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佛山三名员工无故被裁,公司拒付赔偿金!调解出击:赔偿款项当月拿到

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近日,

#被裁员工如何保障合法权益#的话题

再次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被裁员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如何维权?除了打官司还有别的方法吗?或许可以试试这种办法

辞退劳动者,单位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

梁某、罗某、李某三人于2018年4至5月期间先后入职博某陶瓷公司佛山营销中心(下称“博某营销中心”),分别从事导购、跟单、设计师岗位。

次年6月,博某营销中心无故辞退了上述三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博某营销中心与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

同年7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博某营销中心与梁某、罗某、李某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三名劳动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合计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博某营销中心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案件经过前置分流,分配到了诉前和解中心调解员曾兆祯手上。

博某营销中心认为,当初他们与案外人阿珊(化名)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博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项目,阿珊作为乙方有责任带领团队投入到该项目中。

上述三人就是阿珊团队的成员,他们均受阿珊管理和支配,博某营销中心的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他们,且博某营销中心也从未向其发放过任何工资。

博某营销中心和梁某等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辞退三人后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思:厘清案件关系

面对着写满上诉理由的上诉状,曾兆祯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到底营销中心和三位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三名劳动者入职时的工作地点为博某营销中心营业地址,该地址对外出示的营业执照就是博某营销中心。”曾兆祯认真地进行分析梳理。

他在脑海中对证据一个个进行分析:三名劳动者在职期间收取的工资系由博某营销中心的负责人之子莫某支付,且莫某目前仍是博某营销中心总公司的董事。案外人阿珊以博某营销中心的名义从事对外事务,未对外披露过她与博某营销中心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三名劳动者对阿珊与博某营销中心之间的合作协议及真实关系并不知情。

通过对案情的全面思考与对证据的通盘分析后,曾兆祯认为,用人单位提出的上诉理由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单位与三位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认定合理。

调:话分两头说

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调解自然也就有了方向。曾兆祯明白一般人对打官司有着天然的抗拒心理,不想花费过多的时间和金钱在这上面。所以,他就以此作为调解的切入口。

“二审的诉讼时间一般为3-6个月,即便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执行拿到款项也是半年后的事。”曾兆祯和三名劳动者说到,若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款,可以适当让利单位,调解员可为其作居中调解,若单位接受调解,赔偿款能在短期内收到。经过一番权衡,三名劳动者均同意调解。

确定劳动者方的调解意向及方案后,曾兆祯致电单位代理律师,征询其当事人对此案的调解意向。代理律师也清楚在法律上,单位与三人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关款项。因此,曾兆祯直接进入主题,告知单位方劳动者有意让利和解结案,建议单位方以减损调解为妥。听了调解员的建议,单位经商议后提出合计赔偿7万元,并在两个月内支付的调解方案。

和:提出方案,促成和解

曾兆祯经侧面了解,确认单位方有支付能力,考虑劳动者已让利单位,故建议单位尽早支付款项。“早日解决该案对双方都有好处,赔偿总额上我可为单位与劳动者方协商,但支付期限需在当月月末前支付。”曾兆祯向单位建议。单位方经过权衡利弊,同意在调解当月30日前分别向劳动者三人支付赔偿金。

曾兆祯(左二)与劳动者当事人、单位代理律师

最后,劳动者当事人与单位代理人前来诉前和解中心签订了和解协议,完满结案。

调 解 心 语

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一方面能让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快速拿到款项,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能让企业尽快解决劳资问题,并减少对企业声誉的影响。有利于减轻群众诉累,营造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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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中院

佛山政法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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