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胎”政策放开后,因女职工扎堆生育有单位出台“排队怀孕”的办法,以防工作的正常运转受到影响。

一名女教师因“插队”怀孕被单位辞——

幼儿园不少老师都生育计划
潘佳怡,是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的老师,2008年3月入职,当年9月,潘佳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4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29条约定,“如违反幼儿园规定,合同自动解除”。
2016年9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潘佳怡仍一直在苗苗幼儿园工作。

该图为网络图,与本文无关
苗苗幼儿园规模不小,教职员工有数十人,除了几名后勤人员为男性外,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都是清一色的女教师。
幼儿园创办的时间不长,教师都很年轻,有近一半的教师已是年轻的妈妈,其余的老师也陆续进入育龄期,教学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
好在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学校的教学工作依然井然有序。
然而,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幼儿园不少教师相继有了生育二胎的计划,而且因为年龄都已偏大,都想尽早生育,纷纷向学校提出生育申请。
待育女教师陡然增加,给幼儿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一旦出现扎堆生育的现象,幼儿园的基本教学秩序都将难以维持。
很多学生家长得知这些情况后,也表示了极大的担忧,希望幼儿园尽早筹谋。
员工被要求“排队怀孕”
为此,幼儿园领导将可能出现的困境及时向集团公司作出汇报。
集团公司多次开会研究,希望能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法。
可是,苗苗幼儿园是集团公司自主创办的幼儿园,全集团公司只有这一家,师资力量无法进行调配。
无奈之下,集团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女教师一胎生育的前提下,最终出台了女教师生育二胎排队的规定。
2015年3月,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
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
◆“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
◆“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排队怀孕”?乍一听到这种说法,相信很多人肯定会怀疑自己的耳朵,这怎么可能?怀孕、生孩子完全是个人的隐私,怎么可以由着别人“摆布”,由着别人来发号施令呢?
此规定一经出台,立即遭到了教师们的吐槽——“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
轮到某位老师怀孕,这个老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怀孕,跳过顺序后却又怀孕了,就不让生下来?这个规定太强人所难了。”
尽管大家牢骚满腹,毕竟找份工作不易,老师们对公司的制度最终还是表示服从。于是,计划生育二胎的教师纷纷向学校提出了申请。
学校则根据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每一位申请生育二胎的女教师进行考核打分排序,然后进行公示。
潘佳怡也想生二胎,就向学校递交了生育申请。
“排队怀孕”顺序从第四降到第七
在2016年4月11日公示的排名顺序中,潘佳怡以综合考核分36分排名第四。
可是,由于有些老师对考核打分排名的一些规定提出了异议和建议,此后集团公司又多次研究生育二胎排队问题,对考核排队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进行考核打分排序并公示。2017年6月12日,在重新公示中,潘佳怡以74分排名下降到第七。
潘佳怡虽说有些不服,但也不敢当面顶撞,心想自己也没有怀孕,接下来的日子里多注意一点,争取在轮到自己的时候再怀孕生育。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
潘佳怡此时已经怀孕,只是她还不知道——
过了几天,潘佳怡算算自己的日子觉得不对,很准时的例假却迟了几天没有来,她买了早孕棒回家测试,这才知道自己怀孕了。
第二天一上班,潘佳怡就来到园长办公室,嗫嚅道:“园长,我怀孕了,想申请提前怀孕生育。”
闻此消息,园长惊奇地瞪大眼睛,反问道:“你的排名只是第七,现在怎么能怀孕呢?”
“我不是故意插队怀孕的。但我现在怀孕了,就肯定要把这个小孩生下来。”见潘佳怡态度坚决,园长两手一摊,无奈地摇了摇头说道:“排队怀孕,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这是集团公司总部定下来的。你坚持怀孕生育,我个人做不了主,只能如实向总部汇报。”
“插队怀孕”被辞退
接到园长的汇报后,集团总部的领导也感到十分棘手,多次开会研究对潘佳怡怀孕问题的处理意见。
最终,大多数人认为,既然公司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就得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如果这件事处理不好,将在幼儿园产生不好的导向,会直接影响到幼儿园的教学秩序。
因此对这件事绝不能妥协。
于是,2017年6月30日,根据集团公司的决定精神,幼儿园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潘佳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合同。

接到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潘佳怡不服——
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
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幼儿园表示不服——
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幼儿园不承担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幼儿园诉称:潘佳怡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幼儿园对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
且幼儿园在施行二胎排队过程中将潘佳怡排名第四更改为第七,并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议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一起因“插队怀孕”被除名的官司已尘埃落定。
但“排队怀孕”却继续引发公众关注——

公众甲生孩子是个人行为,怀孕也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而且全面开放二孩是国家政策,女职工怀孕生二胎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幼儿园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不是与国家的政策精神不相符呢?

公众乙不少学校青年教师多,怀孕前先统筹安排、列个顺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面对这种状况,学校把工作做在前面,通过排队怀孕这种“计划生育”的方式来规避教学真空,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应该说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由此可见,“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 | 检察日报
顺德普法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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