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看了宇芽家暴事件,法官忍不住发声了……

近日

博主宇芽详述了遭到多次家暴的经历

并曝光了一段家暴视频片段

瞬间登上热搜

该视频

被网友称为“大型恐怖片现场”

男子将宇芽从电梯里使劲拖拽

宇芽整个人躺在电梯里用脚蹬着电梯门

仍被该男子拖拽了出来

因家暴引发热议绝非首次

宇芽事件不是个案

根据全国妇联的统计

全国2.7亿个家庭中

30%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

7.4秒就有一位女性被家暴

大家为该事件忿忿不平之时

也引发了全民深思:

遇到家暴怎么办?

我该如何保护自己?

哪些证据可作为起诉依据?

如何预防施暴者升级的报复?

我们邀请了资深家事审判法官

为大家解答这些疑虑:

对话法官

代敏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从事家事审判工作14年,审结超2000件家事案件,签发过全国首份“迁出令”“远离令”,全省首份“男性保护令”,获评2018年度全国优秀法官。

Q:面对该热点事件,您怎么看?

代敏:面对家暴,受害人首先要清醒地认识到,遭遇家暴不是自己的错,中国有句古话:“清官难断家务事”,似乎只要是在家庭中发生的事情,就完全没有是非对错,每一个施暴者都会为自己寻找理由,把施暴的责任推卸给受害者,比如指责受害人家务做得不好,不孝敬公婆,怀疑受害人出轨,责怪受害人性格太强势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可以看到,国家对家暴的禁止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所有的家暴行为都是违法的,而不是施暴者有“合理”的理由施暴就不违法。

宇芽在视频中说自己在被殴打后还被精神控制、洗脑,如果情况属实的话,正是施暴者通过推卸责任,合理化自己行为的方式,继续控制受害人的手段。

Q:我们该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代敏:首先,受害人要勇敢发声,要敢于对家暴说“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其次,受害人要注意保留证据,家暴通常具有隐蔽性,举证较为困难。宇芽其实已经有相当的证据保留意识,比如及时取得并保留了电梯监控视频,找到了多位证人作证,保留了就医的医院病例等。

第三,受害人遭受家暴后,要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请求公安机关出具报警回执,做笔录、验伤。

受害人还可以依据反家暴法第四章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家庭成员以外,按照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同居关系的人也可以申请保护令,申请保护令应当提交:证明双方具有家庭关系或同居关系的证据,以及证明自己遭受家暴的证据。此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起诉离婚为前提,暂时还不想离婚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保护令。

第四,要注意预防分手暴力与暴力升级,当受害者想要以离婚或分手摆脱控制时,往往会激怒施暴人,引发更严重的暴力。因此,受害人要提前做好安全计划,向亲人、朋友、妇联求助,找到安全的庇护场所,然后受害人可以同时申请保护令并起诉离婚,或者先申请保护令后起诉离婚。

Q:受害人证明自己被家暴,常见的证据有哪些?证据保留应注意哪些问题?

代敏:常见的证据包括,报警回执,公安机关给双方做的笔录,伤情鉴定报告,施暴人出具的保证书,事件发生时的录音录像,伤照,证人证言,施暴人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微信文字、语音、通话录音等。如果受害人自行拍伤照的,还要注意分别拍摄到受害人全貌和受伤部位的特写,不能只拍受伤部位,否则可能无法反映伤照是自己受伤的情况。

受害人要注意证据的保管,不能轻信施暴者的承诺,与施暴者和好后就销毁证据。此外,证据最好不要放在家中等施暴人可以接触到的地方,防止被施暴者取得后毁灭证据。

这份被称为申请人的“护身符”

被申请人的“紧箍咒”的保护令

到底怎么用?

我们看两个案例

↓↓↓↓

保护令:保障婚姻弱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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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丈夫邓某结婚期间,长期遭到邓某的暴力对待,使刘某及其亲属的内心产生强烈恐惧。为此,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1、禁止邓某殴打、威胁刘某;2、禁止邓某骚扰、跟踪刘某。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刘某提交了照片、视频、病历本、报警回执、某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邓某向刘某出具的婚姻保证书、邓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其中婚姻保证书内容反映邓某确认其于2017年到2018年期间对刘某已实施三次家暴。

同时,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及邓某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等。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及结合双方听证时陈述的意见,刘某就其伤情及报警情况均已举证证实。邓某作为刘某的丈夫,无论刘某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亦不应成为对刘某实施暴力的合法理由。故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禁止邓某殴打、威胁刘某;二、禁止邓某骚扰、跟踪刘某。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认为邓某上述暴力行为定会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影响。邓某虽提出仍可与刘某维持婚姻关系而不同意离婚,但未能提交可支持其上述意见的相关证据,故对邓某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离婚后,婚生子由刘某携带抚养,邓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1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邓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万元给刘某。

法官说法

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事由,同时也是法院判决离婚以及准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实家庭暴力的存在,从而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保护令:限期施暴者搬离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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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和陈某经介绍认识,相处4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共同居住在吴某婚前购买的住房内。自结婚起,陈某经常向吴某索要钱财,一旦不能满足就殴打恐吓,扇耳光、掐脖子,还威胁将其砍死,吴某两次因遭受严重家暴向警方报案。

在吴某提出离婚时,陈某不同意,甚至还威胁恐吓她。不愿每天都活在恐惧之中的吴某向珠海市妇联维权站求助,并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法官认真审查了吴某提交的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并调查发现,双方居住的小区系女方吴某婚前财产。香洲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殴打吴某造成其身体伤害及精神上的恐惧,构成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同时责令陈某于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从吴某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内迁出。但在判决后,陈某拒不搬离,香洲区法院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法官的介入下,陈某自动搬离住所。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禁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让施暴方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拿起法律武器勇敢面对

才是止暴制暴的正确选择

反家暴,零容忍!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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