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陈丽平 通讯员 姬娜 杨婷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我国军事法治建设走过了极不平凡的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新时代法治军队建设奠定了坚实根基。为全面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军事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依法治军创新发展,着力提高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本报与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联合策划“改革开放40年中国军事法治建设”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改革开放40年,伴随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纵深推进,我国军事法治建设经历了从起步恢复到开拓创新的过程,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军事法治建设恢复起步
改革开放初期的军事法治建设,起步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形成的军事法规体系雏型。这一阶段的军事法治建设着眼于“立”,重在恢复,围绕建章立制、机构组建、学科确立等基础性工作展开,为军事法治建设整装待发创造条件。
军事立法起步,重要领域立法集中出台。1978年至1989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军事法律及决定9件。同期,中央军委制定200多件军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使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军营生活秩序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国务院、中央军委还制定了一批国防行政法规。据统计,截至1988年底,全军施行的军事法规中有将近一半是1979年之后颁布的。
军事司法机构恢复,军事法治协调机构成立。1978年9月,中央军委在贯彻执行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纪要的意见中,要求各大单位军事法院迅速恢复,以保障完成新宪法赋予的各项任务。1979年11月,中央军委批准、恢复兵团级和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改设为大军区所属地区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截至1988年底,全军共有136个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形成了总部、大军区和一些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三级设置体制。同时,团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也逐步健全。1988年6月8日,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央军委法制局。解放军三总部、军兵种也同时编配专职法制秘书,负责本系统法制工作。我军法制工作迈向统一组织、协调发展道路。
军队法治教育拉开帷幕,军事法学研究起步。1985年11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在全军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通知》,提出从1986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军基本普及法律常识。全军团以上单位普遍成立普法工作指导小组或普法办公室。1987年,国家教委将军事法学列为法学的分支学科,1990年,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军事法学学术团体——北京军事法学分会,为我国军事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军事法治建设重新奠基
1990年至1996年是军事法治建设的重新奠基阶段。这一阶段,依法治军方针在军队文件、军事法规、国家法律中逐步明确,为国防和军事法治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引领。
军事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军事执法体制逐步建立。一是军队立法工作带动军事立法繁荣。1990年4月,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军队立法工作结束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历史。1994年3月,全军法制工作会议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军事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7件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及相关决定,仅1993年至1996年,我军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军事法规就达26件。二是在军级以上单位设置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纪律检查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全国大、中城市驻军建立了纠察处理违纪军人、违章军车的警备勤务机构。
军队司法行政机构设立,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取得突破。1992年,中央军委确定,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由政治机关管理,同时在总部和各大单位政治机关设立司法行政工作机构。1993年,总政治部颁布《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对军队律师和法律顾问处做了明确规定。1995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军队律师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治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之中。1996年5月,律师法确立了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将军队律师纳入国家律师体制。另外,在军队各级设立的法律顾问处和法律咨询站,专门为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部队官兵提供法律服务。
部队法治教育全面开展,院校军事法学教育深入推进。1993年,经国家教委和总政治部批准,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开始招收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1995年起开始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军事法学专业本科生,填补了我国军事法学教育空白。
军事法治建设稳步发展
1997年至2012年是军事法治建设的稳步发展阶段。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于1999年将其载入宪法,军事法治建设获得新的发展契机。
军事立法体制更加健全,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2000年3月,立法法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央军委以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的立法权限。2003年4月,中央军委颁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军事立法迈入更加统一、规范、有序的轨道,成果丰富。2007年8月1日,我军正式宣布军事法规体系形成。截至2010年10月,“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3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71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1000余件。
军事法治建设重点转移,军事执法活动日益加强。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先后对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人民防空法等10余部军事法律、法规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军事司法职权拓展,军队法律服务质量效益提高。一是拓展军事法院的案件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明确,军事法院试点审理民事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军地各级涉军维权工作组织共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78万余人次,处理各类涉军纠纷10万余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军案件3万多件,有效维护了国防利益和军队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二是不断提高军队律师的业务素质。截至2008年8月,全军共建立包括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专业性法律顾问处在内的法律顾问处283个,有军队专兼职律师1700多人,师以下单位法律咨询站(组)达到2万多个,基层法律服务骨干4万余人。
军事法学教学教材体系日益成熟,军事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军事法学教育逐步形成由军事法理、军事行政法、军事司法和武装冲突法为内容的学科和教材体系。原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于2003年获得军事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其军事法学学科也先后被确定为“十五”“十一五”全军“2110工程”重点建设学科。
军事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中,依法治军步伐加快,人民军队法治建设开启新时代。2015年2月,经习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对新时代加强军队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标志着依法治军进入快车道。这一阶段的突出特点是,围绕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总目标,调整改革军事法治体制机制。
改革调整军事立法体制,重点领域军事立法接连出台。改革创新“中央军委——战区、军兵种、武警部队”两级军事立法体制。2017年5月,中央军委颁布《军事立法工作条例》,明确军事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立法权限、规划计划、立法起草、审批发布、备案审查、清理汇编等重要方面的根本要求和制度规范。新的军事立法体制机制有效推动了重点领域军事立法工作进程,共制定出台军事法规40余部,包括从军队党的建设到部队各项改革,从作战训练到作风建设,从军事人力资源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深化军事司法体制改革,军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调整组建新的军事法院三级组织体制,即高级法院为解放军军事法院;中级法院为战区级军事法院和解放军总直属军事法院;基层法院则按照地域成立24个法院以及驻港部队军事法院和解放军直属军事法院。与军事法院系统的调整组建一致,军事检察系统也按照区域设置、统一管理原则重新调整组建。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已落地试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序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积极酝酿。
改革创新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军事执法监督更加有力。一是创新军队纪检监察体制。组建新的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军委直接领导,同时向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分别派驻纪检组,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二是创新军队审计体制。新的中央军委审计署调整组建到位,统一领导管理全军审计机构和力量,实行区域设置、统管统派的审计监督体制。三是创新军队政法工作体制。组建军委政法委,加强军委对军队政法工作的领导。新的执法监督体制改变过去同体监督难问题,大大提升军事执法实效。据权威部门透露,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军立案审查4000多起腐败案件,给予1.3万人纪律处分。四是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制度机制。面向官兵开设监督举报专用电话、手机和信箱,建立情况反馈、举报人保护、处理结果通报等制度、建立“一案双查”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韩玉婷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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