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0年未成年人审判庭设立以来,顺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审判从初步构建、积极探索到全面发展,不断迈上新的台阶,始终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创立“少年司法品牌”为工作目标,坚持“依法审判青少年权益案件,创新举措矫正未成年犯,积极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有效防范青少年被不法侵害” 三个定位,做到常规动作与推进创新相结合,建立完善圆桌审判、分案审理、合适成年人参与、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健全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共情谅解等特色机制,创新未成年罪犯帮教模式,改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方式,逐步构建起与公检司及社会各部门的协作工作体系。在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的同时,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及避免遭受不法侵害,为佛山市顺德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走出了一条法理与情理相融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独具顺德特色的少年司法之路。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籍未成年人审判庭成立九年之际,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白皮书,旨在通过九年来典型犯罪案例的分析,积极探索科学构建未成年人审判机制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起携手为青春护航!

1
2010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成立。
2
2011年
被授予佛山市“青少年维权岗”和顺德区“巾帼文明岗”的称号。
3
2012年
陈晓红庭长被评为广东省少年审判先进个人;
护航志愿队顺德分队被佛山中院授予“优秀分队”称号。
4
2013年
被授予顺德区“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首创司法预警机制,发出全省首份《司法预警书》,随后连续四年每年向社会发出一份。
5
2014年
创建“陪审帮教对接”工作机制;
发布防范不法侵害的《十六字口诀》读本;
“火烧村庙之后”案例在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栏目报道;
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设立“少年司法陪审帮教基地”;
护航志愿队帮教活动成功申报为“2014年佛山市志愿服务重点项目”;
被授予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6
2015年
被授予佛山市顺德区“青少年文明号”称号。
7
2017年
自2017年起先后两年前往云南、广西等地帮教未成年缓刑犯;
携手顺德第四职教集团建立“法治online”教育基地。
8
2018年
发布《十六字口诀》动漫版,“法治online”App正式上线;
欧阳某某等人校园欺凌案被选为广东省十大典型案例。
9
2019年
被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发“青少年维权岗”。


(一)创新帮教工作机制

2014年5月创建“1+1+2”陪审帮教机制,图为启动仪式

2014年8月26日在看守所创建陪审帮教基地

组织志愿者深入监狱对服刑少年犯进行回访

安排志愿者为少年犯进行心理辅导

走访顺德辖区各司法行政部门,了解本地社区矫正人员情况

联合异地司法行政部门帮教,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二)改进普法宣传方式
1法制校园行

2012年陈晓红法官在城区中学开展法制知识讲座

2013年幸金球法官在北滘职业技术学校学生18岁成人礼上寄语同学们

2016年5月在李伟强职业技术学校指导模拟法庭

2017年6月陈海英法官在陈村职业技术学校开展禁毒教育讲座

2017年9月陈海英法官在梁球琚职业技术学校开展新生法制教育

2018年11月林晓春法官在容桂容里中学普法
2法制进企业

2013年8月陈海英、林晓春等法官牵手奔朗公司开展护航活动

2015年6月陈晓红法官送法进海信科龙公司
3创建法治online教育基地

2017年11月28日联合区第四职教集团共同创建法治online教育基地

2017年11月28日万选才院长在法治online教育基地启动仪式上致辞

2018年6月26日,邀请基地学生在法院第一审判庭旁听毒品犯罪案件庭审

2018年12月4日在法治online教育基地开展宪法进校园活动
4多渠道的法制宣传

五庙宇被烧案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CCTV12“道德观察”栏目报道五庙宇被烧案

编写犯罪侵害应急教育系列之《十六字口诀》青少年读本

2014年开始,连续四年发布司法预警书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曾寄语青少年: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对于扣错了扣子的青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早提出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让涉罪的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因此,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少年司法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区委领导及上级法院的指导、各级行政机关的支持和社会各界机构的关怀下,顺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一直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创立“少年司法品牌”为工作目标,形成了“依法审判青少年权益案件,创新举措矫正未成年罪犯,积极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有效防范青少年被不法侵害” 三个定位。顺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以下简称顺德法院少审庭)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截至2019年4月,依法审结了未成年被告人(含成年同案人)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合共2640件,被告人4342名,挽救和矫治了一大批未成年罪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同时,通过机制创新,借助社会力量与司法审判相结合,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防范被侵害工作上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成绩,为我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走出了一条独具顺德特色的少年司法之路。

