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作业要求
1.作业前应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要求。
3.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6.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7.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7.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7.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 的绝缘导线;
7.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7.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7.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7.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8.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9.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素材来源 | 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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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职业健康科
编辑丨林锐峰
主编丨冼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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