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2日 Saturday

快速、高效、不收费!化解矛盾纠纷,首选人民调解

“有矛盾纠纷,找人民调解员!”

如今已是很多人的共识。

那么人民调解员在其中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快跟普法君来看看!

调解案例

95岁老人冯某生育三个儿子杨一某、杨二某、杨三某。

冯某一直居住在祖屋中,那间祖屋的产权登记为杨三某,老人一直是由杨三某一个人照顾。

杨三某表示以前自己经济宽裕无所谓,但现在生意出现问题,打算把祖屋卖掉。

但卖掉祖屋后母亲将不知道安置在哪里,杨三某提出母亲轮流到三兄弟家居住。

但是杨一某和杨二某不同意。

因为他们认为母亲一直跟弟弟杨三某在一起,应该继续让他们同食同住。

但杨三某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独自负担照顾母亲的义务,现在自己也将近60岁了,加上这几年生意不好做,经济也不宽裕,要求两个哥哥也一起担负起照顾母亲的义务。

三兄弟产生分歧,怎么办?

这件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了

★人民调解员听完情况后,立即到当事人居住的居委会了解有关情况:

杨三某在当地较有知名度,生意做得比较大,经济宽裕,所以母亲一直由他照顾。这两年由于生意上遇到了一些问题,所以打算将祖屋卖掉。

了解了这一情况后,调解员又立即找到了杨一某和杨二某:

起初,杨一某和杨二某对调解员介入他们的家事很不欢迎,当调解员表明来意,并讲清楚了有关法律规定后,他们表示接受调解,但坚决不同意弟弟将祖屋卖掉,担心母亲没地方住,并认为多年来母亲一直帮着弟弟,母亲老了理所当然应由弟弟抚养。

基本情况清晰后,调解员组织三兄弟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调解。

杨三某提出:

1、哥哥们无权反对他卖祖屋;

2、母亲轮流到三兄弟家住;

3、三兄弟每人每月给母亲200元,若母亲去杨二某、杨一某家居住时,他给300元每月。

但杨二某不同意:

他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想抚养母亲,而是他现在没有收入,每月给200元拿不出来,只能每月负担100元。

杨一某对杨三某的意见不置可否。

最终三人没能就母亲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调解员只能劝说杨三某继续照顾好母亲,并再次向三兄弟讲清楚了有关赡养方面的法律规定,如果母亲因为三人没有及时的照顾,而出现问题的话,三人可能会触犯法律,最终受到刑罚的制裁。并向杨三某提出希望他珍惜自己的名誉,为乡人树立良好的榜样。事后,杨三某也一直尽义务照顾着母亲。

但事情没有得到圆满处理,调解员对冯老人一直不放心。

因此,调解员时常联系居委会了解情况,并多次找三兄弟分别做思想工作,特别是多次约见杨三某,经过半年多努力,杨家三兄弟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母亲冯某由杨三某安排在敬老院,一切费用和日常开支、日后患病及百年归老的丧葬费均由杨三某负责,而杨一某和杨二某则放弃冯某遗产的继承权。最终老人有了保障,而杨三某也心甘情愿的继续照顾母亲。

普法君,如果我有需要可以找人民调解员吗?需要收费吗?想要更多有关人民调解的信息。

关于人民调解的所有信息,都在这里啦,请接收!

Q人民调解的含义是什么?A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Q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什么原则?A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Q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可以收费?A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Q调解是否具有强制性?A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Q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是什么?A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Q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A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Q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A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Q人民调解员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如何处理?A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Q调解协议书应载明哪些事项?A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Q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如何?A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Q对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应如何处理?A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 | 顺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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