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2日 Saturday

套路贷“黑老大”、“村霸”、“渔霸”纷纷获刑!

上周,全省各地法院对一批涉黑涉恶案件公开宣判,套路贷“黑老大”、“村霸”、“渔霸”等纷纷获刑。

非法放贷暴力讨债

套路贷“黑老大”获刑20年

 打击重点 ▼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5月13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罗某盛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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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罗某盛在广州市越秀区登记注册成立某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陆续招募、雇佣了被告人郭某勇、陈某文、黎某盛、梁某、许某灿、陈某麟及其他同案人进入公司工作,并借用他人注册的某恒贸易有限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假借款协议”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罗某盛以“催收”为名,组织、指挥上述在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及其他同案人,采取殴打、拍裸照、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暴力“催收”,获取非法利益。

罗某盛接受他人委托,对于欠债不还或者与他人有经济纠纷的被害人,组织郭某勇、陈某文、黎某盛、梁某、许某灿、陈某麟等人,成立微信工作群“开工上水群”,采取暴力殴打、威胁、威逼吃喝污秽的东西、泼红油、贴“大头贴”、拉横幅等手段,依托自身势力和影响力,进行非法“追债”,收取高额“回扣”,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进一步拓宽敛财渠道,发展、壮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罗某盛与张某源经密谋、策划后,决定由张某源提供资金进行“套路贷”犯罪,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后由罗某盛组织成员负责暴力“追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层级关系清晰,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以被告人罗某盛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郭某勇、张某源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陈某文、黎某盛、梁某、许某灿、陈某麟、潘某欣及其他同案人为一般参加者,有组织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番禺区等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大量违法犯罪事实。

组织团伙卖淫攫取非法利益

犯罪团伙头目获刑18年

 打击重点 ▼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5月13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福等人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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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始至2017年7月,杨某福纠集被告人杨熙某等人,杨关某(甲)纠集陈某健等人,陈某明纠集付某玉等人,在本区汀沙村某大街三巷、四巷、五巷,二大街六巷、十一巷、十三巷,某源大街三巷、六巷,某大街梁某巷、梁某巷一横等地,分别组织卖淫女卖淫,攫取非法利益。为攫取更多非法利益,杨某福、杨关某(甲)、陈某明等人形成团伙,统一卖淫“规矩”,为卖淫女看风时,互相通风报信;遇到与嫖客有纠纷时,在场团伙人员共同解决,乃至殴打嫖客;为避免团伙卖淫事情被曝光,遇到疑似拍录视频的路人时,在场团伙人员强行拿走手机删除视频,并殴打拍摄视频者。该团伙人员依仗人多势众,并持有刀具、砍斧、棍棒等工具,在汀某村内肆意妄为,横行霸道,无顾村委、治安队的正常治理,甚至殴打治安队员、通过毁坏村公共设施挑衅村委。该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致使当地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亦不敢控告、举报,逐渐形成以杨某福、杨关某(甲)、陈某明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杨某福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百万元和罚金十一万元;判处杨关某(甲)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百万元和罚金十一万元;判处陈某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百万元和罚金十万八千元。其余18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

非法扩建侵占集体用地

豪取强夺居民财物

 打击重点 ▼

煽动群众聚众闹事、暴力抗法,侵占集体财产,垄断集体资源,为其个人、家族及同伙谋取非法利益的宗族黑恶势力。

5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金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某良、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及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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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起,金某购买了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南路龙口二街某居27号别墅后,对该别墅进行改建,并大肆非法扩建,不断侵占周边地块,破坏周边居民生活环境。期间,金某纠合被告人张某良、徐某及社会不法人员,形成当地一股恶势力,对邻居及周边居民进行辱骂、恐吓、殴打,强行侵占、损毁邻居房屋、林地及公众用地,强拿硬要、随意占用、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

法院认为,金某、张某良、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金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主要发生于违法建设过程中,金某等人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等多次滋事生非,在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后仍继续逞强耍横、欺霸一方,可见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良、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金某、张某良、徐某当庭表示量刑过重,要求上诉。

肆意砍砸渔民财物

强行收取“租金”“入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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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5月16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某荣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蔡某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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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开始,被告人蔡某荣伙同荘某银、廖某良、朱某生、谢某日(均已判决)等人,霸占珠海市高栏港大浪湾码头、十字沥河道两旁长约1000米左右的堤坝,以波士鱼栏为落脚点,先后通过威胁、砍砸等方式,强行要求欲在此地段搭建鱼栏的档主,先征得他们的同意才能搭建,并按照搭建鱼栏的间数收取“租金”,或者按照收购海鲜的数量收取“提成”,鱼栏动工前还要收取“入场费”,对于不服从他们的要求强行搭建的,则持刀具将搭建的鱼栏砍烂,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及一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向被害人黄某周等人强行收取“租金”、“提成”、“入场费”共计184,800元。

被告人蔡某荣和荘某银主要负责和鱼栏经营者“商谈”“租金”和“入场费”、指定搭建鱼栏地点,廖某良、谢某日也参与过给鱼栏经营者指定搭建地点,“租金”、“入场费”主要由荘某银收取,谢某日主要负责监督鱼栏经营者张某柳收购海鲜的情况,并收取每天收购的海鲜的单据,用于作为收取“提成”的依据。收取的违法所得全部交给被告人蔡某荣每月进行分配,被告人蔡某荣确定了分配方案,其首先提成40%,再扣除组织成员在波士鱼栏的日常伙食开支,剩余部分由荘某银、廖某良、朱某生、谢某日四人平分,波士鱼栏的开支主要由朱某生负责。被告人蔡某荣等人还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张某航等人(均已判决),借此壮大自己的声势,威慑鱼栏经营者。2008年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蔡某荣伙等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采用上述行为欺压鱼栏经营者,扰乱大浪湾码头、十字沥河道附近堤坝的鱼栏经营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直至2012年2月波士鱼栏被火烧毁。

在2019年4月11日的庭审中,被告人蔡某荣认罪悔罪,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在庭审后,合议庭主持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经调解,本案被害人均能依法获赔,除了法院无法通知的两名被害人外,其余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蔡某荣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荣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上述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为了非法占有鱼栏经营者钱财,较长时期聚集在大浪湾波士鱼栏,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迫使渔民缴纳“租金”、“提成”、“入场费”,实施多起敲诈勒索犯罪,为了保持对大浪湾十字沥水闸附近鱼栏的非法控制,提高威慑力,还实施随意损毁鱼栏经营者财物的寻衅滋事犯罪,在鱼栏经营者中造成恐惧心理,上述人员已经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蔡某荣领导上述犯罪活动,并对收取的违法所得进行分配,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及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

根据被告人蔡某荣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具体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案的退赔、赔偿情况,并根据法律的修订和新的司法解释的实施,运用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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