩余款项后,赖先生再完成过户手续。

本来苏先生以为很快就能让厂房过户,却没想到……

7月14日,在事先毫无通知、亦无任何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赖先生突然将订金100万元退回给苏先生,并通过短信告知不能将厂房卖给苏先生。

对于赖先生退回订金的行为,苏先生并不买账。越想越不心甘的他随即回复短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为此,苏先生抱着再试一次的心态,再次将订金100万元转回给赖先生,但这次赖先生仍旧态度不改,坚持将订金退回。

无奈之下,2017年8月4日,苏先生将赖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赖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这个时候,赖先生的老婆也加进来了……

原来赖先生的妻子陈女士是涉案房屋共有人,陈女士不同意出卖案涉厂房,所以苏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赖先生赔偿其损失。

苏先生认为双方签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现在对方单方面退回订金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这是违约,他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诉讼中,经苏先生申请,顺德法院依法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案厂房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赖先生认为双方签的是一份意向书,不是正式协议,没有造成违约。并且在得知第三人(赖先生的妻子陈女士)不同意该交易后就立即通知原告取消交易,并退还该订金,这过程不足四天。

陈女士认为苏先生在签订协议时,就已知厂房是赖先生和她的共有产业,在签协议时却没有通知她,因此苏先生也有错。此外在退给苏先生订金的时候,还多支付了600元手续费,以弥补损失。

所以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力?

赖先生要不要赔偿苏先生的损失?

如果要赔偿的话,赔多少?

顺德法院审理后,是这样认为的↓↓↓

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力?

双方签订的《厂房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赖先生要不要赔偿苏先生的损失?

涉及的房产是赖先生与陈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赖先生未经陈女士同意私自转让案涉房地产,陈女士作为房屋的共有权人不同意追认《厂房买卖协议》,致使《厂房买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解除合同的情形,故赖先生请求解除合同,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

苏先生依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订金的义务,赖先生并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移交房屋的所有权。

由于交易市场波动影响,赖先生由于房屋升值而获取了利益。也因赖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使得苏先生需以更高的市场价格另行购置房产,造成苏先生不必要的损失。赖先生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要赔偿的话,赔多少?

损失计算基准点的计算:

由于苏先生基于对赖先生及合同的信赖,一直希望合同能继续履行。

赖先生于2017年7月14日发短信告知苏先生退回订金100万元后,苏先生亦于当天回复赖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其后苏先生于2017年8月4日提起诉讼时,仍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直至苏先生于2017年10月25日知道陈女士为案涉房产的共有人且不同意追认案涉交易,苏先生才不得不变更诉求。

据此,损失计算基准点按苏先生知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即2017年10月25日为宜。

(图自网络)

根据涉案房产基准点的市场价值,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认为:涉案房屋在价值时点2017年10月25日的市场价值为3300万元。据此,顺德法院认定苏先生损失金额为450万元(3300万元-2850万元)。

据此,顺德法院作出判决,准许解除《厂房买卖协议》,被告应赔偿苏先生450万元。

小编为你支招

1、购买二手房前首先确认房屋的权属状况,确认交易对方为房屋所有权人;

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则上房屋所有产权人必须到场签字;

3、若房屋存在共有人,所有共有人均需到场签字

4、若所有权人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的,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5、若夫妻一方到场,配偶实在不能到场的,可通过电话录音、短信、视频等方式留存证据,证明未到场签字的一方对买卖合同情况知悉并同意。

遭遇卖家违约,何种情况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何种情况需要支付违约金?

遭遇卖家违约,何种情况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比如买家说自己付不起钱了,即使卖房后房价涨了,卖家也不能以此作为反悔不卖房的理由。

如果卖家愿意以付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则必须和买家协商一致。

如果买家坚持履行合同,又没有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出现,则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买家愿意接受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则双方可自愿解除合同。

若房主选择不继续履行合同,如何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当卖方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房屋过户,也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损失等。

其中赔偿损失包括“房屋上涨的损失”,也就是预期利益的损失。房屋上涨的损失,一般可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成交价。

比如原来房价是4万一坪,后来涨到了5万一坪,若房主违约的话,不仅要向买房者赔偿违约金,还要赔偿整个房子因为涨价而使买房者遭受的损失。

因此,卖方不是简单地只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还包括了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更严重的违约责任。

来源 | 顺德区人民法院

顺德普法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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