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聚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审议:网约车无人驾驶车应统统入法 车在路上责任就要跟上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网约车领域频频出事,这种交通运输新业态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无人驾驶汽车已经上路,未来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担当?

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建议在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增加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同时应对无人驾驶领域也有所涉及。

网约车平台责任须明确

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都提到了网约车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建议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我们应该对网约车的风险控制体系作研究,应该有比较严格的违法责任的追究,否则,如果违法成本不高,就有可能导致网约车平台重视程度不够。”王砚蒙委员建议,增加网约车平台责任规定,“如果网约车平台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保有人,网约车平台属于责任主体,如果不是机动车保有人,而只是提供媒介服务,应该对网约车保有人承担监督职责,如果有过错应当与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马志武委员认为,网约平台与网约车主、网约打车人员之间构成了商业化运营模式,网约平台与登记车主均系利益的实际享有者,网约车平台在软件程序安全性运行、运营管理上是否规范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应适用特殊侵权纠纷举证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如网约平台无法证实其无过错,应认定网约平台与网约车主作为共同的赔偿责任主体,而网约车车主雇请的司机,法院则可按一般雇佣关系处理”。

“草案第983条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还是按照传统思路写的,但是现在机动车上路的情况已经比原来复杂多了,各种各样的网约车和顺风车,当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预估不到这些情况。”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建议仔细研究现在的立法和未来的修改怎么衔接的问题。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建议,在草案第986条中增加网约车等新的业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分担,并明确其是否适用第986条的相关规定,承担传统出租人和挂靠出租人的连带责任。

建议法律对无人驾驶领域未雨绸缪

虽然现在智能驾驶、无人驾驶还没有完全普及,但是在生活中确实发生过无人驾驶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对无人驾驶人工智能领域的侵权责任认定表示了关注,认为自动驾驶汽车不在法中体现,这部法就和智慧社会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太符合,所以,建议在这个地方留有余地。

“就当前人工智能发展并且带动行业变革的速度来看,应该很快就可以实现汽车的智能驾驶取代传统的人工驾驶。当前,科技创新带来商业模式的变迁,政府是非常鼓励的,但是也应当看到,由此会带来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周光权说。

鉴于此,周光权认为,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应当进行一些相应的专题研究。“我们的立法工作也要与时俱进,跟上科技创新的新时代。不要等到问题很多了,我们再来制定和修改法律,那么我们就滞后了。而且从现在的情况看,可能过不了多久,智能驾驶就会在市场推开,这样一来,传统的以人类驾驶行为为中心构建的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就难以继续适用,因此侵权责任编可以考虑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作出一些未雨绸缪的规定。”

马志武也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无人驾驶汽车已经上路,未来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对此应该有一个适当超前性判断与规制。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席锋宇 常煜 范琳松

标星+置顶法制日报

让你瞬间找到法报君

投稿的小伙伴,请发到这个邮箱 :fzrbrmt@126.com 等你!

本文来源佛山+客户端,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