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玻璃窗20楼坠落!6岁男童死亡……高空坠物,谁担责?

日前,在深圳福田区御景华城内,

一名6岁男童突然被高层坠落玻璃窗砸中,

男孩血流满地、当场昏迷……

母亲跪地崩溃,这一幕让人揪心▼

最终……

被砸伤的5岁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

好端端的

窗户怎么会突然掉下来呢?

这不是该小区第一次掉玻璃窗

5月22日就曾发生过窗户坠落事件

当时4栋8楼一业主

在安装窗外空调时违规操作

导致房间窗户的一扇玻璃

坠落到一楼人行过道

当时所幸没有伤及行人

高空抛物有多严重?

也许很多人认为

随手扔出窗外的东西很轻

应该不会砸伤人

也有些人明知建筑物存在不安全情况

而漠视翻新管理,心存侥幸

但事实并非如此

30克的鸡蛋从高空坠下的能量 

超乎你想象

4楼抛下来会让人起肿包

18楼抛下来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

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近年来

高空抛物的事件也时有报道

佛山曾有住宅外墙瓷砖剥落,掉下一块砸烂4个花盆。

2019年6月1日,家住黑龙江佳木斯的张女士发现自家车的前挡风玻璃碎了,玻璃上还有豆腐残渣。

2018年4月15日14时许,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路过的张萍(化名)被砸中,她瞬间倒地不省人事,大狗随后起身离开现场,不知所踪。被砸成高位截瘫的张萍,在找不到狗主的情况下,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11日,四川的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准备回家,经过人行道时,突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女婴被砸身亡。

高空抛物的新闻屡见不鲜

而“肇事者”通常难以确定

那么,“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

逃得掉法律的制裁吗?

答案当然是逃不掉

关于高空抛物责任

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吕伟虹主任律师

有话要说

↓↓↓

高空坠物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公权力应介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受害人构成轻伤及以上的情况),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首先,该类案件本来就是刑事案件。

高空坠物虽物品简单,但由于下降的速度和加速度,往往致人严重损害。而只要够上轻伤的标准,侵权人就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而以往却一直将此类案件单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差强人意。

其次,刑事诉讼更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将动用国家公权力进行调查取证,大大高于公民的取证能力,解决了此类案件举证难的问题。公安机关可以利用现代先进的侦查技术对高空坠落物品的进行指纹检验、对其残留的毛发、皮屑、指甲等进行DNA检验,举证的难题即迎刃而解。

最后,该类案件关系到公共安全。

高空坠物是对公共安全的极大危害,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任何人随时随地都切实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因此为保护公共安全,从社会效果考虑,国家公权力须介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侦查和起诉。

在社会管理方面应注意什么?

高空安全关乎到每一个人的利益,不能等到事故发生了我们才去想如何解决,一次次的高空事故已经足够我们警醒。

另外,相关部门也应该想想,如何能从技术手段、防护设备的角度来减少因失误而发生的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只有头顶更安全了,我们的心才能更踏实,走在路上才能更安心。

如果不能确定责任人,怎么办?

首先,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如监控录像)高空抛物的实际实施人,那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追究该实施人的法律责任。

但是,现实生活中更为常见的情形往往是找不到具体实施人,那么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高空坠物不能明确具体责任人的,业主除非有证据证明不是自己干的,否则就要“连坐”,即由涉事高层建筑内所有存在可能掉落致害物件的业主共同承担责任。

比如说,从一高层掉下一个花盆砸伤路人,但无法确定是从哪家掉下来的,除非业主能证明自己家没有花盆或者花盆不可能从自己家掉落并砸伤路人等,其余业主都应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而当其余业主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又找到具体加害者的,其余业主可以要求该加害人返还他们支付的赔偿费用。

如果楼上的是租户,业主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高空坠物属于一般民事侵权,应当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如果在房屋的业主没有在此居住,而居住的是承租者,那么,承租者要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了房屋的修缮,由业主承担的话,业主没有承担修缮责任,造成了损害,业主也要承担责任。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 | 平安南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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