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屡遭刮撞,
车主找不到肇事者,该怎么办?
小区停车管理处又是否要担责?

家住禅城的冯先生就碰到了这种情况,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案情回顾
冯先生是禅城某小区住户,他取得该小区停车场某车位的使用权,用于停放其汽车。2017年3月30日,冯先生向小区停车管理处缴纳了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的闸口维修费、路面维修费共900元(150元/月×6个月)。

2017年7月11日17时许,冯先生将汽车停放在小区的固定车位,次日早上8时许,冯先生发现其汽车车头右前角被刮撞。于是,他马上向小区停车管理处提出查询。可是,小区停车管理处无法向冯先生提供车辆停放期间的车辆出入记录,车辆出入视频模糊不清,且小区内无安装监控录像,致使他无法找到肇事者。

冯先生表示,上述情况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早前他将汽车停放在小区同一车位亦曾被刮撞到同一位置。为此,冯先生还曾向禅城交通警察大队报案。次日,办案民警与冯先生到事故地点调查,但由于视频录像看不到事故发生经过,无法查找肇事车辆。
对于此次汽车再被刮撞的问题,冯先生认为小区停车管理处应承担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2017年7月28日,冯先生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车管理处立即向其支付车辆损失费1500元。

冯先生认为,自己已向小区停车管理处交纳了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的停车管理费,但管理处却没有提供完善的管理服务及尽到管理职责,导致自己的汽车两次被刮撞。经调查发现,小区规划车位共40个,其中设置临时停车位2个,但管理处经常容许过量车辆进入小区停放,且没有对车辆停放进行监管,导致小区内道路拥挤、自己租赁的车位极易发生事故,小区停车管理处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冯先生还表示,自己诉请的车辆损失费1500元是两次车辆受损的维修费用,这是根据维修经验估算所得,自己的汽车至今还没有维修。
对于冯先生的说法,被告小区停车管理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区停车管理处对该小区停车位进行收费管理,理应对车辆的停放进行管理引导。冯先生的汽车停放在停车位上被刮撞,其报警后,交警部门进行现场调查,但因小区停车管理处无法提供事故发生经过的视频,无法查找肇事车辆。事故发生后,小区停车管理处亦未加强管理、完善电子监控设备,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小区停车管理处收到冯先生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小区停车管理处向冯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1500元。

禅法君寄语
车主一旦遇到类似情况,应先跟停车场进行交涉,查看有关记录找到肇事者。若无法查找肇事者,应报警处理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停车场方面,禅法君提醒,停车场管理处要加强管理,并完善电子监控设备,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另外,停车场管理处应在显要位置提醒车主,倒车时要注意旁边的其他车辆;同时要控制好车辆的停放数量,避免因过于拥挤造成事故。

每日一法谚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古罗马】西塞罗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