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高明:男子身亡后,家属得了一笔百万赔偿款,背后有怎样的故事?

编者按:我区积极上报调解案例,通过司法部审核,入选案例库并在12348中国法网公布。发生在我们高明的调解案例究竟有何亮点?马上带你来看。

 死者工作中不慎踩空坠落 

 家属情绪激动要求巨额赔偿 

2018年3月24日凌晨三点,在高明区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

汪某某是佛山市某钢结构公司的一名喷漆工,和平时一样,他登上约60cm高的铁架进行喷漆作业,但和平时不一样,他这次大意了,不慎踩空坠落并卡在铁架中无法出来。

虽然公司同事第一时间报了120急救电话并安排人员将汪某某从铁架中救出,但经医院确定汪某某已不幸死亡。

得知事故发生,汪某某的家属马上来到公司,情绪非常激动,要求企业承担巨额赔偿。接到消息后,佛山市高明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调委会)立即到达现场,介入调解。

 赔付金额问题互不相让 

 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在调查过程中,死者家属及公司方都一致认为汪某某的死亡应为工伤死亡案件,但对赔偿款数额却有较大争议。

公司方认为并不能确定是否汪某某个人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且经法医鉴定也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因此公司方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更无法承担死者家属要求的巨额赔偿。

死者家属,认为汪某某在该公司上班,但公司并未按规定为汪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死者家属上有老,下有小,其妻中年丧夫,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对公司方提出的赔偿金额非常不满意。

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公司与死者家属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分头调解、安抚家属情绪 

 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双方意见难以一致,容易造成冲突引发事端,社区调委会决定采取分头调解法,分别与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找准突破口进行调解。

但过程中死者家属情绪仍旧激动,人员也比较多,调解现场观点多而乱,无法统一意见,社区调委会当即发挥良好的场面控制能力,首先安抚死者家属情绪,让受害方选出明事理、有担当的人作为代表参与调解,在社区调委会耐心引导下,最终由死者汪某某的哥哥做为死者家属的代表参与调解工作。

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在于利益诉求差距较大,需要通过调解,将双方主张的差距缩小,引导双方互相体谅,调解员一次次对当事人进行情、法、理的劝说,阐明纠纷利弊,权衡双方的实际困难,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死者家属受到感染主动将赔偿标准降低。  

对公司方面调解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和人文关怀适当考虑死者家境以及小孩抚养问题的实际困难,以负责任的态度和利于问题的解决等方面做企业的工作,公司方表示会再考虑。

此后,调解员反复向双方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并搜索列举了以往类似案例,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调解建议,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司法确认 

 双方都没有后顾之忧 

调解结束后双方对调解协议的执行存在疑虑,由于赔偿金额较大,死者家属担心公司方在支付的时候反悔或者拖欠,同样公司方也担心赔偿结束后死者家属方会以其他的原由要求追加赔偿。

调解员了解后,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让双方都没有后顾之忧,调解员建议签订调解协议并协助双方到当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与民事诉讼程序相衔接、赋予非诉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解除双方忧虑。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27日下午汪某某家属(下文称甲方)及佛山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下文称乙方)在佛山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乙方同意向甲方赔偿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人民币1125000元及2018年3月10日至3月24日工资人民币2970元,合计人民币1127970元,定于2018年3月28日早上10时前支付,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乙方支付款项完毕后,双方就劳动关系及工伤死亡赔偿纠纷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对此,小编提醒,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是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公司未依法给汪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巨额赔偿依法应该由单位来支付。

编辑|高明普法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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