(一)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1、2011年至2018年,顺德区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数经历了“高位运行、平稳回落”两个阶段。

顺德区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数年份图
2、2011年至2018年,顺德区未成年被告人数也经历了“高位运行、平稳回落”两个阶段。

顺德区未成年被告人数年份图
3、2011年至2018年,顺德区未成年被告人数占总被告人数呈现平稳回落的走势。

未成年被告人数占总被告人数比例年份图
4、顺德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主要以盗窃罪与抢劫罪为主,两类犯罪案件数共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的63%。

顺德区未成年犯罪案件类型图
5、顺德区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主要集中于16-17周岁,占总人数的90%。

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分布图
6、顺德区外地未成年人犯罪比率长期居高不下,并且在2016年以来,有明显上升的趋势,比例畸高。

本地户籍与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数比率
(二)总体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四化”的特点: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主体群体化、犯罪动机冲动化、犯罪手段暴力化。一是犯罪类型多样化。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愈发多样化,已经从之前单一的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衍变为多样性犯罪,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甚至开设赌场、涉毒等犯罪都屡见不鲜。二是犯罪主体群体化。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存在明显的盲目从众心理,结伴行事,因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群体化趋向较为明显。近年来,未成年人盗窃、抢劫、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案件绝大多数是结伙作案。三是犯罪动机冲动化。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导致其行事冲动、不计后果,表现在其犯罪行为中即是犯罪动机冲动且随意,根据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至少半数以上符合此特征。四是犯罪手段暴力化。未成年人参与的犯罪活动中,三分之一以上利用暴力手段达到犯罪目的。未成年人寻求刺激、报复泄愤的不良心理使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暴力化。
2、与网络和网吧相关联的违法犯罪案件数呈现增长的趋势。2011年,涉网络和网吧未成年犯罪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总数19%,至2018年,涉网络和网吧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占比增长为38%。该类案件主要特点有:一是以网络为媒介邀约犯罪或侵害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不强,对不良网络信息警惕性不高,易被引诱犯罪,甚至被非法侵害。比如,以网络为媒介邀约共同盗窃、抢劫等;以网络交友为名义进行诈骗,甚至引发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侵害。二是网络游戏致未成年人心理扭曲引发违法犯罪。网络游戏中夹杂了不少宣扬打斗、凶杀、恐怖、色情的内容,对未成年人的性格培养产生不良影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乃至扭曲了其人生观和价值观,甚至诱导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未成年人长期沉溺网吧无经济来源致违法犯罪。部分未成年人长期沉溺于网吧,并因此导致经济拮据,加之受网络暴力文化、上网成瘾和自控力差等多重因素影响,极易走上盗窃、抢夺、抢劫等违法犯罪之路。
3、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形势不容乐观,虽然毒情相对可控,但涉毒人数有增无减,涉毒案件呈现了新特点、新危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新型毒品比例较大且隐蔽性强,对未成年人影响较深。新型毒品外观包装跟咖啡、奶茶类似,对一般人有较强迷惑性,特别是对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根据公安机关的缉毒实践来看,上述毒品除了对神经系统有损伤外,新型毒品的兴奋性和致幻性易激发性欲,增加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概率。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成为青少年涉毒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未成年人认为以下行为不构成犯罪:免费提供场地容留吸毒,在毒品犯罪中扮演毒品传递者的角色,免费帮人运送毒品,出于朋友义气在警方缉毒时帮忙销毁毒品等行为。其中,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成为未成年人司法审判的重点罪名之一,且案件数量占毒品案件比例较大,达到25%,容留地点除了出租房、宾馆、酒店,还包括办公室、临时工棚等。三是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涉毒人数呈上升趋势。不少本地户籍的涉毒人员经济较为殷实,且多数涉案人员无固定职业或者其空闲时间较多。该类涉毒犯罪呈现群体性特征,一般以朋友、老乡等群体在相对隐蔽环境下进行涉毒犯罪。四是通过物流手段涉毒案件增多。近年来,在电商平台的推动下,物流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物流行业存在监管体系滞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使得犯罪分子利用物流作为涉毒犯罪的其中一个运输通道。
4、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性侵类案件占比较高。根据数据显示,性侵类案件如强奸、猥亵儿童等,占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该类案件往往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被侵害对象以十岁以下的女幼童为主。在被侵害的对象中,以十岁以下女幼童为主,以猥亵行为居多。二是被侵害儿童的父母对子女疏于照看。被侵害儿童的父母因工作较忙,无暇照看子女,或者因父母对该问题认识不到位,缺乏对子女的看护及教育,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三是针对某一名被害人连续多次作案的案件较多。特别是猥亵儿童罪中,绝大多数被告人针对某一名被害人连续多次作案,甚至针对多名被害人连续作案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第一次作案后,由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受到恐吓等原因,不敢寻求救济途径,导致犯罪分子连续多次作案。四是熟人作案比例偏高。被害人与作案者一般较为熟悉,例如作案者以小恩小惠引诱被害人,作案后被害人一般不会或不敢对外声张。

