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话在网上说、钱在网上花、事在网上办
已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
由此带来的
侵犯个人隐私、窃取个人信息
实施电信诈骗、敲诈勒索、非法集资
等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

来看一组数据
↓
2018年上半年,54%的中国网民在上网过程中遇到网络安全问题,其中遭遇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占比最高达28.5%。
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3719件8719人。

最近有一个论坛和一群“大咖”
就是为了个人信息安全的事儿
齐聚一堂
建言献策
↓↓↓

11月8日,在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办的分论坛“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聚焦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开启了个人信息保护新的“对话窗”。
中国检察机关在
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上做了五方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
中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201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类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了详细的规定,作为对个人信息安全刑事立法的重要补充,为追究和惩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明确具体的法律武器。
二是依法有效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中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准逮捕、起诉等职能,坚决惩治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相关非法产业链涉及的犯罪。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公安部,对黑客攻击破坏和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开展专项打击整治,重点惩治窃取、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灰色产业链涉及的犯罪。2016年,中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1029人,2017年起诉4407人,2018年1—9月起诉3283人,呈明显增长趋势,也反映出中国政府惩治相关犯罪的鲜明态度。
三是加强对办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了《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明确了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面的实务问题,统一司法标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此类犯罪涉及面广、电子证据多、侦查难度大等特点,建立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就侦查方向、证据规格、法律适用等提出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和固定证据。
四是提高办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专业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和指导办理涉及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试行专家辅助办案机制,组建由网络技术人员、互联网企业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专家辅助团队,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取得良好效果。
五是探索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促进全方位司法保护。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裁判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同时,探索对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以及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提起公益诉讼。
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难题
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频仍,折射在司法领域,就是相关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难题,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更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一要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共赢多赢。在立法价值上要注重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平衡有效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个人安宁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要坚持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二要构建立体保护,强化他律自律。首先要健全基本法律,其次要分领域制定规章制度,再次要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建设。三要实行差异原则,突出规制重点。从问题导向出发,区分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将信息使用作为重点规制环节。四要体现域外效力,加强国际协作,共同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新挑战。
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数据
需要从法律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

厄瓜多尔总检察长埃德温・保罗・佩雷斯・雷依纳:
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数据,需要从法律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同时,还需要加强各国检察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首先,完善各个国家内部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明确网络治理、网络犯罪的定义;其次,各国要进一步出台完善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再次,不管国家、政府之间,还是具体的司法、检察部门之间,还需进一步加强通力合作。只有通过双方和多方的共同合作,才可以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更深层次的、跨度更广的研究和实践。
积极动员、组织各级网络社会组织和
互联网企业参与网络综合治理

中国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任贤良发言:
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将积极动员、组织各级网络社会组织和互联网企业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努力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企业履责、社会监管、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
一是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活动。推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宣传教育体系,促进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化、常态化、长效化。二是助力网络安全领域立法和普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统筹协调网络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网络安全领域立法。三是推动互联网行业自律建设。建立健全互联网行业规范和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机制,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巩固和发展国际社会在
虚拟空间中的合作尤为重要

俄罗斯总检察院预审和搜查诉讼活动保障监督局高级检察官古尔久科夫·安东·尼古拉耶维奇:
保护个人数据是俄罗斯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方面的立法及国际公约。只有在统一的国际法律基础上,才能保证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的实施有效,这就需要制定和通过新的国际法行为条约或补充现有的法律条约。忽视信息技术发展的全球趋势,不考虑网络社会空间的演变,只会导致变得落后,无法及时应对新的挑战。所以,巩固和发展国际社会在虚拟空间中的合作尤为重要。
网络犯罪变得具有跨国性
法律监管应消灭个人数据所面临的威胁

白俄罗斯总检察长亚历山大・弗拉基米洛维奇・科纽克:
现代互联网技术中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传输,通常是在无人知情和参与的情况下发生。今年前九个月的数据表明,51%的用户受到本地的威胁,42%的用户遭受到来自境外互联网的攻击,针对非法劫持个人数据的犯罪行为的强度还在增加。网络犯罪在发展,变得具有跨国性,达到一个新水平,从攻击公民的银行卡到国家机关的服务器,导致整个国家经济部门的稳定被破坏。国家监管机关要参与到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中来,该领域的法律监管应该消灭目前个人数据所面临的威胁,为电信业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司法机关为个人信息治理风险防控工作
科学合理开展提供更多操作性依据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
我国当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制的整体框架总体反映在三个主干层面:
第一,政策战略层面。自2015年国务院发布“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党和国家涉及网络空间治理、个人信息治理的系列政策战略呈现明显的系统化建构的提速态势;第二,法律规范层面。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全面施行,有关网络空间治理的制度设计有了更为体系化的全面建构,涉及个人信息治理的法律规范也日益得到丰富和充实;第三,其他规范层面。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涉及个人信息治理的其他规范建设工作也在近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既反映在国家网信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安排之中,也体现在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渐次通过的诸多司法解释文件之中。
互联网是现在生活的基础
也正在塑造着未来

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机科学学院教授、海因茨公共政策管理学院教授、互联网名人堂成员戴夫・法伯:
互联网背景下,新技术的发展让我们的执法和对社会生活的控制都变得困难,因为很多时候我们不知道另一方是谁。如果我们想解决这些难题,就需要做很多思考和改变。在美国,执法人员想在某些情况下监视人们的电子邮件,但是很难保证拿到的这些证据可以被法庭认定。这些现实情况让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非常困难,但我们必须面对这一点。可以说,互联网是我们现在生活的基础,也正在塑造着我们的未来。
随着技术不断发展
隐私保护面临很多挑战

欧洲信息和通信系统标准化协会(ECMA)秘书长伊什特万・赛贝斯戴恩:
上世纪80年代早期,他开发了第一个邮件系统,涉及到隐私相关的信息。他向上司询问如何处理这大量的信息时,他的上司表示最简单的处理办法就是通过设立一个门户共享这些信息。这是他第一次跟“隐私”相遇。当时人们确实不是很在意安全、隐私等问题。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隐私方面的担忧越来越多,隐私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这方面,我们现在面临很多挑战。
数据政策必须要把儿童的需求放在首位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南亚区域办公室主任简・高芙:
儿童在线上和线下都需要更多的保护,建议数据政策必须要把儿童的需求放在首位。从儿童权利的角度来讲,政府应该提供一个清晰的政策环境,来指导对于儿童数据的搜集、使用以及储存。儿童的个人信息应该基于伦理的标准及国际协议进行保护,比如要阻止对于儿童信息的非法传播、非法储存和搜集等。我们需要在赋权、教育方面做更多的努力,父母和老师都要懂得如何教育孩子更负责任地使用网络。
来源:综合法制日报(记者 王春 刘青)、最高人民检察院(ID:zgrmjcy01)
(编辑 席锋宇 常煜 岳铼)
标星+置顶法制日报
让你瞬间找到法报君

投稿的小伙伴,请发到这个邮箱 :fzrbrmt@126.com 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