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惠州沙滩上踩踏岩石滑倒受伤,佛山一男子要求旅行社担责!

国庆黄金周已经过去了

大家是否刚刚结束一场愉快的旅行?

(图片来自网络)

然而在佛山

一男子却因在双月湾旅游时

在沙滩上踩踏岩石滑倒受伤

由此与旅行社产生纠纷

具体情况随小编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8日,蒙某随单位的其他同事一起到惠州市双月湾旅游,其单位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由旅行社为其公司员工提供旅游服务,并约定了注意事项和购买了意外伤害险。

注意事项:

1、由于沙滩活动多为自由活动,所以导游不能陪同,请游客注意人身安全,遇见险情,请立刻通知景区工作人员及导游;

2、由于沙滩、海岛线有一定风险,建议游客“尽量购买旅游意外险、不要到非游泳区游泳、非游泳区水域中情况复杂,常常有暗礁、水草、淤泥和旋流,稍有大意,就可能发生意外”。

根据行程,当天下午旅游团一行乘坐快艇前往三角洲海岛游玩。在岛上进行自由活动时,蒙某在沙滩上拟从一块岩石上踩踏而过,由于岩石表面较滑而摔倒受伤。

(图片来自网络)

导游接到通知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后安排送至佛山某医院接受治疗。

由于蒙某认为自己受伤旅行社有责任,遂要求旅行社给个说法,但旅行社认为,景区内,有“严禁攀爬石头”等醒目标识。离蒙某发生意外不远处,有“此区域内:严禁游泳、捕捞。不要攀爬岩石!”的警示牌,且也约定了注意事项,旅行社不需要负责。双方争执不下,蒙某遂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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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旅行社无需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蒙某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意外跌倒而受伤,其要求旅行社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能否得到支持,要视旅行社有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为该单位旅行人员提供了旅游服务,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安排救助,已经尽到了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约定了注意事项也提醒了可能存在的危险,而且蒙某受伤并非旅行社的行为导致的,故旅行社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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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损失的发生,是其防范危险意识不足以及忽视事发现场的警示牌,由于自身的过失而引起的意外,故其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蒙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佛山中院。

蒙某上诉称,旅游社提供的行程安排单既没有具体的行程日期、时间,也没有团队代表或蒙某的签名确认,旅行社也没有向旅游者作详细说明,故从宣传资料及空白参考行程资料内容中的注意事项并不能认定旅行社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沙滩上的岩石仅是路经踏过就确实存在会造成游人受到伤害的隐患,而自己并未违反警示牌的禁止事项,旅行社选定有如此重大安全隐患的旅游景点给自己游玩,又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故旅行社需要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担责。

 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已经将行程单及行程单中的风险提示通过微信、官网等各种渠道向其单位仔细告知,蒙某自己应当在出游前自行通过各种方式了解、获悉旅程、目的地的大致状况,且应当可以预见部分风险所在。通过《行程单》的二维码以及登陆旅行社公司官网可知,旅行社已经将涉案旅游行程提前至少2个月刊登,刊登内容与书面《行程单》一致,即已经包含所有风险提示。如果其单位未在出游前向该参团员工告知且发放《行程单》,则属于单位的责任。事故的发生是由蒙某违反警示到达景区禁止区域攀爬岩石所致,和旅行社无关。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判定旅行社须否承担责任,需从合同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并以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为标准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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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行程单及意外报告反映其已为案涉旅游合同提供了旅游服务及事故发生后的救助服务虽蒙某对行程单不予确认,但旅客交纳费用的前提也是根据旅行社提供的行程为依据。因此,确定的行程单是旅游合同的内容之一,予以采信。

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地点多处宣传栏载明“严禁攀爬石头”及事故发生区域亦放置载明同类内容的警示牌,可视旅行社已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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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合同还约定旅行社为蒙某购买了意外伤害险,旅行社亦履行了该合同义务。再者,蒙某自由活动过程中从岩石上踩踏而后摔倒的范围内,并非行走的必经之路,且蒙某摔倒的位置放置了严禁攀爬石头等警示牌,因此,蒙某损失的发生属于其自身过失所致。

据此,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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