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祖父母对孙子女有探望权吗?

众所周知

父母在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

可依法享有探望权

那么问题来了

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探望权吗?

今天

禅法君带大家来看

这起隔代探望权纠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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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姨

被告:阿明、阿龙

案情回顾

梁姨与罗伯是夫妻关系,他们生有2个女儿和1个儿子阿荣。

2008年12月,阿荣与妻子阿明的女儿琳琳出生,2010年5月,儿子熙熙也出生了。

2011年7月,阿荣不幸身亡离世,阿明和孩子在梁姨和罗伯家继续共同生活。

2015年11月,罗伯也离开了人世。罗伯去世后,琳琳和熙熙代位继承了罗伯的部分遗产。

2017年12月,阿明和阿龙登记结婚,再婚后的阿明带着琳琳和熙熙搬离了梁姨家,和阿龙一起生活。琳琳和熙熙在母亲阿明和继父阿龙任教的学校里就读。

梁姨诉称

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依法享有对琳琳和熙熙的探望权:每月可以探望他们四次,每次1天;法定节假日也可以进行探望,在探望期间可将他们带回家一起短暂生活,阿明和阿龙要予以协助。

梁姨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孙子女对祖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那么代替自己死亡的子女对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

梁姨:

阿荣生前工作很忙,阿明也是,所以琳琳和熙熙出生后都是我和丈夫罗伯照顾的。阿明改嫁后不带琳琳和熙熙回家祭祖,也不让我去探望。

梁姨:

阿明和阿龙是琳琳和熙熙所在学校的老师,我每次去学校想探望孙子孙女时,他们都多加阻挠,甚至利用其职权报警处理。

梁姨:

我一开始去学校探望时,祖孙之间是非常亲热的。但后来再去探望,因为受阿明和阿龙的唆使,琳琳和熙熙拒绝再和我见面,甚至不认我是他们的祖母。

阿明和阿龙辩称

1.  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祖父母及外祖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探望权,就算在国内曾有判例,但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

2.  琳琳和熙熙代位继承祖父罗伯的遗产,并不必然推断梁姨就对两个孙子女有探视权,我国继承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3.  本案中,被告阿龙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作为琳琳和熙熙的继父,阿龙没有权利阻止梁姨与他们见面,梁姨到阿龙的单位及佛山市教育局投诉阿龙侵犯探视权纯属无理取闹。阿龙保留对梁姨诽谤、诬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诉权利。

阿明:

我之所以阻止梁姨探视琳琳和熙熙,原因是梁姨之前经常在琳琳和熙熙面前辱骂我,我带着琳琳和熙熙搬离梁姨时,梁姨在电梯对我和孩子进行打骂。梁姨脾气暴躁,性情反复不一,琳琳和熙熙也表示不愿意见梁姨。

阿明:

同时,我想说明的是,琳琳出生至三个月是由我照料的,三个月后在我上班期间,由梁姨进行照料,直到琳琳两岁半。琳琳两岁半时,我就带她离开了,边工作边照顾。而熙熙在出生至两岁时都是我照料的,两岁至两岁半时,在我上班期间才是梁姨照料。

一边是祖母对孙子女的思念

一边是生母的坚持拒绝

最后结果怎么样了?

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法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禅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阿龙与阿明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与琳琳、熙熙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应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故其主体适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作为祖母是否享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权。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父母作为血缘关系最近的亲人,自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父母以外其他人享有探望权,但也没有明文禁止其他人享有探望权。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视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不应一概否认。

 其次,探望权作为亲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行使探望权实际上也是在履行继续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对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予以积极的影响,其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爱心关怀及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可见,探望权于不直接抚养的成年近亲属而言,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于未成年人而言,则是一种权利,在其父或母已故,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探望,可以视为是对未成年人亲权的补充。

本案中,琳琳和熙熙的亲生父亲已故,在琳琳和熙熙再无法享受其亲生父亲之爱的情况下,梁姨作为他们的祖母代替儿子阿荣对孙子女进行探望和关怀既是琳琳和熙熙的权利,也是梁姨的权利,更是保护未成年人所应负的义务。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梁姨白发人送黑发人,失去儿子阿荣已很不幸,而琳琳和熙熙作为梁姨的孙子女,既是梁姨血脉的延续,也是梁姨的精神寄托,探望孙子女是梁姨作为老年人获得精神慰藉,享受天伦之乐的重要途径之一。保护梁姨的权益,给予梁姨探望孙子女的权利,符合上述规定。

 第四,所谓“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允许梁姨隔代探望,祖孙和睦相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弘扬,亦是在家庭教育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给予梁姨探望孙子女的权利符合国情民情。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梁姨在其儿子阿荣于2011年7月死亡后,与阿明一起共同抚养照料琳琳和熙熙,直至2017年12月阿明搬离。在六年多的共同生活期间,祖孙之间已产生深深的情感依赖,梁姨对孙子女也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基于梁姨与孙子女之前的抚养关系,梁姨也应享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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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梁姨要求探望琳琳和熙熙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但梁姨应怀着善意行使权利,采取适当的方式探望,阿明和阿龙作为直接抚养人也应理解和尊重梁姨,并感念原告在精神上及物质上对琳琳和熙熙给予的帮助,在梁姨进行探望时应当给予恰当的、必要的便利,共同营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如今后双方因探望事宜发生矛盾且对琳琳和熙熙的正常生活、学习和成长造成不良影响,阿明作为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梁姨探望的权利。

判决结果

为此,禅城法院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至琳琳和熙熙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梁姨可每月探望琳琳和熙熙一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月第二周的星期六,由梁姨于9时到阿明的住处接走琳琳和熙熙,于当日19时前将琳琳和熙熙送回阿明的住处,阿明、阿龙应予协助;

梁姨可于每年暑假期间与琳琳和熙熙共同连续生活7天,于每年寒假期间(不包含除夕和年初一)与琳琳和熙熙共同连续生活3天,阿明、阿龙应予协助。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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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其实是一种附义务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探望权实际上是在履行继续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对子女形成健康的人生观施加影响,在失独家庭中,失去父或母的孙子女也应得到祖父母等隔代亲属相应的指导和教育,在帮助其形成价值观的过程中,发挥有益的帮助。

编辑|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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