(一)创新驱动,增强少审工作实效
顺德法院少审庭围绕少年司法工作的“三个定位”,结合实际工作大胆开展了一系列创新,推出了多项特色工作机制,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彰显顺德法院少年司法的社会责任。
1、增强工作研判,逐年发布《司法预警书》。
为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和防范被不法侵害,顺德法院少审庭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后,以《司法预警书》的形式向社会予以通报,向有关政府部门、学校和广大家长发出预警,在风险前亮起“红灯”,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顺德法院在全省首创的司法预警机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截至目前,少审庭共开展四次司法预警的调研,发出4份《司法预警书》,其中,2013年,针对顺德多个镇街呈暴力犯罪、性侵害多发的趋势,发出首份《司法预警书》;2014年,针对少审案件与网络或网吧高度关联的特点,发布了《关于青少年涉网络或网吧违法犯罪的司法预警书》;2015年,针对近年涉未成年人案件呈团伙化趋势,发布了《关于青少年团伙性犯罪案件发案形势的司法预警书》;2016年,针对毒品犯罪多发的形势,发布了《关于顺德区涉毒犯罪案件发案形势通报及未成年人防毒工作的司法预警书》。
2、着力深化联动,多方协作进行帮教。
一是成立佛山护航志愿服务队顺德分队。在佛山中院的指导、组织下,顺德法院少审庭成立了“佛山护航志愿服务队顺德分队”,连续十年开展以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为工作目标的专业志愿服务。
二是创建“1+1+2”陪审帮教对接工作机制。为加强失足少年的帮教工作,让更多失足少年在矫正过程中得到专业、持久、有效的帮扶,2014年5月顺德法院少审庭创建了针对未成年罪犯的“1+1+2(1名主审法官+1名陪审员+2名志愿者)”陪审帮教对接工作机制。少审庭通过挖掘专家陪审员的专业优势,引导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同时,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庭中思想改造教育、判后的生活帮扶、远期的职业指导等多方面工作,引导未成年罪犯重塑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向社会广泛招募具备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对失足少年进行长期跟进帮扶,使失足少年改过自新,可以独立走向社会。目前,该机制运行良好,组建了一支由3名员额法官、20名陪审员、26名志愿者组成的陪审帮教团队,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对失足少年进行有效的帮扶工作。
三是成立“少年司法陪审帮教基地”。为了扩大帮教范围,将帮教对象延伸至羁押期剩余三个月的未成年犯,2014年8月,顺德法院在顺德区看守所成立“少年司法陪审帮教基地”,并先后多次到该基地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归社会前的心理介入辅导,帮助未成年犯放下心理戒备,树立重返社会信心,更好回归和融入社会。
四是建立异地回访帮教机制。鉴于顺德区的未成年罪犯大部分属于外来流动人口,被判处非监禁刑且不具备在顺德实施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必须回到原户籍地进行社区矫正。2017年,顺德法院联合异地司法行政部门、普法机构,建立了异地回访帮教机制。截至目前,顺德法院少审庭法官带领帮教团队先后走访了云南省大理自治州弥渡县、广西桂平市、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等地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帮教工作。通过联合异地司法局的力量,在了解未成年缓刑犯帮教效果的同时,与当地司法局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增强帮教对象的矫正效果,助力未成年人顺利融入社会。
3、着眼案件实例,专题编著系列读本教材。
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往往因被害人未掌握应对不法侵害的有关知识,而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顺德法院少审庭经调研认为,确有必要在全区开展相关教育工作。2013年下半年,少审庭组织法官梳理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开展了针对全区青少年应对不法侵害的教育,首次提出“生命第一,冷静对话,积极求援,保全证据”的十六字口诀。为方便广大中小学生学习和增强教育效果,少审庭组织编写了近万字的配套读本,包括《<十六字口诀>详细解析》、《法官评说青少年如何防范犯罪侵害》、《向“淡定姐”学习》等正反面典型案例,通过发放纸质版教材和发送电子版教材的形式向全区学生发布。顺德法院少审庭通过专题策划和以案说法的普法形式,弥补了当前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非专业性;对各中小学校逐步建立长效应急教育机制起到了加速作用,得到广泛的认可。
4、线上线下并举,多载体开展普法教育。
一是连续十年开展“法制校园行”活动。顺德法院少审庭成立以来,少审庭法官在顺德辖区内的初高中学校以及各镇街的职业技术学校共开展了51场法制宣讲活动,为超过30000名学生进行了普法教育。同时,连续五年接受大良街道办事处的邀请,前往其在李伟强职业技术学校设立的“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定期开展普法教育讲座,近万名师生聆听了少审庭法官关于少年司法形势的报告,并学习了有关预防犯罪和防范被不法侵害的知识。此外,2018年,顺德法院少审庭也联合容桂公安分局、容桂司法所等部门在容桂外国语学校、容桂红旗中学建立禁毒普法流动教育基地,并依托该基地开展禁毒宣传,提高青少年毒品防范意识,远离毒品危害。
二是建立“法治online”教育基地。2017年11月28日,顺德法院联合区第四职教集团共同创建少年司法护苗行动,“法治online”教育基地顺利揭牌。“法治online”教育基地主要以线上线下交互的方式,帮助学生更好的学习法律。在线上,“法治online”教育基地结合App的模式,通过VR、人工智能等方式,建立立体、直观的法治场景,让青少年身临其境,创造出更加立体的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的新载体;在线下,少审庭法官们广泛开展“法官进校园”大讲堂、组织学生旁听庭审、提供案件模拟法庭以及法制宣传、法律指导等各类型法制教育活动。通过线上线下交互的方式,让学生既能通过反复观看和体验,细致深入地理解和吸收教育基地所要表达的法律精神,进而使其对法律心怀敬畏,同时又能通过对不法侵害、消防、交通事故、毒艾风险等事件的场景应对模拟演练,帮助学生切实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依托该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顺德法院少审庭依托“法治online”教育基地,开展多项法治宣传活动:举办法制讲座,吸引近千名学生围观;在“12·4”国家宪法日四校同时举办活动,超过8000名学生参加;在“6·26”国际禁毒日组织学生旁听庭审,让400名学生现场感受庭审的威严;发布防范未成年人被不法侵害的《十六字口诀》动漫版,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向未成年人传授预防不法侵害的方法。
5、深入企业普法,切实延伸法制教育触角。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罪犯及未成年被害人绝大多数属于外来人口的情况,顺德法院少审庭将法制宣讲由学校延伸至顺德辖区内的大中型企业。关心“小候鸟”的健康成长,少审庭法官们走进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海信科龙集团等企业开展讲座,以外来务工子女犯罪原因及如何加强自我防范等为主题开展讲座,希望引起外来务工人员的重视,加强对其子女的监管,防患于未然。
6、强化人文关怀,建立“共情谅解”机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少审庭法官通过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促成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谅解,以共情的方式帮助被告人真诚悔悟,尽可能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让被害人更直观地感受到法律力量带来的安全感,让其通过法律重新找回对社会的信心。
7、拉长工作战线,助力轻刑少年入学。
针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回归学校难的困境,顺德法院少审庭与顺德多所职业技术学校、高级中学建立了轻刑少年入学协调机制,目前已成功协调了12名未成年缓刑犯入校继续学习。
(二)规范驱动,保障少审工作质量
顺德法院少审庭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落实上级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政策,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建立“圆桌审判庭”。在一般刑事案件审理中,采用普通法庭的设置更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和严肃。但是,未成年被告人因心智尚未成熟,过于严肃和冰冷的法庭设置很可能不利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过和感化改造。“圆桌审判”安排去掉械具的未成年被告人与审判员(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同坐一桌,缓解被告人的紧张和对抗情绪,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文关怀。自2010年起,顺德法院少审庭通过圆桌审判的方式,共在151件案件中,让151名未成年被告人在圆桌上感受到司法审判的温度。
2、实行分案审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独特的身心特征而设置的一项特殊诉讼制度,是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对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分别起诉、分别审判的制度。该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事实进行独立审理,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特殊保护其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至今,顺德法院少审庭共对725件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70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分案审理。
3、建立庭前社会调查制度。为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过去的表现、思想作风、道德品行、家庭情况等,顺德法院少审庭自2010年起,共在148起案件中启动庭前社会调查,涉及160名未成年被告人。通过庭前的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个性特点、成长过程中有无劣迹史等,探究其归案后的心理状态等,从而为定罪量刑提供参考。
4、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顺德法院少审庭共吸纳了13位具有心理咨询背景并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教师、社会工作者等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了253件案件、涉257名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让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缺席情况下充当其法定代理人的角色,保障其合法权益。
5、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顺德法院少审庭严格按照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佛山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至今,对审结的1590件2060名未成年犯罪人封存了犯罪记录,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扫除障碍。

