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2日 Saturday

“父母离婚后,爸爸不让妈妈来看我!”——一场探望权的“拉锯战”

“我的父母离婚了,

我的爸爸却不让妈妈探望我......”

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许多夫妻在离异时就已矛盾冲突激烈,

使得他们无法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的探视问题,这是探望权执行难的根源所在。

很多时候,即使通过法院调解,

也未必可以使双方“好聚好散”,

甚至双方还继续展开

探望权的拉锯战。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1日,小迪与阿豪协议离婚,二人经过商量,决定婚生儿子小龙由阿豪抚养。

但是,从2015年开始,因为阿豪要照顾重病的母亲,儿子小龙大部分时间跟随小迪生活,直至到2019年春节前,阿豪向小迪提出要将小龙接回,小迪考虑到之前双方已经商定将小龙交由阿豪抚养,所以同意了阿豪接走小龙。

之后,小迪想行使自己作为母亲的权力与孩子有一小段时间相处,但小迪每次要求探望小龙时,阿豪总是无理拒绝。

小迪为维护自身的探望权,于是将阿豪起诉至南海法院。

(网络资料图)

探望权之争——一场没有赢家的战斗

原告小迪与被告阿豪探望权纠纷一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于2019年5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小迪可在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9点到被告阿豪家楼下接婚生儿子小龙回小迪家生活,小迪应在周日下午6点前将小龙送回阿豪家。

但被告阿豪并未履行协助原告小迪探视婚生儿子的义务,小迪在6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同日立案执行并由桂城法庭执行员房观桃承办。

为何此类案件难以执行?法官们为此又做了哪些努力?南法君这就带大家真实感受探望权案件执行难!

(网络资料图)

7月4日,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阿豪住所地邮寄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传票,被执行人阿豪按传票传唤时间在7月12日到庭。

执行开庭中,阿豪向法庭保证主动配合申请执行人小迪行使探视权,表示只要小迪在每月的双周周六早上9点到他家楼下并用其女儿的电话联系他,他就会把婚生儿子小龙带下楼协助小迪探望。

可是,阿豪并没有遵守承诺......

7月26日上午9时

小迪到达被执行人阿豪家楼下时使用其女儿的电话拨打了阿豪的电话,阿豪接听电话后未正面回应小迪提出接走小龙的要求,且一直未将小龙带至楼下配合小迪探视。

8月2日小迪向法院提交了上述探视过程的视频光盘,证明自己依法行使探视权但遭到阿豪拒绝。法院收到该证据后通过邮寄传票及发送短信的方式传唤被执行人阿豪到庭询问,但阿豪本人收到传票并未在传唤时间到庭。 8月10日上午9时小迪再次来到阿豪家楼下希望能接走儿子小龙进行探视,但多次拨打阿豪电话,阿豪都没有接听,更加没有将小龙带到楼下。

法院再次致电阿豪询问不配合探视的原因,阿豪在电话中回复探视的问题要等他和小迪的其他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协商。

8月22日上午,法院再次传唤被执行人阿豪到庭,阿豪到庭后在执行大会中被询问为何不配合探视时称,儿子小龙已被带回老家现不在佛山,无法配合探视。

经执行员释法后,被执行人阿豪仍未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也未表示今后会配合申请执行人小迪行使探视权。

于是,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阿豪宣读拘留决定书,对阿豪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并已实际送拘。

其实,在执行探望权案件时,

法官也会感到心痛,

执行过程中让人进退两难。

这些法条,

希望当事人也牢记于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三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百零四条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第五百零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每一个探望权纠纷的背后,都有一段剪不断理还乱的爱恨情殇,但作为孩子的父母,应该更多地为孩子着想,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切莫以爱的名义再次伤害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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