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悉心照料孤寡老人多年,ta有权继承老人遗产吗?

“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

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来说,慢慢变老可能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因未育有子女,或子女先于自己去世,又无其他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这样的老人往往要面对着生活无人照料、去世后无人送终等问题。

这类老人特殊晚年该如何安度?

今天我们就来关注一下

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

生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侄子顺利继承遗产

家住顺德勒流的福婆为孤寡老人,丈夫和儿子已去世,无儿孙,无兄弟姐妹,也没有证据显示福婆的父母后于其死亡。而且,福婆也不是五保户(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

为了让福婆能够安度晚年,2012年1月3日,福婆和其丈夫的侄子小陈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约定由小陈和妻子负责照顾福婆的生活,承担福婆日常生活及生病、死葬的一切费用;福婆去世后,其在股份社的股权归两人取得。协议在村委会见证下签订并生效,由村委会监督执行。

协议签订后,小陈和妻子如约照顾福婆起居生活并承担福婆的生活费。2017年12月,福婆去世,小陈和妻子为福婆办理了身后事。

近日,为了继承此前协议约定的股份,小陈与妻子依法向顺德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被继承人福婆生前已经与两原告签订了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两原告亦按协议内容在被继承人生前赡养被继承人,照顾其生活起居,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且被继承人并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并非五保户,故原告要求按协议约定全部继承被继承人的涉案股权,于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终,顺德法院作出判决,登记在福婆名下的某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1股,由小陈和其妻子各继承一半。

有网友或许会问,

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是否就不能继承老人遗产呢?

答案就在下面这个案例里!

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侄孙儿为何能继承遗产

陈奶奶是顺德乐从某村的一名孤寡老人,于1992年去世。而陈奶奶的丈夫于1968年离世,两人婚后未生育或收养任何子女,在丈夫死后,陈奶奶也没有再婚。同时,陈奶奶也没有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去世。同时,陈奶奶不属于该村五保户。

陈奶奶生前的起居生活一直由陈奶奶丈夫的侄子黄某及侄孙黄小某照顾。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是由侄子、侄孙二人负责。

陈奶奶去世后,其在本村遗留有一房产,该房产登记在陈奶奶名下。陈奶奶生前没有立下过遗嘱或与任何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

2015年,曾经照顾陈奶奶的黄某也去世了,陈奶奶当时留下的这处未立下遗嘱分配的房产去留受到关注,村委也有不同的意见。

陈奶奶的侄孙黄小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叔婆陈奶奶遗留的房产应由自己所继承,为此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顺德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黄小某虽为被继承人陈奶奶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亲属,但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赡养被继承人,照顾其生活起居,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涉案房产已没有相应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且被继承人也并非五保户,故原告要求全部继承涉案房产于法有据。

据此,顺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作出判决,黄小某可以继承陈奶奶遗留下来的该处房产。

小编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非法定继承人给予一定的遗产继承,正是为了鼓励亲属、朋友间互相关爱,构建和谐互助的社会关系和温暖友爱的人际氛围,这既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也符合中华民族的道德要求。最后,小编希望所有的老人都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度一个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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