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2日 Saturday

网红“辣条”到底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卫龙公司和湖北食药监局怼起来了!

作为网红食品,辣条界的“扛把子”卫龙辣条又陷入舆论漩涡。

8月30日,湖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在流通环节食品样品抽检中,河南省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卫龙”品牌多款产品被检出违规使用添加剂。“卫龙食品”官方微信则于4日发布声明称遵循河南地方标准,“卫龙辣条,合法合规”。

9月5日上午,湖北省食药监局新闻宣传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湖北全省目前已下架涉事批次的卫龙辣条等6批次调味面制品。

食品企业“叫板”省级食药监局,此事较为罕见。是两省标准打架,抑或是标准适用性不明?因此,小编对本次事件进行了梳理,一起来看一看。

卷入漩涡的卫龙辣条“亲嘴烧”及“小面筋”

卫龙此前坚称:辣条合法合规!

事情的起因,是源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近日,湖北省食药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在所抽检的11类食品643批次中,不合格样品21批次。其中,包括卫龙、谢博士、小鹏食品、香铛铛、钟芹辉等多款“辣条”产品被检出不合格。卫龙相关产品里“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属禁用物。

9月4日凌晨,卫龙食品官方发布声明称,卫龙产品完全合法合规。产生分歧的原因是其一直执行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而相关国家标准尚在征求意见阶段。

卫龙称,自2017年开始,辣条产品其严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现河南省地方标准现行有效,市场上执行河南省地方标准及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卫龙还称,而2018年5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函“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家标准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现仍在制订中。卫龙表示,在国家标准正式发布之前,卫龙严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执行。

湖北食药监局回应

针对这一声明,湖北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昨晚7点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对辣条的监管,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确,调味面制品(辣条)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

这位负责人表示,卫龙所称的河南省地方标准中,将辣条参考“糕点”类的食品生产标准。这的确是导致卫龙和湖北省食药监局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分歧所在。

卫龙的“辩解”站得住脚吗?

分歧在哪儿很明确,但卫龙方面称,辣条生产的国家标准还在制定中,目前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生产合法合规,这一辩解站得住脚吗?

据媒体报道,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说,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钠的主要作用就是防腐:

辣条里面使用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钠,它主要的作用也是为了达到防腐的目的。辣条一定程度上是属于这种高油高盐的,它都不是太容易腐败变质的。这样的食物,通常来说如果生产工艺足够好的话,是没有必要使用防腐剂的。

朱毅认为,卫龙所称的目前辣条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说法,不准确:

辣条分类的时候是分到了方便米面制品下的调味面制品这一类,而这一类呢国家是明文规定,就是现行的国家标准不允许使用防腐剂的。这个地方标准里面的添加剂使用的范围是参照了膨化食品,还有糕点类食品的,在这个里面就允许使用防腐剂。

也就是说,按照地方标准将辣条归入糕点类,卫龙辣条是合格的;按照国家标准将辣条归入调味面制品,卫龙辣条是不合格的。朱毅表示,出现这样的冲突,显然应当以国家标准为准:

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当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出现矛盾的时候,显然是以国家标准为准的。地方标准在制定的时候其实就存在问题,因为应该要知道国家标准是什么样一个状况,如果说地方标准制定在前,国家标准制定在后,那也应该随着国家标准的制定而调整自己的地方标准。换句话说,地方标准不是辣条超范围使用防腐剂的护身符。

有接近参与制定调味面制品国家标准的业内人士表示,在未来的调味面制品国家标准中,不排除允许在包括辣条在内的调味面制品中使用防腐剂的可能,因为在现实当中,很多辣条生产企业都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防腐剂的情况,而标准很难超越现实。但无论如何,目前,卫龙的做法和解释,都不能说合法合规合理。

案例

以河南标准生产的辣条厂家北京败诉

记者梳理发现,2007年,作为“辣条大省”的河南,曾出台《河南省调味面制品地方标准(DB41/T515-2007)》。

根据相关表述,调味面制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2760(参照糕点类、膨化食品类)。而根据GB2760,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均可用于糕点类、膨化食品类。因此,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上述两种添加剂可用于辣条。

不过,记者发现,早在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在一复函中明确辣条属于“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制品”管理。这一点与今年5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的归类方式一致。如果按照方便米面制品管理的话,山梨酸及其钾盐仅可以用于方便米面制品(仅限米面灌肠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则不可以使用。

今年5月公布的调味面制品国标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并未正式实施,卫龙食品按照河南地方标准生产的说法是否合理?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则民事诉讼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3民初3807号显示,市民白某起诉北京一超市,称2017年在被告处购买调味面制食品(辣条),根据相关法律,其中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等物质不允许添加。

被告则提交生产厂家以河南标准生产以及河南食药监部门的复函等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对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办科函[2017]748号复函中明确:“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复函及GB2760-2014(国家标准)的效力高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函及DB41/T515-2007(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比国家标准严格的除外。

以上述理由,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1000元。

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想不到卫龙辣条也被查出问题↓↓↓

但也有不少网友开始调侃,被这些留言笑翻...

  比如有网友表示,我都吃辣条了,我还在乎健康吗↓↓↓

不过,调侃归调侃,食品安全问题真的不能马虎↓↓↓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人民网(ID:people_rmw)

(编辑  韩玉婷 常煜 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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