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享受着物业服务的同时
也应尽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然而在佛山
一女子却因拖欠物业费
与物业公司闹上法庭

付某系佛山南海区某花园某房的业主,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案件中,付某尚欠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物业费未向物业公司交纳。
那么问题来了
付某为啥不交物业费?

付某认为

一、花园的两条逃生步梯所装防火门使用非阻燃的木夹板材料制造,完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经付某多次投诉,但物业公司仍拒绝整改。
二、物业公司不仅未充分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擅自改变某栋南西侧绿化用地的使用功能。
三、物业公司未依法依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预算及收支情况,构成违法违约。
四、物业公司从未将小区共有收益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构成违法违约。
五、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内的消防公共通道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影响了付某及物业使用人的通行安全、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服务协议》的约定。在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先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完全有权要求免缴物业费。


物业公司辩称
物业公司按协议提供了服务,就应当享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同样,付某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公共管理服务,就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付某无故不交费,物业公司诉请付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服务协议》,大面积更换防火门不是物业公司免费处理的范畴。更换防火门是属于建筑物改造及使用维修基金的事项,必须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物业公司无权自行处理。物业公司曾于2017年2月上门征询意见,投票结果均未达到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法定条件。现在是否需要更换新型材料的防火门,是全体业主的选择,不是物业公司应尽的整改责任。
其次,一切建筑或设施均是从小区业主利益出发,该问题不能成为拒缴物管费的理由。
再者,付某无权就公共收益及物管费收支本身主张权利,也不存在权利义务抵消。
最后,物业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保障小区公共道路、通道的畅通,维护停车秩序及环境卫生。付某提及的问题,现已经处理完毕,如果真是属于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欢迎业主提意见,也会不断改进工作。因涉案小区老旧,人数多,范围大,人员复杂,管理有难度,但物业公司一直尽心尽力进行管理。目前,除未出售及空置的物业外,物业管理费的收费率达到99%,这本身说明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是十分肯定的。2017年度的业主满意度调查显示,综合满意度达95%。
一审:
付某需支付物业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依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法律规定,付某作为业主且已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应当依约履行义务。物业公司诉请付某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物业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付某在庭审中所指出案涉小区管理存在的若干问题,经法庭调查及询问,各不同问题均属于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且据付某自述也已向相关行政机关反映并得到部分处理,即付某的案件所述并不属于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当审查处理的范围;且综合考察付某的陈述举证也并不构成对依约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的实质性抗辩,综上对于付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且经庭审可以发现案涉小区及其物业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付某所述并非无理,虽其拒绝交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物业公司以其无故不交费而诉请违约金并不属实,故法院对其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付某需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付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佛山中院。

付某上诉称,是物业公司违反《服务协议》的约定,自己不需要缴纳物业费。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物业公司已依约向包括付某在内的业主提供了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主要服务,付某仅以物业公司不公布小区资金收支情况、未能保持部分公共场所通畅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而拒付物业服务费,理据不足。
如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业主应当与物业公司多加沟通,由物业公司在工作中予以改进,但不能成为拒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因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服务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若允许部分业主动辄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义务有瑕疵而少交或不交费用,其后果将使得物业服务企业难以及时有效地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
经查,关于案涉小区的防火门不符合安全标准、其存在违章建设行为、有人违法经营燃气的问题的处理,不属于《服务协议》规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故付某拒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付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
据此,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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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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