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租车行业日益发展,
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

不过,
有人却对此动起了“歪脑筋”,
利用租赁车辆的方式,
将车内的GPS拆除,
然后将租来的车转卖给他人
……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7日,彭某伙同他人来到了佛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利用之前编造好的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信息,取得了该公司的信任。随后,彭某支付了首期租赁费用7876元,租赁了该公司的一辆蓝色雪佛兰小轿车。租赁成功后,其将汽车内GPS定位系统拆除,并将车辆转卖。销赃后,彭某分赃得款5000元。经鉴定,该被骗车辆价值75240元。

其实早在今年4月15日,彭某等人就通过上述方法,支付首期租赁费用人民币9999元后,骗取宁波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一辆白色丰田小轿车。经鉴定,该被骗车辆价值107903元。

今年6月25日,彭某等人故技重施,支付首期租赁费用16695元后,骗取东莞某有限公司的一辆白色起亚小轿车。经鉴定,该被骗车辆价值78705元。6月28日,该公司发现上述车辆的GPS被拆除,后通过其他方式找回该车辆。次日15时许,彭某被佛山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扭送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彭某同他人在佛山、东莞等地,编造虚假的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用以租代购车辆的名义,向被害公司支付首期租赁费,骗取被害公司与之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被害公司交付车辆后,彭某等人将汽车GPS定位系统拆除后转卖,获取非法利益。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价值2272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禅法君寄语
近年来,城市租车行业蓬勃发展,各种汽车租赁公司不断涌现。但由于租赁手续简单、租赁公司防范意识不强,租车诈骗案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喜欢使用假证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拆除汽车GPS定位系统,以将车典当、低价销赃等方式变现。禅法君提醒,租赁公司应该严格租赁业务的审核把关,完善管理制度,增强防范意识,并加强对租车人的跟踪管理,尽量做到防范于未然,避免公司损失,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要及时报警。

每日一法谚
法律的力量应该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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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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