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诱骗被害人
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
还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这“套路”还真深呐!

5月22日,三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胜、刘某、卢某霖、杨某海涉嫌诈骗三案,这是三水法院审理的我区首批涉“套路贷”诈骗案。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杨某胜、刘某、卢某霖、杨某海等人借私贷名义进行 “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由被告人杨某胜、卢某霖、杨某海等人以行业规则等为借口,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并在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收到条等凭据时故意留空出借人一栏,为伪造被害人一直未偿还欠款及利息的假象作准备。

然后,杨某胜等人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或称要事先扣除利息、手续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显示的钱款。最后,在被害人没有按时归还本金、高额利息时,隐瞒被害人已偿还或部分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事实,根据走账记录由不同人员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被害人偿还全额借款及利息,或者向公安机关诬告被害人诈骗,使被害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从而迫使被害人支付虚高金额合同所对应的本金和利息,以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其中,被告人杨某胜负责提供资金、签订合同、制造走账记录、虚假诉讼等;被告人卢某霖、杨某海负责签订合同、制造走账记录、虚假诉讼等;被告人刘某负责提供银行账号,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截至案发,被告人杨某胜、卢某霖、刘某等人先后对被害人陆某、程某、颜某、詹某、唐某、戚某等人实施了“套路贷”诈骗行为,成功骗取400110元,未遂3600339.5元;被告人杨某海参与了对上述其中4名被害人的诈骗行为,成功骗取400110元,未遂3221339.5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胜、刘某、卢某霖、杨某海与他人共同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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