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佛山人注意!11月起,“超龄”未参保人员将不能一次性缴养老保险!而医疗保险则……

现实中不少人平时不参保

临到退休才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的方式

凑齐足够的年限(最低15年合180个月)

来获取养老保险

此举将会被社保部门“拒绝”

而医疗保险还可一次性补缴

↓↓↓

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政策进一步收紧

8日广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下称“9号文”),明确广东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

不再适用“超龄”未参保人员

有不少市民,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希望在退休时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求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在到龄退休时领取养老金

但对于这部分人,这一做法今后行不通了。

从2008年开始,广东省发布多项政策,分别针对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俗称“早期下海人员”)、早期下乡知青、早期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未参保人员等人员,允许这些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比如经审核属于知青的,根据旧政策,一次性缴费年限原则上按知青下乡年限由本人自愿确定。如果符合“未办理回城现为农村户籍的;回城后未就业参保的;处于失业状态的;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4个情况之一的,还可按同一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至满15年,不受下乡年限限制。

而根据此次发布的9号文,《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这意味着,即使属于“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情况,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未有参保的,不适用上述政策,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当然,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参保的,符合上述政策的条件的,仍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据了解,9号文将于11月1日实施,对于临近退休年龄但仍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符合上文提到的一次性缴费政策的,应尽快及时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情况也有变化

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补缴政策也曾经开过一个“小口”。2016年,广东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简称“4号文”),全面放开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城乡户籍条件,一定程度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条件,并允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

而这次发布的9号文则关闭了这个“小口”。

9号文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4号文”中第三条第一款“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也被废止。

因此,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早期下海”、“知青”等其他一次性缴费政策规定的)来说,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费满15年,仍需每月按时继续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严禁各地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范围

此外,9号文还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按时按规定参保缴费,才能按时领取养老待遇。9号文要求,各地加强对一次性补缴的审核工作,严禁自行扩大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动企业职工依法依规参保缴费,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链接: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人员

不适用的一次性缴费政策

(可上下滚动查看信息)

1.《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

政策适用范围:

(一)现为本省城镇户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

(三)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中央、军队企业及原改制破产企业);

(四)在原企业工作时的身份是原固定职工(含干部);

(五)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

政策适用范围:

(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3.《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

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

政策适用范围:

凡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规定的条件的,个人可按本通知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文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后达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各地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员的身份条件,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申请人应提供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5.《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政策适用范围:

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6.《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

政策适用范围:

为按照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经我省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我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7.《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文);

政策适用范围:

纳入本通知解决范围的知青,是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实事求是地做好知青的参保审核工作。

8.《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参保条件:在我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具体条件如下:

(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除了职工养老保险外

街坊们关心的医疗保险信息

在这↓

医疗保险可以一次性缴纳

根据国家规定

没有缴满医疗保险年限的老人

将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

在佛山,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可一次性补足

五区办理攻略在此

街坊们还等什么?

快来看看吧!

禅城区

一、办理条件

在禅城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医疗保险未缴满25年的,可申请办理一次性补足医疗差额年限。

二、办理资料

提供以下资料到退休地社保分局申请: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 《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申请审核表(税局征收)》;

3.提供银联卡。

注:本人办理。

三、办理时限

◇ 情形1

前台申请后,持有关单据到税局(社保分局税局窗口缴费即可)审核缴费,缴费后持回单在每月1-25日工作日内到所属社保分局确认即可。 (因数据传输需要时间,故此在社保部门出具回单后的2-3天后才能到税局窗口办理缴费。)

◇ 情形2

自助机申请后,请参保人3天后,持打印表和银联卡,到所属镇(街)的税务部门刷卡缴费,也可以通过微信搜索“广东税务”公众号,选择“微办税”–“个人业务”–“社保费”–“托收单清缴”功能进行缴费,遇到缴费问题可咨询税务部门。

四、办理地点

祖庙分局:朝安北路25号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张槎分局: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3楼

石湾分局:禅城区惠景路17号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南庄分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西紫洞路口南庄商业广场北座四楼

保险关系科:朝安南路通济大院514保险关系科

税务机构:禅城区办税服务大厅(魁奇路)、禅城区办税服务大厅(佛山大道)、禅城区办税服务大厅(绿岛湖)

五、注意事项

1.建议到自助机打印一次性补缴业务单(持身份证)(自助机打单可到任一社保分局的自助机打印,到税务缴费后无须提供回单到分局确认),自助机无法打印或有其他问题时,才到前台申请该业务。前台申请业务的建议在23号前,自助机申请业务没有时间限制。)

2.请参保人3天后,持本表和银联卡,到所属镇(街)的税务部门刷卡缴费,本表有效期60天,缴费有效日期内不缴费视为放弃本次申请业务。

3.从缴费到账的次月1日起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市内非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区办理本业务的,首年度普通门诊待遇地仍为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区,新年度前的申报期内可按本人意愿申请变更普通门诊享受地(跨区门诊变更)。

六、一次性医疗保险的补缴标准

按办理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时的一档职工总缴费标准核定,此标准是月标准。

南海区

一、办理条件

按情况不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可选择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

