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直播公告

1(2019)粤0606民初14536号王萍与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536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王萍
被告: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16日9:00,容桂法庭第七审判庭
主审法官:冯清华
书记员:欧阳佩玲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6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恒丰工业城租赁合同》、《恒丰工业城供用电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高新区外环路103号恒丰工业城某厂房租赁给原告,租赁期限为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告支付了电梯层控卡、电动卷闸遥控的押金600元,于2016年9月7日向被告支付了厂房租赁押金38490元,上述押金合共39090元及工本费2000元。
原告主张双方于2018年8月经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原告并介绍齐某继续承租被告的上述厂房,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厂房交付给齐某后,齐某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租赁押金,被告以原告的前夫仍拖欠其租金及原告没有与其办理交接为由拒绝退还。2019年1月24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请求其向原告返还押金。但被告至今没有退还。被告将厂房另租他人后不向原告返还租赁押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厂房租赁押金38490元、卡押金600元,合共39090元及利息暂计10元(利息以390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退还工本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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