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狗咬狗,咬死狗;人打狗,被刑拘”
近日,龙江发生的
金毛犬咬死贵宾犬后
被贵宾犬主人打死的事件
持续发酵
(点击观看视频)
事件回顾
6月24日早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保利上城小区内,一条未拴绳子的贵宾犬突然冲向一只金毛犬,金毛犬将贵宾犬咬死。
事件发生后,贵宾犬的主人何某民先后用扳手、木棍等将金毛犬“殴打致死”。金毛犬主人的父母也在此过程中受伤住院。


据金毛犬主人王先生此前介绍,他饲养这只金毛的7年时间里花费了30万元左右,对此有网友质疑其报出此花费价格是为了获得更多赔偿。
对此,王先生称,根本没有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对于之后的索赔会全部捐给“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

6月29日凌晨,顺德公安发布通报:经初步调查,何某民交代因自家贵宾犬被同小区的金毛犬咬死,而动手将金毛犬打死的事实。
7月1日,警方通报调查最新进展
6月24日上午,110接报:顺德区龙江镇一小区内,一男子打死一条金毛犬。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民警现场了解到,带犬老人王某德(男,71岁,江西人)的金毛犬在小区咬死一只贵宾犬,随后该贵宾犬的主人何某民(男,22岁,浙江人)赶到,情绪激动,持棍棒等物追打金毛犬,将金毛犬打死。
6月24日下午,王某德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根据其反映被人推倒、犬只被打死的诉求,办案民警告知其及时到医院诊治并提供相关诊断证明等,公安机关将对其开展伤情鉴定;并请其提供死亡金毛犬相关证明资料等。
期间,法医依法对王某德进行身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为“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王某德的妻子林某莲身体损伤鉴定意见为“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其家人在网上公开的腰椎骨折伤情为陈旧性骨折。
6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何某民到派出所。何某民供认用雨伞、千斤顶、木棍等打死金毛犬的事实。同日,王某德的家人向派出所提供了金毛犬的《纯种犬血统证明书》和购买账单(购入价为12000元)等资料。当晚,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对嫌疑人何某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对公众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公安机关进行了深入调查取证,初步调查情况为:
一、何某民是否打了老人?
受案之后,公安机关多方走访查证,调查了包括当事人、嫌疑人、现场目击者(含网上流传视频拍摄者)、小区保安和事主家属,调查了所能采集到的多个视频。嫌疑人、现场目击者(含网上流传视频拍摄者)、小区保安证言均没有反映嫌疑人殴打老人情节。王某德反映当时何某民用手掌推其肩部致其倒在地上受伤,经视频排查,发现嫌疑人何某民在与王某德争吵过程中用手推了王某德的肩膀一下,但王某德未倒地,双方随即分开。目前,警方暂未发现嫌疑人何某民殴打老人(包括其妻子)的行为。
二、是否有其他人参与殴打金毛犬和老人?
现场目击者(含网上流传视频拍摄者)、小区保安证言及现场视频排查均未发现其他人员参与殴打金毛犬和老人的行为。
三、何某民打死一只狗为何被刑事拘留?
何某民故意打死金毛犬的事实清楚,死亡金毛犬价值初步估价超过5000元(目前正向物价部门申请核价),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对何某民进行刑事拘留。
四、案件下一步如何发展?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调查力度,走访目击证人,收集相关的证据,协调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等,依法公平、公正办案。同时,呼吁相关知情人员提供更多线索,进一步还原案件经过。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解决,受害方可搜集证据证明自己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索赔权。
责任如何划分
一、贵宾犬被金毛犬咬死,如何担责?
有网友提出这样的问题“自己的贵宾犬被对方的金毛咬死,自己再将金毛打死,不就持平了吗?”
贵宾犬被金毛犬咬死,绝非是金毛犬主人所故意追求的结果,所以如果排除蓄意借狗报复的情况,金毛犬主人应不涉嫌犯罪。
面对贵宾犬被咬死,其主人完全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以对方狗主人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解决。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被打死的金毛犬
二、打死金毛犬涉嫌刑责?
结合本案情况,涉案男子可能单独或同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
▲ 若该男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依据相关规定,被打死的金毛犬价值应达到5000元以上,方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该男子涉嫌故意伤害罪,则依据《刑法》规定,被打老人的受伤程度应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倘若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涉案男子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涉案男子的行为也涉嫌治安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媒体报道截图
拒绝网络暴力
事发后,贵宾犬女主及打狗者遭网友“人肉”搜索,而金毛犬主的朋友也被部分网友误指为贵宾犬主,半夜被电话辱骂和恐吓。

人肉搜索行为是违法的,将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规定,如果网络“人肉”行为构成侮辱、诽谤罪,最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养狗之患仍待解决
近两年随着养狗人士的增加,无论是“狗伤人”还是“因狗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而绝大部分都是因为未按《文明养犬条例》的要求给宠物狗佩戴牵引绳造成的。



▲2019年6月19日下午,青浦区凤坚塘路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内,狗主人进入电梯后不知是何原因松掉狗绳,萨摩耶挣脱束缚,造成一名3岁男童脸部受伤;
▲2018年,成都市龙泉驿的雷女士家人在出门遛狗时不拴狗绳,导致迎面走来的谢老太倒地受伤,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雷女士赔偿谢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
……
这份佛山养犬新规
大家都好好看看

从这起事件来看
两只狗的悲剧
恐怕还是源于人的疏忽和冲动

遇事应冷静克制,依法文明处置
切勿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 | 顺德普法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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