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6国际禁毒日
今天是一个需引起重视的日子
我们都知道,毒品碰不得!
一旦沾上“毒品”二字,
不仅使人成瘾、危害巨大!
情形严重的还会被判刑!
6月26日“国际禁毒日”,
跟着南法君“以案说法”、
学习禁毒小知识吧~

先来看一个数据:

2019年1至5月,南海法院新收毒品案件84件,被告人107人,新收案件同比下降36.8%。
毒品
这个将人拉入深渊的罪恶之手
离我们生活并不遥远
我们先看几个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

案例一:贩卖毒品罪
2017年10月29日晚,购毒人员凌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曾某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曾某称其没有毒品,但可以帮忙联系购买,于是又联系了被告人巫某,之后由巫某带领曾某和凌某找到被告人何某。
何某在桂城街道某一超市附近,以450元的价格向巫某贩卖“K粉”1小包,重约0.5克,巫某马上以500元的价格将该包毒品转卖给曾某。曾某拿到毒品后又当场将毒品转交给凌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00元。
同年11月6日16时许,购毒人员凌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曾某购买“K粉”,曾某因身上没有“K粉”,于是又联系被告人巫某。巫某又联系被告人何某,并在同一超市附近,以2550元的价格向何某购买了“K粉”3包及“奶茶”3包。
当日18时许,巫某以2700元的价格将该6包毒品转卖给曾某。之后曾某将其中的3包“K粉”分成6小包,然后将其中的3小包“K粉”及上述的3包“奶茶”以3240元的价格贩卖给凌某。
当日23时许,曾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剩余的3小包“K粉”贩卖给凌某,双方交易完毕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凌某处起获刚购得的毒品3小包,随后在凌某的汽车内起获疑似毒品“K粉”1小包、外包装印有“奶茶”字样的疑似毒品3包、手机2台,从曾某处起获手机1台。
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将被告人巫某的住处告知民警并带领民警到巫某居住的出租屋查看,后民警于2017年11月7日16时许根据曾某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巫某,从其处起获手机2台。
同日,在民警的要求下,巫某以购毒为名将被告人何某引至经常接头的超市附近,民警当场将何某被抓获,从何某身上起获用于贩卖的疑似毒品1小包及手机1台。
经鉴定,从购毒人员凌某驾驶的汽车内起获的疑似毒品“K粉”1包净重0.43克,从凌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K粉”3包净重1.55克,从被告人何某身上起获的疑似毒品“K粉”1包净重0.41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从凌某身上起获的疑似毒品“奶茶”中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南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巫某、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日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三、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四、起获的毒品氯胺酮和含MDMA成分的毒品“奶茶”,予以没收并销毁。

案例二: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
2016年5月8日15时许,林某带领小丽、小玉(均为未成年人)到吸毒人员郭某(另案处理)家中。期间,林某和郭某分别拿出冰毒和自制的吸毒工具(连接吸管的矿泉水瓶)开始在房内吸食毒品。林某发现小丽、小玉不吸食毒品,遂以毒品吸食后非常舒服、兴奋、不会上瘾等各种理由,引诱、教唆二人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在林某的引诱和教唆下,小丽、小玉均当场吸食了冰毒。
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吸毒场所,当场查获疑似毒品4包、自制吸毒工具1个。
经鉴定,被查获的4包疑似毒品中,用塑料袋包装的1包白色晶体净重2.06克,未检出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用塑料袋包装的2包白色晶体,共计净重0.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用锡纸包装的1包白色粉粒,净重0.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小丽、小玉尿检均呈冰毒阳性。
林某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依法从重处罚。且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林某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2月28日21时许,陈某接到朋友涂某(另作处理)的微信,涂某称自己向贩毒人员购买了一包毒品并让其放在南海区桂城街道某酒店门口招牌下面,但是自己没有时间过去取走,让陈某过去帮忙取走。陈某答应后来到上述地址将毒品拿到后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起获疑似毒品一包。
经鉴定,该包白色晶体净重14.6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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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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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知道毒品到底是什么东西吗?













来源 | 南海法院、中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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