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一段“大爷拿13元到4S店买车”的视频
在网上火了!
甚至冲上了微博热搜第二

据网传视频显示,7月9日,河北秦皇岛一退休大爷拿着13元到某品牌4S店买车,原来4S店打广告时,把“12.98万元”写成了“12.98元”。

视频中,一群大爷大妈把某4S店围得水泄不通。一位穿白色上衣的大爷对销售员说:“13,不用找了。”女销售员表示这钱不够,车卖12.98万元,并称广告打错了。
大爷不听解释,说:“你们广告上打的就是12块9毛8。你跟我玩这个,我拿钱砸死你!”旁边一位大妈也掏出手机,把屏幕对着销售员:“你看看,中国广告法上写着呢,我买!”女员工当场被气哭。
写有此广告标语的出租车照片:

照片中我们可以清清楚楚的看到,广告语的确是这样写的:某品牌国六新车价格12.98元!
视频一经转载便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不少网友看了此视频之后,纷纷发表各自的看法。

不过1天时间,后面的剧情不断反转。
事情第一次反转
7月10日,4S店经理否认炒作,并称广告打错愿担责任。
4S店发布了公告,公开致歉。这份公告显示,该店已就打错广告事件严肃处理了涉事员工,同时表示:“就此事给广大市民造成的困扰深表道歉,并愿意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且该4S店将在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下,就广告内容4S店将拿出店内现车12.98元销售”

事情再次反转
据网友爆料,11日下午该活动被叫停,因法律规定12.98元卖车将触犯法律,加上公证处因审批流程无法到场,店家决定将车捐赠。


7月11日晚17点50分,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已经向这家4S店下发了《询问通知书》,责令涉事企业立即改正,停止上述销售行为,接受询问调查。


首先,从大爷13元强买车说起。
广告不等同于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从视频中来看,该汽车广告的性质应为要约邀请。其实就是希望广大消费者来4s店买车。只是一个希望,并不具备合同效力。
换言之,这个广告上的价格不等于最终合同成立的价格。
其次,买卖合同,也是要双方达成合意,才能成立的。一方愿意,一方不愿意,买卖也成不了。
你也不能强迫别人非得卖给你。哪有牛不饮水强按头的道理?强扭的瓜也不甜啊。
强买违法,4S店可以报警的,也可以告大爷。大爷涉嫌胁迫4S店售车,迫使4S店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成交,手段包括闹店,同时涉嫌手机拍摄意图利用网络舆论达到强买目的。
最后,就算最后真的以13元的价格签订了合同,因为一辆车子的成本远不止13元,这合同也明显是显失公平的。
法律小科普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至于,是否是4S店刻意以虚假广告来吸引消费者。
视频中大爷也提到了《广告法》。
法律小科普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12.98元购买轿车并不符合生活常识,作为商品出卖一方,明显标错价格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属于可以撤销的合同,当然商家理应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工作疏漏给客户造成的误解,及时澄清误会,视频中老大爷作为消费者也没必要咄咄逼人。
再谈到12.98元卖车将触犯法律。
法律小科普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暂不论这件事情是否是炒作行为
最起码他们的确是因为广告商漏打了一个字
而带来了不少麻烦与纠纷
而这种因一字之差而带来严重后果的
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案例
1
因一字之差,
达利集团被重罚36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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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达利食品集团(以下称“达利集团”)开出3673.04万元罚单,成为史上最大虚假广告罚单,原因就是其在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可比克活动装薯片罐体上标注的“快乐助非遗,红包抢不停”的公益活动内容中提到,消费者捐助的所有红包将由达利食品集团全部捐赠给“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然而经过江苏省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这个“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根本不存在。

然而达利集团方面在7月1日发表的声明中表示,所有善款均已捐赠至“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但是由于印刷供应商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部分包装印刷出现了失误。
而“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是真实存在的,只因把“文物”印刷成了“文化”导致一笔巨额罚款,达利集团表示他们不想背这个过锅。因此达利集团在声明最后也表示,该罚款显然不符合错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他们将以法律途径来捍卫自身权利。

2
到底是“还(huan)欠款3000元”
还是“还(hai)欠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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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西安的李某借给同小区的王某1万元救急,到2015年的时候,王某还了3000元欠款给李某,并在现场重新写了借条:“原欠款10000元,还欠款3000元”。后来李某因急着用钱找王某还剩下的7000元,但王某却称只有3000元欠他的,因为欠条上已经写着“还(hai)欠款3000元”。两人因此产生了纠纷。
李某因此去找律师进行咨询,律师在了解该情况后,与社区调解员一起到王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事情的原委后,经调解,双方均愿意私下解决此事。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 | 顺德普法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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