预防工作不仅需要各级政府机关的积极主导,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减少未成年人可能受到的伤害。
(一)锁定犯罪区域,精准排查防控
统计显示,顺德区未成年人涉罪场所相对集中,主要分布在学校、网吧、球场以及KTV、酒吧等场所,案发时间主要集中在晚上放学以后以及寒暑假期间。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上述场所的巡查力度,特别是在案件高发时段进行重点排查。
(二)积极引导就业,扼制犯罪冲动
从近年来的犯罪数据可以看出,经济状况满足不了需求是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因素。“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当劳动报酬足以遏制个体产生犯罪冲动的时候,小案值的侵财犯罪将大幅减少。对于中途辍学以及犯罪后难以回归校园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承受着经济压力,同时也面临就业难的困境。因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引导未成年人就业的工作。
(三)给予特殊关照,遏止犯罪苗头
顺德区的未成年罪犯超过一半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校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者,对此需肩负起让未成年人遵礼、明法、守法的责任,重视每一位学生,对“问题学生”“边缘学生”做到不抛弃,不放弃。一些学校对上述学生的关注不到位,导致“问题学生”出现更多问题,“边缘学生”进一步被边缘化,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他们渐渐滑向了犯罪的深渊。建议学校给予该部分学生特殊的关心与鼓励,了解他们的心理状况,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将他们拉回集体,让他们重拾信心,远离歧途。建议学校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法制教育,介绍学校周边发生的典型案例,参考司法机关发出的预警书、司法建议等充实讲座内容,通过以案释法,让学生更加生动、形象、具体地认识犯罪,拒绝犯罪,远离犯罪。
(四)强化制度管理,保障校园安全
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健全学生请假、销假制度,严禁学生私自离校。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和内部人员、车辆准入制度。对于低年级学生,要健全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学生交与无登记人员。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关注学生在身体、精神上有无异常情况。若发现侵害学生的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报警并报告上级部门。
(五)重视家庭教育,履行监护职能
从近年来审理案件可以看出,家庭教育的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家庭是未成年人的避风港,也是未成年人一辈子的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护职责。建议父母多抽出时间与孩子交流,辅导孩子功课,参与亲子活动。父母也可以通过多渠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学习如何与孩子相处,如何更好地教育孩子。建议妇联、团委等相关职能机构组织家庭教育方面的专业人员进厂、进社区等对父母进行宣传和培训,切实提高家长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平;对于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建议未成年人所在村居委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协助监护。
(六)做好社区矫正,助力回归社会
由于未成年罪犯心智尚未成熟,未形成系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可塑性强,因此社区矫正理当成为改造未成年罪犯和防范其再犯罪的重要环节。社区矫正有别于其他监管方式,其目的是帮助矫正对象更好的回归社会,因此有必要赋予社区矫正部门相应的权限,让回归不成为空谈,让希望不成为失望。譬如,社区矫正部门对于学校拒收未成年罪犯的情况有权建议教育部门介入处理,对于用工单位歧视未成年罪犯的情况有权建议劳动部门介入处理等,并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对此类建议予以答复。


