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2日 Saturday

称儿媳私吞28.5万理财款,六旬老人向法院起诉讨还!

俗话说,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这不,张老先生就因一笔理财款,

与儿媳对簿公堂了。

张老先生称其委托在银行工作的儿媳帮自己理财,结果儿媳却把28.5万元全都转到她的账户内。后经多次催讨,儿媳都没有退还,为此他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儿媳王女士返还财产。

这具体是怎么一回事?

禅法君马上带你探个究竟!

案情回顾

张老先生与王女士是翁媳关系。出于对儿媳的信任,张老先生便在王女士工作的银行开设了理财账户,并将账户内的资金交给王女士代为操作。张老先生表示,儿媳出于个人私利,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2016年2月25日、2017年1月4日从上述理财账户中擅自转账共计28.5万元至她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供其个人使用。后经多次催讨,儿媳王女士至今仍未退还,故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张老先生的说法,王女士则表示,自己与张老先生的儿子小张是夫妻关系,公公为支持自己与小张之间及将来的家庭生活需要,而将其银行卡、U盾、银行卡密码及卡内资金交由给自己处理,主要用于家庭开支及家庭理财、投资,并非用于自己的个人消费。

另外,公公主张的第一笔资金1万元是他将该笔资金借给其朋友杨小姐,该笔款项先由自己垫付了;第二笔资金10万元是投入到小张经营的公司;最后一笔资金17.5万元则用于家用,主要用途是归还房贷、支付物业费及生活必须费用等,且该款项是先转账到小张账户,再转到自己账户,不是由公公直接支付给自己的,自己不存在损害公公财产权益的情形。

庭审中,第三人小张述称,王女士在私自将父亲的财产转入她自己账户之前,并没有提前跟其商量过,其本人更未授意王女士去侵占自己父亲的财产,案涉侵权行为是王女士一人策划并实施完成,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王女士一人承担。

其次,案涉侵权之债虽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女士与自己并无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共享利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与自己婚后感情冷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很少,2017年甚至发展到分居的局面。两人用于共同生活的房屋、车位、水电等生活支出均由自己承担,每月他会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王女士。综上所述,案涉债务责任应由王女士一人承担。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从张老先生、王女士之间的翁媳关系以及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张老先生将其名下的账户交予王女士管理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委托王女士理财,王女士对此亦属明知,故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王女士抗辩主张张老先生已将账户的资金赠与其和小张,经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就账户内的资金去向,王女士不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仍需知会张老先生并征得其同意。而张老先生在微信陈述的想怎么转就怎么转的意思仅为回应账户内资金是在其账户内理财还是在小张账户内理财的问题,至于2017年4月19日张老先生的微信陈述,其内容亦不涉及对账户内资金所有权的处分,故王女士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王女士作为受托人并未将案涉资金用于投资理财,而是直接转入自己账户供个人支配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王女士应向张老先生赔偿损失。由于王女士抗辩2015年3月31日转账的10000元系偿还其代垫的借款,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据王女士名下账户的转款记录以及第三人小张向王女士的转款记录可知,他们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双向的,小张抗辩主张其对案涉转款不知情、未分享利益,法院难以采信,且其并未举证证明案涉三笔转款未用于共同生活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的经营活动,故法院确认案涉债务属于王女士与小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张老先生未在本案中对小张主张权利,基于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对小张的责任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最终,禅城法院判定被告王女士向原告张老先生清偿289645.17元及利息。被告王女士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禅法君寄语

在传统生活方式中,大多数人认为亲属之间财产来往“白纸黑字”,有悖亲情。或者为了方便,亲属之间的资金往来通常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仅进行口头约定。这样的做法,很容易诱发纠纷的产生。

禅法君提醒,投资者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要有风险意识,对所投资的项目要有一定了解,同时定期查询理财收益情况。如果委托了亲属进行理财,请务必签订合同,并将相关细节写入合同,以便产生纠纷时维权。

每日一法谚

法律的力量应该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文图|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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