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直播公告

1(2019)粤0606民初19134号黄思桐与危萝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2019)粤0606民初6777号顺德北滘岑氏兰业园艺场与刘臻买卖合同一案3
(2019)粤0606民初18285号广东顺德金康业塑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格的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刘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4(2019)粤0606行初970号佛山市顺德区创世达塑胶软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5
(2019)粤0606民初18134号金志勇与佛山市顺德区昇煌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6(2019)粤0606民初18408号顺德陈村钢众金属处理加工厂与李万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7(2019)粤0606民初12823号黄志雄与中山市百甘电器有限公司、孙嘉庆、孙剑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8(2019)粤0606民初12826号周倩美与中山市百甘电器有限公司、孙嘉庆、孙剑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9(2019)粤0606行初19126号佛山市高明建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震天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9134号
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黄思桐
被告:危萝君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5日9:30, 陈村法庭第一审判庭
主审法官:庞尔谦
书记员:冯淑娴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9年7月23日晚上19时20分许,原告在陈村镇大都福朋喜来登公寓二座从电梯出到大堂时,被告牵着一条小狗一同出来,小狗追着原告奔跑,在此过程中,小狗的嘴巴三次触碰到了原告的右小腿。当天晚上21时,原告监护人带着原告到公寓物管处查看视频监控,了解到了事情的发生经过,并认出小狗的主人为本案被告。原告及其监护人找到被告,但被告否认是其犬只咬伤原告。当天晚上22时28分,原告监护人带着原告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就医,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门诊病历记载信息为:“体查:右小腿后侧见二小伤口,皮损渗血;诊断:犬伤(2级)”。当天晚上23时39分,原告监护人进行了报警,警察前往被告处进行询问,但双方无法在警察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于2019年9月3日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就其饲养的犬只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492.76元(包括:医疗费592.76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51元、监护人误工费1149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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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2

案号:(2019)粤0606民初677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顺德北滘岑氏兰业园艺场
被告:刘臻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5日14:30,北滘法庭第一审判庭
主审法官:何自梁
书记员:冯晓岚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已合作多年,双方约定,由原告供货给被告,结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双方合作本来比较顺利,直至2017年,被告就没有再按正常的付款时间付款,被告于2018年5月10日确认仍欠80000元,但直至起诉之日止,仍有60000元未还清。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元和利息2998.36元(以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10日),以上暂合计62998.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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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3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828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顺德金康业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格的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一)、刘卓林(被告二)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6日9:00,容桂法庭第七审判庭
主审法官:梁萌
书记员:黄瑞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主要向被告一供应各种规格型号的PVC塑料粒。在双方业务合作初期,被告一尚能依约支付货款,此后开始陆续拖欠货款。2019年4月28日,被告一确认尚欠原告货款总额259224.3元,并承诺上述货款分三期付清。《还款计划》出具后,原告再次向被告一购买PVC塑料粒,货款金额为63388.75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一仅支付货款97370元,尚欠货款225243.05元,且经原告多次追收后均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此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经查,被告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独资股东为被告二,在被告二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25243.05元,并从立案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被告一支付全部货款为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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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4

案号:(2019)粤0606行初970号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世达塑胶软管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郭惠英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6日14:30,第十七审判庭
主审法官:梁嘉莹
书记员:黎嘉健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佛顺民社认工〔2019〕24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第三人是原告的员工, 2018年1月21日9时30分第三人于注塑车间操作注塑机从事加工塑料件作业时,不慎被模具压伤左手食指。被告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受到的该次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佛顺民社认工〔2019〕24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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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5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8134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金志勇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昇煌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东鑫茂电气有限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6日14:3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王晓娜
书记员:邱苏燕
案情简介:被告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涉案机器经被告的保全申请,被法院保全查封,金志勇主张涉案机器是其财产,并非第三人的财产,原告认为法院查封有误,请求予以解封。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对原告的数控折弯机和数控机的查封措施;2、请求确认数控折弯机和数控机为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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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6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8408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顺德陈村钢众金属处理加工厂
被告:李万宜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7日9:0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胡秋燕
书记员:何楚瑶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终字[2019]3538号仲裁裁决书,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1、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21.5元。3、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98.88元。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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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7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2823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黄志雄
被告:中山市百甘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一)、孙嘉庆(被告二)、孙剑韬(被告三)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8日9:0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江健怡
书记员:张培华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一向原告采购各种规格的电线制品,约定月结付款,并向原告开具一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2019年12月17日原告去兑现支票时却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而退票,后原告向被告一追讨,但被告一已不知去向。
根据我国《票据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及相关利息。且被告二、三是公司股东,现被告一已经不再经营,公司资产不知去向,但三被告却没有进行清算,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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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8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2826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周倩美
被告:中山市百甘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一)、孙嘉庆(被告二)、孙剑韬(被告三)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18日10:0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江健怡
书记员:张培华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一向原告采购各种规格的电火锅外壳、电饭锅外壳等塑料制品,约定月结付款,并向原告开具一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支票,用于支付部分货款,但原告去兑现支票时却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而退票,后原告向被告一追讨,但被告一已不知去向。
根据我国《票据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及相关利息。且被告二、三是公司股东,现被告一已经不再经营,公司资产不知去向,但三被告却没有进行清算,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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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9

案号:(2019)粤0606行初1912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高明建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顺德震天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0月21日14:3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岑文豪
书记员:冯毅施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机架等金属制品的买卖关系,原告是供货方,被告是采购方。被告已经很久没有向原告购买机架等金属制品,但是一直拖欠机架款未付清,双方于2019年5月进行对账,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仍拖欠原告机架款290441.7元。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时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290441.7元。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290441.7元及利息69849.2元(以290441.7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日开始按年息4.75%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为1848天,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合计360290.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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