被告人欧阳甲等人故意伤害、窝藏案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 窝藏罪 伤残 赔偿
【基本案情】
被告人欧阳乙与被害人李某某均是在校未成年学生,双方各自有一起打球、玩耍的小伙伴,经常为争抢玩耍的场地,轮流结伙欺压对方。2015年8月23日22时许,欧阳乙带领七八人(有学生及社会无业青年)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某镇一篮球场与高某带领的十几人(李某某等学生、部分社会无业青年)为以前的矛盾谈判。期间双方因为谈不拢而起争执并相互推撞,欧阳乙见对方人多怕吃亏就叫其大哥即被告人欧阳甲来帮忙打架。欧阳甲持刀具到达现场后砍伤李某某,双方打斗后各自离去。被告人彭甲明知此情况后仍开车搭载欧阳甲、欧阳乙到其外市的家中躲避,后被告人彭乙明知此情况也在外租房安排二人躲藏。
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六级伤残。后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人方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25万元,取得对方的谅解。
【裁判理由及结果】
被告人欧阳甲犯罪侵害的对象系未成年人,且综合考量自首、刑事责任年龄、赔偿等情节,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欧阳甲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欧阳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彭乙、彭甲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警示意义】
校园欺凌的存在,主要是学生对欺凌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既有对被欺凌学生身心伤害的道德漠视,也有对自身可能面临刑事惩罚的法律无知。前者缺失的是对人权的尊重,后者缺失的是对法律的敬畏。最大程度降低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需要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双管齐下。此外,校园欺凌行为最初并未发展到刑事法律惩戒的地步,通常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前期的介入是防止此类事件升级为刑事犯罪的有效手段。

