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直播公告

1(2019)粤0606民初15299号江门市祥粤混凝土有限公司杏坛分公司与洪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2019)粤0606民初14181号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宋光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3
(2019)粤0606民初14725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章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529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门市祥粤混凝土有限公司杏坛分公司
被告:洪海全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20日9:00,杏坛法庭第三审判庭
主审法官:李彩萍
书记员:冯伟康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承接工地后,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并安排原告将货物送至施工工地;后双方于2018年9月4日对账,被告确认截止至2018年9月4日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07390.5元,并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前还清货款。后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余款87390.5元至今尚未支付完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7390.5元及违约金15846.72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货款87390.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月2%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此后逾期付款违约金另行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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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2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181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宋光荣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20日14:3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陆华玲
书记员:徐慧儿
案情简介:被告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以原告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请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0420元,仲裁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60420元。原告不服仲裁提起诉讼,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自愿不购买社会保险,且被告自入职以来,在明知原告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却一直没有向原告申请购买社会保险,因此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42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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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3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725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陈章富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20日15:00,北滘法庭第六审判庭
主审法官:李军武
书记员:林芷韵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7年6月21日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人民币6.6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现贷款年利率为9%,并按月浮动;贷款用于支付购买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价款及相关费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贷款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被告同意将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约定对其计收逾期利息;有权以上述抵、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催款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后原告按约放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自2019年2月26日起没有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3381.21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利息人民币635.96元、本金罚息人民币49.91元、利息复利人民币7.06元(截至2019年4月17日止),以全部本息34017.1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和利息复利;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300元;4、判令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1、2、3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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