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顺德曾有一乘客殴打推搡公交司机,司机这样做……

10月28日上午,车牌渝F27085的万州22路公交车行驶至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桥面上时,公交车坠入长江

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公布:

坠江竟是因为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其实在今年5月份

顺德大良也出现过乘客推搡殴打司机的事件

当时司机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

今年5月某日,一公交车途经大良鉴海路金榜站时,因为没有乘客按铃下车便缓慢过站

这时,一名男子从后座走向下车门,按下车铃要求下车,由于车辆已经过站,司机从安全驾驶规范考虑,告知该男子在下一站才能停靠。

不料男子径直走到司机身旁,开始谩骂司机并拿出手机拍照。

当公交到达下一站点后,该男子并未下车,而是等待公交车再次起步后,就推搡殴打司机

这情况下,司机当即停车报警。最终,该男子被大良金榜派出所民警带走调查。

是的,遇到这种情况,司机应立刻把车停下来,并马上报警,因为乘客辱骂攻击司机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

此外,该男子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还可能涉及违法!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行驶过程中,乘客推搡殴打司机的行为,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乘客在推搡殴打司机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交车考虑到安全和运营效率,一般过站的都要等到下一站才给下车,这也是为了各位乘客的安全。

大家如果在乘车过程中对司机有什么不满,可以沟通或通过投诉解决,而不是做出动手打人这种偏激的行为。

错过一站,失去一生

孰轻孰重

大家警醒!

来源 | 新华网、顺德城市网、大良

长按二维码识别,即可关注

本文来源佛山+客户端,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