被告人何某甲、梁某某、何某乙盗窃、放火案
【关键词】放火罪 盗窃罪 村庙 谅解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9日至6月23日,被告人何某甲、梁某某、何某乙(均系未成年人)伙同陈某某(不满14周岁,教育处理)、何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有分有合地先后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多间村庙行窃,因盗窃未果而泄愤等原因放火烧庙。其中,被告人何某甲参与放火5宗,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7000元,另有部分被毁财物未能核价;被告人何某乙参与放火3宗,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另有部分被毁财物未能核价,参与盗窃3宗;被告人梁某某参与放火1宗,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另有部分被毁财物未能核价。同年6月底,三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及同案人的家属赔偿了村庙所在的村委会部分款项,得到了谅解。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未成年犯这特殊的犯罪群体牵动太多人的心,稍有不慎就可能毁掉一个家庭。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强,他们因缺乏是非观而冲动犯罪,他们也会因学习成长而重归正途。本案三被告人均为在校学生,正值接受教育的最佳年龄,经过反复做工作,三名家长赔偿了本案的损失,庙宇得到重建,三名少年的行为得到乡亲们的宽容,本院以放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均适用缓刑。
【警示意义】
未成年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消费观、交友观,“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万物心存“敬畏之心”,做事忌冲动,“三思而后行”,莫让青春遭受难以承受之痛。鉴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完整,识别判断能力差的特点,作为未成年人家长,应当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作为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法律意识及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作为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成长培育良好的空间,不要让色情、暴力、犯罪充斥在其身边。

