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卖房者拒绝配合过户,法院怎么判?这起庭审直播告诉你答案!

庭审直播公告

1(2019)粤0606民初6984号吴燕秋与李怀延、磨菊准、顺德区容桂金伟房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9)粤0606民初6984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吴燕秋

被告:李怀延、磨菊准、顺德区容桂金伟房产中介服务部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5月20日9:00,容桂法庭第七审判庭

主审法官:冯清华

书记员:欧阳佩玲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1月7日与被告一、二的委托代理人岑某及被告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将其所有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房产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10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60000元;余款104万元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两被告提供的指定账户。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被告三及岑某向原告出示了有被告一、二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告一、二在《委托书》上签名的照片,并表示岑某有代表被告一、二签订出售涉案房产的权利。原告委托谭某、张某于2019年1月6日和7日分别向被告指定的被告三经营者蒙某的账号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5万元,共计6万元。

被告一、二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后,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屋交易的相关手续,并表示涉案房产的合同价格过低、委托过期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两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依《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两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20000元。被告三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其作为中介方的合同存在权利瑕疵,其存明显的过错。本案的定金也是汇入了被告三的经营者账号内,其应当双倍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曾多次联系三被告要求其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三被告不履行协议义务及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回双倍定金1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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