◇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 在本省范围内的其它统筹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曾在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二、办理资料

◇ 申办人填写《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申请书》,并提供的资料有: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本人页)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可选)

2.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可选)

3.在本省范围内的其它统筹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曾在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且选择南海区为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地,须提供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证材料(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第1、2、3为可选可不选,且1、2必须选择其中之一。)

三、办理时限

到参保人户籍所属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提出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桂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桂城平洲南港路8号

桂城驻区就业服务中心: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西海一路南B座首层

九江镇行政服务中心:九江镇启航大道2号A栋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即梅圳立交附近广佛壹号商贸物流城内

西樵镇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65号西樵环运大楼1楼

丹灶镇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区金兴路7号1座二楼

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狮山镇狮城路3号

松岗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石路

官窑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道10号

小塘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西区社会管理处内

大圃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狮山镇大圃颜峰大道1号之一(大圃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罗村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罗村街道府前路3号(罗村政府旁)

大沥镇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大沥镇振兴路54号

盐步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盐步穗盐路时代广场

里水镇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15号

五、注意事项

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已享受养老退休待遇的,其医疗差额年限可以进行一次性的补缴手续,不需要再逐月进行缴费。

2.一次性补足医疗差额年限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必须是办理一次性补差后,才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3.一次性补缴医疗差额年限是不可以代办的。

六、一次性医疗保险的补缴标准

按办理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时的一档职工总缴费标准核定。

顺德区

一、办理条件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确定我市为其退休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的参保人,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在我市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如未满足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可到社保办事处申请办理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缴业务。

二、办理资料

◇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其所属镇(街)的社保办事处办理缴费登记,3个自然日后再凭社保办事处出具的《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缴费核定表》到所属镇(街)的税务部门刷卡或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

◇ 本人持以下资料,到所属的社保办事处申请办理:

1.属于在佛山市内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办事处的自助终端机或前台申请办理。

2.属于在佛山市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部门出具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以及未符合享受当地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办事处前台办理。

三、办理时限

1.通过前台办理的,须于每月25日前(含当日)的工作日到社保办事处申请办理。

2.通过自助终端机办理的,于工作日到社保办事处申请办理。

四、办理地点

◇ 所属镇(街)的社保办事处

大良:大良街道新基三路22号之8

容桂: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44号

伦教:伦教街道新成路御景坊7座13号铺

勒流:勒流街道建设西路102号

陈村:陈村镇永宁路宏富楼10-17号

北滘:北滘镇三乐东路5号首层之一

乐从:乐从镇兴乐路16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龙江:龙江镇人民北路锦屏楼28号

杏坛:杏坛镇河北六路南18号

均安:均安镇建安路6号

五、注意事项

1.按照现时的文件精神,参保人缴费达账的次月1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由于一次性补足职工医保差额缴费年限按医疗保险缴费一档进行缴纳,因此所补缴的差额年限没有医保个账发放。

六、一次性医疗保险的补缴标准

职工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计算标准按补缴或趸缴时一档职工总缴费标准核定。

高明区

一、办理条件

城镇职工医疗缴费年不满25年或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

二、办理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经省局确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申请书。

注:正常工作日可在自助终端机自助办理,在前台办理时间为每月1-25日。

三、办理时限

参保人可到所属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或自主终端机自助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荷城办事处: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灵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

杨和办事处:高明区杨和镇和顺路54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明城办事处:高明区明城镇明六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更合办事处: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355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注意事项

提供以上资料到荷城办事处并填写《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即场办结开具《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缴费核定表》,并口头告知参保人在办理次日60日内到地税部门缴费,缴费成功后带核定表原件和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交给办事处即可。

六、一次性医疗保险的补缴标准

计算标准按办理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时的一档职工总缴费标准核定。

三水区

一、办理条件

下列情况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养老保险,下同)待遇的当月1日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满足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有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入(含转出后转回的本市缴费历史),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      

(2)本市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本市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外市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参保人退休后不足25年医疗缴费的,可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年限,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二、办理资料                            

1.填写《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申请书》;

2.本人第二代身份证,验证件收复印件(1份);

3.户口薄(首页、本人页);

注:参保人本人办理。

三、办理地点、时限

◇时限

即办(特殊情况可延长到5个工作日)

◇地点

三水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      

云东海街道行政服务中心2楼(云东海大道大学路)   

白坭镇行政服务中心(白坭镇白金大道139号)                     

乐平镇劳动保障服务大厅(乐平镇盘龙东路12号2座)   

芦苞镇行政服务中心大院内(芦苞镇龙坡1路1号)  

大塘镇行政服务中心4楼(大塘镇大兴大道96号)   

南山镇行政服务中心2楼(南山镇侨新路18号)

四、一次性医疗保险的补缴标准

计算标准按办理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时的一档职工总缴费标准核定。

11月起“超龄”未参保人员将不能一次性缴费参保

赶紧告诉爸妈!

珠江时报综合广州日报、广州参考、佛山人社

编辑:丁美君

本文来源佛山+客户端,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