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彭某某、陈甲、伍乙、卢丙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在校生学生 社会青年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彭某某(在校生)、陈甲(社会青年)驾驶摩托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广客隆路口时,突然有一辆小车后视镜碰撞了陈甲的腰部,陈甲遂驾驶摩托车追赶那辆小车,但没有追上。后周某某称那伙人是杏坛镇吉佑村人,并提出去百丈桥守候对方。陈甲、彭某某、周某某遂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伍乙、卢丙(社会青年)等人并带备伸缩棍、木棍等工具去到百丈桥。23时许,有两辆摩托车途经百丈桥,周某某等人认为该两辆摩托车就是刚才开小车碰撞的那伙人,于是,陈甲等七人分别驾乘四辆摩托车去追赶那两辆摩托车,未果。次日凌晨,被害人麦甲、麦乙、卢丙驾驶两辆摩托车途经,周某某等人称被害人麦甲、麦乙、卢丙就是刚才那伙人,陈甲等七人持棍冲过去追打麦甲、麦乙、卢丙,砸毁麦甲丢弃在现场的摩托车(经鉴定损毁价值人民币1300元)。其中卢丙在逃离过程中被陈甲手持木棍打伤背部(未作伤情鉴定)。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彭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麦甲、卢丙达成和解,吴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彭某某的家属共同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合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理由及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彭某某、陈甲、伍乙、卢丙归案后均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彭某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在校学生。
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彭某某、伍乙的家属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陈甲是累犯。
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甲、伍乙、卢丙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警示意义】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心智尚未成熟,未曾踏足社会,在接触社会青年时,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在不知不觉中,打着所谓的朋友义气、江湖义气的“鸡血”,滑向了犯罪的深渊。从案件的犯罪时间可以清楚知晓,当时正处于暑假的一天深夜,学生放假闲散在家,父母对孩子的管理、约束力的不足,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其未成年前,有监督和教育的责任,父母监护责任的缺失,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犯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份至2015年8月29日期间(经查,案发时间均在寒、暑假及国家公众假期),被告人董某某(大专在校生)先后四次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屋内容留同案人陈某、朱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裁判理由及结果】
综合考量坦白、刑事责任年龄等情节,且被告人董某某仍系在校生,案发后悔罪态度深刻,从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角度出发,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警示意义】
现今社会物欲横流,青年学子为追求刺激伙同朋友一起吸毒,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建议和举措:1.家长应关注子女大额的消费去向,对于超过学生合理消费区间的金额应及时了解缘由;同时,在假期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和引导,适当安排健康的假期活动,消化其富余的精力。2.禁毒工作任重道远,普及禁毒知识尤其是校园禁毒应常抓不懈。

