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借钱不还、入户盗窃……多起案件即将庭审直播!

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下周,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30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18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广东佛山青上肥料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青上化肥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9日,被告因归还银行货款需要,从原告处借款600万元(年息6%)用于还贷。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万元后,累计已支付原告利息至2016年年底,但至今,600万元本金一直未归还,2017年后的利息也一直未支付。

2014年8月15日,原告按公司总裁的指示,免费无偿用自己的外债借款额度代被告向富利香港有限公司借款165万美元,向佛山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的年利率为6%,原告在收到富利香港有限公司的借款165万美元后,扣减被告应付给原告的80万元往来款,于2014年8月18日,支付给被告外债借款人民币9323540元。但被告至今一直没有按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导致佛山市外汇管理局对原告进行处罚,不得已,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代被告归还了该笔外债借款本金165万美元及利息,按还款当日建设银行购美元汇率6.8981换算折合成人民币1387.436458万元。

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一直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人民币。二、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38.1865万人民币。三、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00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18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叶少敏

书记员:梁丹蕾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金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建设分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佛山市创建建材有限公司是被告的供应商,主要为被告供应建筑材料,被告一直拖欠佛山市创建建材有限公司的材料款21021.76元。佛山市创建建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将上述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且已通知被告。被告也知悉上述债务,但是一直没有进行清偿。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1021.76元货款;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012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18日 9:0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邓家石

书记员:赖卓贤

当事人

原告:莫俊杰

被告:王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2日20时08分许,被告王畅驾驶小型轿车自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某路段时,因避让不及,与原告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王畅与原告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佛山市三水区同方芦苞医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接受门诊与住院治疗。医疗终结后,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被评为十级伤残,其后续治疗费建议25000元。

随后,经佛山市三水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未达伤残等级,其后续治疗费约需25000元。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万元,含不计免赔)。

原告认为被告王畅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723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18日 9:1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刘艳娟

当事人

当事人:宁渡

案情简介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宁渡与黄世创(另案处理)经事前合谋盗窃,去到被害人马某位于广西浦北县寨圩镇某村的自建房内,盗走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后由黄世创进行销赃,二人平分赃款,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价格认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80元。

2.2019年5月13日13时37分许,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宁渡去到被害人韦某居住的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某房屋内,盗走一台OPPO A5手机,一张银行卡和现金人民币几十元。经价格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019元。经查,上述房屋系被害人韦某用于家庭生活的住所。

3.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宁渡又去到被害人关某居住的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某房屋内,盗走一台中国移动自有品牌手机A3和现金人民币十几元。经价格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26元。经查,上述房屋系被害人关某用于家庭生活的住所。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关某。

5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727号

案由:寻衅滋事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18日 9:2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刘艳娟

当事人

当事人:秦伟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4日下午13时许,盛会(已判刑)与王某驾驶小汽车与被害人叶某、黄某驾驶的小货车在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某路段发生碰撞,继而双方发生冲突打斗。被告人秦伟接到盛会电话后,驾驶面包车搭载人员前来帮忙。其后,盛会借故生非伙同被告人秦伟等人使用瓦片、拳脚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3月28日,盛会赔偿被害人黄某的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黄某对盛会及同伴的行为表示谅解。

6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52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0日 9:00

开庭地点:第九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卢俊南

被告:支卫国、胡淑梅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2日,被告1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按月息3%计算;被告1和被告2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沙头大道10号某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借款协议》、《担保书》等证据)。

被告1借款后除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外,自2019年5月份开始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违反了《借款协议》第三条约定,构成违约。故原告特向法院呈诉,诉请:1、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自2019年5月10日暂计至起诉日之前),起诉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全部清偿日止。2、判决被告用以抵押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大道10号某房,房屋原告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32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7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073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1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呼和浩特市烨兴商贸有限公司、梁芝林

案情简介

2014年,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呼和浩特市烨兴商贸有限公司发生交易,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供应货物。原告在2015年完全履行供货义务后,2016年7月20日,原告出具业务往来对账单,经原告与被告一双方核对,被告一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10474.30元。双方核对确认完被告以上的欠款后,同日被告二梁芝林出具“货款偿还计划及连带责任保证书”,以其本人名下所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二曾于2017年4月25日还款100000元,后剩余货款一直未偿还。2018年9月10日,原告再次与被告二确认欠款数额310474.30元,被告二梁芝林出具“欠款确认及还款保证”,约定如迟延偿还该笔欠款则承担违约金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货款本金按照日万分之四利息给原告,后被告未按照“欠款确认及还款保证”内容偿还欠款。

被告的行为已经形成合同事实违约,因此原告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货款310474.30元。综上所述,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已对原告的财产构成严重损害,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依照“欠款确认及还款保证”上约定的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向原告支付该货款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暂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因迟延履行的逾期付款违约利息144308.45元,该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因被告曾还款100000元,故本金按照310474.30元计算。暂计本金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454782.7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保障原告合法财产免遭损害,故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在合同履行地法院三水法院进行起诉,三水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此外被告应承担原告关于本案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呼和浩特市烨兴商贸有限公司及梁芝林向原告支付货款310474.3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呼和浩特市烨兴商贸有限公司及梁芝林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20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的逾期利息144308.45元,该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本金及利息共计454782.75元。三、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8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4668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2日 9:00

开庭地点:第五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何马芳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由原告开发销售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10号某座某号房屋,总房价款248000元。双方约定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128000元,剩余房价款120000元由被告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了部分首期款64000元,剩余首期款64000元和剩余按揭房款120000元仍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仍未足额支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已经逾期付款超过120日,其行为已属违约。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首期款64000元和按揭部分房款12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违约金106432元(计算方式详见下文,暂主张至2019年6月11日,并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剩余房款*0.08%计算);以上第1、2项合计为:29043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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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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