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一双好看的眉毛,
能提升人的气质,
让人更为自信。

抱着这样的想法,家住佛山的辛小姐花费了86000元在佛山某美容美发店设计了一双丝雾眉。但眉毛纹好后,辛小姐却发现店员擅自将她纹眉的照片和录像上传至微信朋友圈中。经协商无果,辛小姐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店及其投资人肖某支付因侵害其肖像权和人格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案情回顾
辛小姐表示,2017年9月16日下午,她来到佛山某美容美发店做头发护理,护发过程中,该店店员向辛小姐推销,声称该店有高水平的纹眉技术,并声称做完眉毛后不结痂,不脱皮。听罢,爱美心切的辛小姐心动了,便同意尝试该店高超的纹眉技术,并通过银行卡三次向该店转账86000元。在后来纹眉的过程中,该店店员却未经辛小姐本人允许,擅自将辛小姐纹眉过程中的照片和录像发布到其微信朋友圈中。

辛小姐认为,纹眉给自己造成的肉体伤害以及该美容美发店将其肖像放在朋友圈上的行为,是对其人格上的伤害。后辛小姐将该情况投诉至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该局调解未果,2017年12月21日,辛小姐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佛山某美容美发店及其投资人肖某辩称,纹眉的地点相对独立,对于客户的隐私会进行保护,原则上不允许他人拍摄。鉴于辛小姐未能举证其损失的构成,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没有依据。
再者,辛小姐提交的证据只能显示有人发布纹眉的视频和照片,无法证实发布的主体,视频中也没有露出全脸,没有指名道姓,单凭该视频短片与照片不能证明辛小姐的肖像权受到损害。
其次,该店及其投资人没有发布辛小姐纹眉的照片与视频,也没有授权他人发布,辛小姐提交截图证据无法显示该店实施了侵权行为,更无法证明用于商业用途并获得商业利益,不存在任何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综上,佛山某美容美发店及其投资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辛小姐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为肖像权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辛小姐在接受纹眉过程中被人拍摄视频并上传至微信朋友圈,并标注“丝雾眉走起”。从拍摄视频的便利和上传视频时间与动机来看,该美容美发店不能提供反证,可以推定其行为人应为该店的工作人员或授意人员。

关于上传视频是否侵犯辛小姐肖像权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在未经得辛小姐同意的情况下,美容美发店的工作人员或授意人员将辛小姐正在接受纹眉服务时的头面部拍摄视频并上传至微信朋友圈,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其拍摄并上传视频的目的符合商业宣传动机,构成对辛小姐肖像权的侵犯,且接受纹眉具有一定的私隐性,该美容美发店对此亦予认可,故难免给辛小姐造成一定的精神负担。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精神损害。在无法确定辛小姐因此遭受的物质损害后果及该美容美发店方因此获得的商业利益的情况下,给予辛小姐一定的经济补偿进行精神抚慰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根据侵权行为人过错程度、反省态度等因素,最终,禅城法院判定由该美容美发店赔偿辛小姐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美容美发店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禅法君寄语
肖像权是指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也明确,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中包含肖像权。
本案中,被告美容美发店未经原告辛小姐同意,擅自将其纹眉过程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开,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辛小姐的肖像权。禅法君在此提醒,对于美容机构而言,若想用顾客的真实案例来为美容机构做宣传,需要在征得顾客的同意之后才能执行,切不能私自泄露顾客的信息。对于顾客而言,应注重个人的信息保护,若发现自己的信息被发布,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每日一法谚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古罗马】西塞罗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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