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狂欢刚过
相信大家已经疯狂的参与购物了
然而在佛山
一男子却因在“闲鱼”购买手机
和原机主以及淘宝公司闹上法庭
具体情况我们一起去看看

2017年2月3日,黄某通过淘宝公司经营的“闲鱼”网络交易平台,拍下胡某的价格为2300元的LGg5手机一部。
胡某在平台上对商品描述如下:购于京东,箱说齐全,发票保卡原装配件都在,发票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用了两三天,成色完好无损,无磕碰划痕,配件有原装充电器数据线耳机。屏幕里好像进了一粒灰,基本看不出来,不影响使用。商品描述附图为“京东”在售全新手机截图,显示价格为3199元。

(图来自网络)
黄某拍下商品后,胡某通过闲鱼平台对话告知由于其买时用了代金券,发票不是按市场价开的,票面金额1899,京东正规发票,不影响售后保修。
黄某收到商品后,通过闲鱼平台联系胡某,要求其提供“京东”订单截图,因为其表示收到货发现包装盒比较旧,包装盒上显示手机生产日期是2016年4月,其收到的发票有AS标志,据此,黄某推断该手机是处理品。
随后,胡某上传“京东”订单截图到平台系统,显示订单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并附有订单号。

(图来自网络)
双方未就退款事宜达成协议,为此,黄某认为胡某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遂将胡某和淘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手机以及退还手机款,并赔偿三倍的价款损失。
为查清案件事实,根据黄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向京东公司发函,核实案涉手机是否该司通过京东的二手拍卖平台夺宝岛销售的处理品、残次品。京东公司向法院出具回复函,确认案涉手机由该公司二手拍卖平台夺宝岛出售。夺宝岛所售商品均为“非全新商品”,产品网页已经明确提示。

(图来自网络)
根据随附的产品销售页面及订单记录记载显示,夺宝岛商品来源包括:1.未使用商品。2.使用过商品。3.维修过商品。(产品曾经有质量问题,经过授权维修商维修,产品功能正常,产品外观可能有少许瑕疵。自实际收货日期起15天以上,如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京东不提供任何退货及售后服务,可直接联系厂家维修。)
根据订单信息记载,收货人为胡某,商品金额1899元。

(图来自网络)
“
淘宝公司辩称:淘宝公司无需担责。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淘宝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淘宝公司无需承担相关合同责任。淘宝公司没有实施侵害黄某合法权益的行为,且已履行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亦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一审:
退回手机,退还手机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在“闲鱼”平台发布商品时虽对商品的基本属性、使用时长、成色及具体瑕疵进行描述,但未如实披露案涉手机购自京东“夺宝岛”平台,而京东“夺宝岛”销售的商品包括维修过的商品,即卖家未对维修记录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完整的描述。胡某虽提出异议,但其关于案涉手机从他人处获得的陈述与京东公司回函随附的订单信息不相符,黄某诉请解除合同及退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图来自网络)
“闲鱼”交易平台虽系针对个人闲置物品交易而设立的网络平台,但不应以此直接认定“闲鱼”平台的所有卖家均非经营者,而应根据卖家的实际交易情况作认定。本案中,根据黄某提供的闲鱼截图显示胡某多次将购自京东的手机作为商品发布,且根据京东公司的回函,胡某购买案涉手机的价格为1899元,其以2280元的价格发布商品,显然具有获利的目的。因此,胡某出售案涉手机应认定为经营销售行为。

(图来自网络)
本案中,胡某虽未完整描述商品信息,但并没有在发布信息时将商品描述为全新手机,且其发布价格为2300元,与京东商城全新手机价格3199元相距甚远,普通消费者通过该价格比对亦可知该商品并非全新手机。黄某虽主张案涉手机为处理品、残次品,但根据京东公司的回函,该手机虽通过京东“夺宝岛”平台售出,非全新商品,但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可享受厂家售后维修服务,黄某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综上,胡某在销售案涉手机时虽未完整描述手机信息,但不存在伪装全新手机或出售处理品、残次品的情形,故不应认定胡某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黄某以欺诈为由要求胡某、淘宝公司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图来自网络)
淘宝公司系黄某与胡某之间交易的网络平台提供者,并非销售者胡某的共同经营者。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黄某提出申请后,已尽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而案涉买卖关系的销售方为胡某,支付货款的收款主体亦为胡某。因此,黄某诉请淘宝公司退还货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付宝公司协助胡某向黄某退还货款2300元,黄某向胡某退还手机。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佛山中院。

黄某上诉称,涉案手机是胡某是在夺宝岛以1899元购得,但其未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其反而告知黄某是使用了代金卷才导致发票金额为1899元。根据胡某对涉案商品的描述,足以导致作为一般消费者的黄某认为涉案手机是胡某在京东购买的全新手机。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其与胡某达成交易。胡某的行为明显已构成欺诈,因此,其有权要求胡某按三倍赔偿的标准赔付。另一方面,其经过多次投诉和维权,但淘宝公司并未制止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挽回消费者的损失,未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是淘宝公司的监管缺失,导致胡某多次隐瞒真实情况获取暴利。因此,淘宝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某进一步明确其所主张的欺诈主要是指由于胡某的原因,导致其误以为自己买到的手机是胡某刚从京东商城购买的只使用了几天的手机。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黄某通过“闲鱼”网购平台向胡某购买涉案手机,而“闲鱼”是一家主要为用户提供二手闲置物品买卖服务的网络购物平台网站,且黄某实际支付的价款2300元亦比涉案手机的新机价格3199元有较大的差别。
由此可见,其之间实际达成了的是关于二手手机的买卖交易。与此同时,本案既无证据显示胡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手机信息时将手机描述为全新手机,也无证据证明胡某曾向黄某作出过涉案手机是全新手机的承诺,在此情况下,即使胡某未向黄某披露其取得涉案手机的真实情况,但该情形并不足以导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黄某陷入误以为涉案手机等同于新手机的错误判断,换言之,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认定胡某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
(图来自网络)
在此情况下,若黄某认为其因胡某的信息披露问题而作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其完全可以通过退货方式解决问题。现黄某提出的退货请求已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其的合法权益已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缺乏有效证据证明胡某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黄某要求胡某、淘宝公司连带向其赔偿三倍价款理据不足。
据此,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