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感情,
在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后,
你是否会面临这样的烦恼:
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详细记载了
个人的情感纠葛和隐私。

“
感情怎么破裂的,财产怎么分的,都是我个人私事,总是拿给别人看也蛮尴尬的,其实只要能确认我已离婚就可以了。
”
其实,
当事人面临的烦恼,
咱三水法院也注意到了!

6月18日,23年前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黄先生从三水法院西南法庭法官手中接过一份《离婚证明书》。这也是三水法院首份离婚证明书。
☟☟☟


1996年6月18日,黄先生与叶女士在三水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并领取调解书。近日,黄先生在香港申请再婚时,被告知该调解书不足以证明其与叶女士已离婚的事实,遂到三水法院要求出具离婚证明书。
经过审查,三水法院认为黄先生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遂为其出具了《离婚证明书》。证明书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案号及案件生效日期,以证明双方已离婚的事实,离婚案件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则没有出现在证明书中。

此前,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文书通常会包含离婚事由、子女、财产、债务等案件必要却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内容。当事人在办理迁移户口、再婚、购置房屋、安排子女就学等事项时,调解书或判决书难免被人传阅,客观上可能泄露当事人隐私,当事人也不愿意这些内容被他人看到知晓。

《离婚证明书》可以说是裁决文书的“瘦身版”,既与判决数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又不再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且申请方便,只要符合条件,法院将予以免费发放。

时隔23年还能取得《离婚证明书》,黄先生对三水法院为当事人考虑的做法与态度表示感谢。这次三水法院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是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创新举措,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司法为民意识,彰显了司法温情。
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点亮小黄花,拒绝隐私“裸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