被告人王某强奸案
【关键词】强奸罪 微信 在校学生 不雅视频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用“杨洁霞”的假名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害人文某某(女,未成年,系佛山市顺德区某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以赚快钱为由引诱文某某从事性陪侍工作。次日,被告人王某将文某某约至某公寓2068房,在脱去文某某的衣服后又意图与文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文某某拒绝后,被告人王某以拍了文某某的裸照和不雅视频要发布上网相威胁,强行与文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又以发布裸照及不雅视频相威胁,将文某某带到某出租房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多次联系被害人,以发布裸照及不雅视频相威胁,要求文某某带上妹妹一起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后文某某报警。
【裁判理由及结果】
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所侵害的对象系未成年在校学生,且先后两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综合考虑其他犯罪情节,本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警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网络为媒介,利用被害人赚快钱的心理,欺骗被害人与其见面,强迫其发生性关系,再利用被害人害怕裸体照片被公开的心理,提出各种要求,令被害人言听计从,不敢反抗的恶性案件。通过本案,警示公众,特别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学生,网络交友需谨慎。学生的正业是学习,业余时间打工应通过正当途径,并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同时未成年人在遇到侵害后不要慌张,积极寻求家人、公安机关的帮助,以保护自身的安全。

林某某强奸案
【关键词】强奸罪 校园早恋 未满十四周岁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某(某职校学生,时年十六岁)通过腾讯QQ认识了被害人梁某某(女,在校学生,时年十三岁),后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梁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在梁某某家中与其发生了一次性行为。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案双方虽系自愿发生性行为,但案发时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本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警示意义】
校园早恋并不鲜见,但许多学生对于早恋偷尝禁果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不知悉,基于幼女对性防卫认知不足的现实,从保护幼女的角度出发,我国刑法规定对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以强奸论。该案提醒校方及家长注意,有必要在学生步入青春期时普及健康的两性观,倡导学业为重,男女生交往应互相尊重,早恋易失恋,且存在怀孕、卫生疾病等诸多风险。

被告人莫某某盗窃案
【关键词】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未成年人)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出租屋,趁父亲上班、母亲熟睡之机,去到父母的卧室偷走家长藏放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得手后离家外出。同日6时许,被告人父亲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莫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3月13日抓获被告人莫某某。破案后赃款无法起回。案发后,被告人的父母出具谅解书,原谅了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
【裁判理由及结果】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系盗窃家庭成员财物,并取得谅解,但考虑其父母请求通过刑事处罚给予孩子深刻教训,综合本案其他情节,本院判定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警示意义】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多是以修复家庭亲情为基础,在尊重失足少年家属的前提下,通过对被告人低限度的惩罚矫正其陋习。同时提醒家长注意家庭财物的安全,大额资金应及时存放到银行;也提醒教育子女偷盗亲属财物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溺婴 未遂 保护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女)于2011年9月中旬与梁某培结婚,后于2011年10月5日生下儿子梁某某,并居住在夫家。因常常独自一人照顾儿子,且自己与丈夫均无工作(结婚时摆酒欠债),被告人张某某感到心理压力大,负担重,遂产生了杀死儿子的念头。2011年10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趁家中无人溺婴后将之丢弃在离家不远的蕉林中。而后,被告人张某某向其家人谎称儿子在家中被人抱走。民警接报后与群众经寻找在蕉林处发现被害人梁某某未死亡,立即将其送医院救治,经治疗,被害人梁某某正常健康成长,未见后遗症。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无精神病,案发时具有完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被害人的其他亲属亦均能原谅被告人的行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家庭健全,完善其成长环境,综合其他因素考量,本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警示意义】
本案被告人夫家并不富裕,其家庭因结婚摆酒等而背负债务。家庭的经济困顿及产后的精神压抑是被告人犯罪的重要因素,所幸弑子未果,且家人都反省到自己的错误,家庭得以有机会修复。1、当下农村的扶贫攻坚任务,不仅要重视物质上的脱贫,也要与穷病的风俗和思想做斗争,避免铺张浪费,倡导勤俭致富。2、妇女的产后精神辅导仍是社会治理的盲区,倡导村居和相关妇女权益组织积极开展相关活动。3、仅从关心下一代的角度出发,夫妻也应时常关心自己的另一半,了解其思想动向,开解其心结,避免人伦悲剧。

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国家、社会的命运紧密相连。引导未成年人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司法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让审判更有温度。顺德区人民法院将不断探索更有效的未成年人审判、保护方案,防止更多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让更多失足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