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新增多项重磅内容:旅客霸座等拟入法规范 助残赠与合同或将不可撤销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今后,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将直接在法律上明确禁止;

交的物业费都干了啥?小区一年广告收入有多少?诸如此类的物业服务信息拟强制定期公布,业主炒物业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

只要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愿意接受,霸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就可以有效;

为了博取名声搞虚假捐赠,绝对不可以,合同签了就不可撤销,而且不可撤销赠与合同中还新增了“助残”内容;

……

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不但在结构体例上作出大的改动,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热点事件以及疑难问题在内容上作出多处修改。

据了解,按照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的工作安排,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次是合同编草案再次提请审议。会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2927条针对合同编的公众意见。意见普遍认为,按照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针对合同法实施以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适应实践发展需求,总体赞成。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便于法律适用,草案二审稿在体例结构上作出调整。在合同编之下再设三个分编,分别为第一分编“通则”、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和第三分编“准合同”,其中,第三分编“准合同”中包括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章。

除了在体例结构上作了修改,草案二审稿还在内容上作出多处修改,回应社会关切。

明确旅客须对号入座,禁止挂失补票变相收费

一段时间以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不断挑战着公众的道德底线。

一方面,旅客霸座、乘客强抢公交车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这一届旅客相当不省心,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不时发生。

另一方面,这一届的承运人也让人很无奈。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况也一直存在。

实践中客运合同领域的突出问题必须要管一管了。二审稿对客运合同作了较大的修改,作出多项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二是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三是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拟强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信息,进一步规范业主炒物业行为

现实生活中,原本应当和谐共处的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经常上演着“爱恨情仇”。一方面,个别业主觉得物业服务不到位,并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或者集体炒掉物业想另起炉灶。另一方面,交的物业费都花在哪里、小区广告盈利到底有多少,很多都是一笔“糊涂账”,业主想知道也无从得知。

物业服务合同是草案一审稿中专门新增的一章。对此,各方普遍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合同,明确规定这类合同很有必要,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建议在此基础上,针对物业服务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些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和完善。

为此,二审稿对物业服务合同作出进一步完善:一是,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的单方解除权,将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修改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三是,考虑到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混合性合同,既具有委托合同的特性,也具有承揽合同的特性,不宜笼统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删去草案一审稿中“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接受不接受格式条款,弱势方自己说了算

网络购物时,有的电商平台或者电商单方故意提供字体特别小的合同版本或者直接隐藏在网页后面看不到,导致部分消费者“傻傻”看不清楚。一直以来,消费领域的合同较多都采用格式条款,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很有可能利用强势地位,侵害弱势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出现纠纷,这些条款本身能不能视为合同内容来对待、产不产生效力等一直有争论。

为保护格式合同弱势一方当事人,草案一审稿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此,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条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的格式条款相对方利益,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情形下,应当由格式条款相对方决定该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只要依法成立就受保护,发出诚信强烈信号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为了加强对合同效力的保护,草案二审稿新增了这一规定。虽然只增加了这一句话,但是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就是要求在市场经济当中双方都要信守合同,要有强烈的契约精神。

细心观察不难发现,实践中,任意违反合同、干涉合同订立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构建诚信社会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草案此次明确对合同效力的保护,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体现,也是保护市场主体、维护诚信的根本要求。

“助残”赠与不可撤销,不交付的可以要求交付

为了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草案二审稿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情形,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同时规定,以上这几种情形下,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防止连环担保被拖累,将先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

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但是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除外。

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方式,原则上宜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概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会加重实践中因互相担保或者连环担保导致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问题,影响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

考虑到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二审稿作出修改,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小企业融资好助手,新设保理合同专章

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的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保理业务可以为实体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特别是可以为中小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实体店发展很有意义。

但有的意见提出,当前我国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体量庞大,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时常发生纠纷,亟需立法加以规范。且保理业务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在权利义务设置、对外效力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对保理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据此,二审稿设专章规定保理合同。

借款合同太复杂,是否区分如何规定以后再说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一审稿对借款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民间借贷对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建议草案将借款合同区分为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民间借贷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政策等诸多问题。对借款合同是否区分、如何规定,需作进一步调研论证。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席锋宇 常煜 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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