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来了~
还是同样感觉,却是不同味道
↓ ↓ ↓


马哥 饰 小摊贩
青花瓷,五帝钱,走过路过不要错过~

叨姐
还我青春无悔!

老王 饰 超级赛亚人 龙王
你才是人猿泰山!你才是金刚芭比!

阿松
一定要分清欺诈和吹嘘~

小胖
租个房真难!

分裂七 饰 售货员
emmm~看不见看不见~
盗亦有道
骗人还能讲出道理了?
上回我们聊了那些
可以因为重大误解而被撤销的合同
(什么是重大误解?快来重温一下)
那今天我们就来接着往下聊,
那些因为欺诈
而可以被撤销的合同
你以为你说的欺诈
就是法律上说的欺诈了?

哪有这么简单?
要满足咱们法律上说的欺诈,
得符合4 个条件——
条件1:
一方故意把真的说成假的
黑的说成白的

或者故意把事情的真实情况隐瞒起来
藏着掖着不告诉对方

但这一点也是有讲究的。在某些商业活动当中,就是因为双方的信息不对等才能达成交易。
所以,有些信息可以瞒
有些信息就不能瞒
那么,什么时候是绝对不能隐瞒的呢?
咱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有这4 种——
出售二手房的时候
如果房子正处于所有权争议的诉讼当中
卖方应当明确告诉买方

如果房子是凶宅
也必须如实告诉买方

买二手车的时候
要把车的行使里程和重大车祸史告诉买主

买机器的时候
卖方应该机器的具体性能向买家说明白

以上这4 种情况
不需要等买家问
卖家就应该主动地、如实地
把实际情况都告诉对方
如果隐瞒不说
那就有可能构成欺诈

但是,也有例外。
如果一方仅仅只是故意在
法律、法规等问题上
向对方做出了虚假的陈述
那就不能算是欺诈
给大家举个例子

马哥有一套房抵押给了叨姐
而且已经办完了抵押登记
过了几天,小胖想从马哥手里租下这套房


马哥接着说,这种情况叫先抵押,抵押权登记后出租。如果到时候叨姐把这套房子卖了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马哥和小胖他俩的租赁合同绝对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小胖可以主张这份租赁合同对房屋新的所有权人继续生效。于是小胖放心地签了字。
......
签完合同没多久
小胖遇上了阿松律师

这叫先抵押,抵押权登记后订立租赁合同。如果在小胖和马哥的租赁期间,叨姐行使抵押权,拍卖了这套房,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

根据《物权法》第190 条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 条第1 项,小胖和马哥的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小胖不能主张这个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像这种情况
小胖就不能以受欺诈为由撤销租赁合同
因为
法律推定双方当事人
都是知法懂法、智商在线的正常人
就算对有些法律知识并不了解
也会问专家、问律师、问权威部门
寻求最专业、最准确的答案

就算问谁也不能问和自己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所以这个故事告诉我们:靠别人不如靠自己,多看漫点少受骗。
还有一种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
如果在和合同毫无关联的那些问题上说了谎
不能算欺诈
举个例子

法制日报社招聘员工
对那些关系到自己能否胜任这个工作的相关问题
都应该如实准确的回答

但如果问到一些
和以后的工作毫无关联的问题
就算没有如实回答
也不构成欺诈

条件2:
被欺诈人得是因为对方的欺诈行为
才陷入了错误认识
从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欺诈人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
但被欺诈人如果并没有因此而上当
那这就不能算欺诈


条件3:
被欺诈人被骗的事实
得是比较符合常理的

第二天⋯⋯

同样的情况
99.99%的人都没上当
就您一个人上当了
那是不是该好好反思一下
是不是自己的逻辑思维有问题了?

虽然我们的民法总是倾向于保护弱者,但弱者和弱智还是有区别的。
条件4:
欺诈行为一定是超出了
法律、道德或者交易习惯
所能允许的限度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
交易的一方是在发表自己的观点或意见的过程中
有一些不太真实的叙述
那就不算欺诈
老王逛街买衣服

回到办公室后

除此之外
如果只是对商品或者服务
有抽象的夸大宣传
或者是抽象的言过其实的吹嘘,
也不构成欺诈

三个月后...


这中情况就不算欺诈。但虽然不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却有可能违反《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果是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性质
比如说商品的成分啦
服务的内容啦⋯⋯
进行了虚假的描述
那就不能忍了
绝对是欺诈

当天晚上...


现在是不是对欺诈又有了一层新的认识?

策划:马岳君(马哥) 刘青(叨姐)
文案:范琳松(阿松) 王劢(老王) 梁成栋(小胖)
漫画:罗琪(分裂七)



每周五,
与你相约!

(编辑 韩玉婷 朱婵婵 范琳松)
标星+置顶法制日报
让你瞬间找到法报君

投稿的小伙伴,请发到这个邮箱 :fzrbrmt@126.com 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