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下周,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58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5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戴天
书记员:林平峰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德海轮胎有限公司
被告:台山市台城荣想轮胎店、汤荣想
案情简介
被告从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多次向原告购买轮胎,被告不定期不定额滚动式付款,每隔一段时间双方对账并签下《欠据》,欠据对欠款数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因被告现拖欠货款一直未支付,遂诉至法院。
2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742号
案由:故意伤害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5日 9: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陆灿松、陆炳安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陆灿松在被害人杨某租住处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巷吃饭喝酒,期间二人发生争执,后二人与证人玉某等相约去云东海街道某市场某宵夜处。被告人陆灿松叫来被告人陆炳安并一起来到该宵夜处,期间被害人杨某与被告人陆灿松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打,被告人陆灿松用拳头殴打杨某,被告人陆炳安见状即持啤酒瓶打击被害人杨某的头部,致杨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陆灿松、陆炳安赔偿了被害人杨某二万元人民币。
3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刑初743号
案由:故意伤害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5日 9:3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李韬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何小谷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何小谷在佛山市三水区某公司上班期间,因倒水与被害人叶某发生口角后心生歹意,遂携带一杯乙酸去到被害人叶某的办公室,将乙酸泼向被害人叶某的脸部致其脸部及双眼烧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双眼视力损害评定为五级伤残。
4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798号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5日 9:30
开庭地点: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何永添
书记员:李秋云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聚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2日,原告就厂区内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等向被告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总保险金额为247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29652元。2018年9月16日,原告厂房、仓库遭遇台风袭击,造成上述投保标的受损严重。
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告了财产损坏情况,被告也到现场勘查,并委托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保险财产受损进行查勘及保险公估,该公佑公司的“核算清单”显示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受损严重,但核损总金额仅为114223.44元。
原告认为公估公司的核损价格偏低,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因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600000元(最终的理赔款以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的费用为准);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5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808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5日 14:30
开庭地点:第五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谢莲军
被告:广东冠昇置业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10月1日,原告受聘职务为风控管理部经理,合同第四条第(七)款约定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5号之前。任职期间原告的每月工资为 29370元。被告因流动资金严重缺乏,近年来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频繁出现,尤其是自2019年3月开始至今,更是持续拖欠原告工资达7个月之久。
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的工资达7个月,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07590元(自2019年3月至9月共7个月)以及逾期支付工资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6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80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5日 14:3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冠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林煜华
被告:罗铭亮、吴凤来、罗祥能、卢淑贤
案情简介
四被告是家庭成员,卢淑贤是罗铭亮的妻子,罗祥能是罗铭亮父亲,卢淑贤是吴凤来母亲,四被告家庭经营商务公司,2016年8月31日罗铭亮和罗祥能以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35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需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逾期还款的按照日息1%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还款。
7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845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6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邓家石
书记员:赖卓贤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鸿安联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刘瑞平
案情简介
被告自2016年2月27日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约定工资支付时间:当月的工资于次月的10号前发放。2019年2月20日,由于环保部门责令环保设施升级整改,故需停工停产,后原告通知被告停产放假。停工期间,原告按时向被告支付足额停工期间的生活补助,并按时足额为被告缴纳社保费用。
2019年5月31日原告通知被告复工上班时间为2019年8月1日,并于当日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接到该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岗。2019年8月7日,原告与全体员工到劳动部门协商解除合同,但被告未能协商解除合同,亦一直未到原告公司上班,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单方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后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8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63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7日 9:3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冠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欧雯静
被告:严芷君
第三人:梁德轩
案情简介
原告与案外人梁德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并于2019年8月1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原告与梁德轩确认,梁德轩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96000元,案件受理费1331元由梁德轩承担。借款用于梁德轩与被告严芷君共同经营的公司。
被告严芷君与梁德轩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从2015年12月4日持续至今。梁德轩所欠的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涉案借款是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形成夫妻共同财产,被夫妻双方消费支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梁德轩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作为其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9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766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7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邓家石
书记员:蔡晓君
当事人
原告:曾玉华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宏新五金厂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原告入职后即担任水电工、看厂、杂工等职务,24小时在工厂,睡在办公楼。工作到现在仍然在职,2019年7月13日,被告宣布全厂停工,但是没有解雇原告,原告和被告约定员工每月劳务报酬5000元,2018年5月到2019年4月共12个月原告劳务报酬是60000元,发放过9700元,剩余50300元未支付,2019年6月到10月共五个月工资25000元未发放,被告合计拖欠原告75300元劳务报酬。
另外,被告之前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原告未能享受社保养老金待遇。原告曾经申请劳动仲裁,但因为超过劳动年龄仲裁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月-2019年10月劳务报酬75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10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946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9日 9:0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叶少敏
书记员:蔡晓君
当事人
原告:陆欣荣
被告:梁有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华瑞福远运输车队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0日傍晚,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公司附件路段,被被告一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突然脱落的右后轮猛烈撞击致使倒地受伤,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治疗伤势,发生经济损失196884.7元,被告二、三分别是肇事车车主和投保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
11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74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9日 9:00
开庭地点:第七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何永添
书记员:李秋云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豫博染料有限公司
被告:汕头市富美纺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硫化黑、硫化促进剂等纺织品染料,被告一直有拖欠原告货款,双方分别于2017年1月、2018年9月、2019年8月就拖欠货款进行对账。根据2019年8月签署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19年2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362966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362966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算至清偿还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承揽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含受理费及保全费)。
12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93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19年11月29日 9:3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麦景桃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区志恒
被告:梁德轩
案情简介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和他人合作经营二手车生意,经营过程中需资金周转,于2019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10月16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被告收到借款后,仅支付了一个月利息。上述借款期限现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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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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